主页>学术争鸣 > 聚落的三重性:解释乡村聚落形态的一个分析框架

聚落的三重性:解释乡村聚落形态的一个分析框架

摘要: 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乡村社会研究的聚落维度变得更加重要。通过与聚落地理学文献的对话,本文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来解释乡村聚落形态的区域差异。这个框架揭示出乡村聚落具有系统、社区和生活的结构三重性,而乡村聚落的演化在系统性、社区性和生活性三个相应的进程中同

熊万胜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6期

 

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乡村社会研究的聚落维度变得更加重要。通过与聚落地理学文献的对话,本文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来解释乡村聚落形态的区域差异。这个框架揭示出乡村聚落具有系统、社区和生活的结构三重性,而乡村聚落的演化在系统性、社区性和生活性三个相应的进程中同时展开。在传统乡村社会,生存是生活的基本内涵,生活性进程也构成了对其他进程的强制;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系统性进程的影响力大大增强。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将系统性、社区性和生活性三个进程协同起来,探索创造良好的乡村社区生活的可能性。

 

一、引言

对于社会学者来说,中国乡村最重要的景观不是山水,而是一群群房子的聚合——聚落或者居民点。近些年来,我们看到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有的聚落已经凋敝,有的聚落在被拆并;另一方面,一些新的聚落正在建立起来,它们更大、更规整,承载着为城市节约建设用地以及在乡村实现全面振兴的政策期待。我们很自然地想问,什么样的聚落形态才是“好”的?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能说明当前的聚落形态是怎样形成的。

 

乡村聚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非自然或者非经济的因素造成的。正如费孝通(1998:8)所说:“耕种活动中既不向分工专业方面充分发展,农业本身也就没有聚集许多人住在一起的需要了。我们看见乡下有大小不同的聚居社区,也可以想到那是出于农业本身以外的原因了。”聚落必定是一种生存或生活空间的社会性整合物。所以,这个最重要的景观就是一种最明显的社会事实。遗憾的是,社会学者对于这种最明显的社会事实研究并不多,滨岛敦俊(2007)直言不讳地说:“考察农民的社会关系或共同关系,他们居住的生活空间即聚落问题是不可欠缺的考察课题。中国聚落历史,是中国学术界的一大缺陷和空白。”他还提到,中国本土的学者研究这样的问题本来是更方便的,国外学者虽然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不易开展研究,为此感到“非常苦恼和不方便”。一个例子就是弗里德曼的研究。弗里德曼(2000:1)曾以为比较集中的集村是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但这显然是以广东的情况概括了全国,因为他当时不便进入中国。城市研究则不然,物理性的建筑物位于注意力的中心,所以帕克(2012:6)提醒人们,城市既有其物质的形式,也有其道德的组织形式。在乡村社会学研究中,乡村的物质形式反而是被忽视的方面。欧美的社会学家不重视乡村聚落也许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他们的乡村确实空旷,可是在中国的农耕地区,聚落总是填满了人们的眼眶,却也没有赢得社会学者的高度关注。这种研究的不足有一个典型的表现:研究者往往不留意居民点、聚落、村落、村庄、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这些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乡村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单位和基本对象实际上是比较混沌的,这种尴尬局面随着聚落形态的快速变动越来越严重。

 

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聚落结构,或者说聚落形态。其中最困难的是建构出一种适当的“社会学的角度”,理论工具的缺乏或者不合适是社会学研究乡村聚落时遇到的首要难题。笔者会运用这个理论工具来解释聚落形态中最直观的方面,即乡村的聚落形态的区域差异。通俗地说,本文的问题是:虽然各个地方的乡村聚落都有大有小,但有的地方的聚落普遍比较大而集中,有的地方的聚落却普遍地比较小而分散,社会学对此可以给出怎样的解释?在这个基础上,或许也能对什么样的聚落形态是更“好”的进行一点思考。

 

所谓聚落形态,也就是人文地理学家德芒戎(1993)所说的“居住形式”。聚落形态可以有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微观层次的聚落形态研究会更注重聚落内部的布局,比如鲁西奇(2013)将“乡村聚落形态”理解成乡村聚落的平面展布方式,即组成乡村聚落的民宅、仓库、牲畜圈棚、晒场、道路、水渠、宅旁绿地以及商业服务、文化教育、信仰宗教等公用设施的布局。本文采取的是比较宏观的理解,强调聚落之间的布局,强调要在聚落之间的大小搭配关系中理解聚落的规模,因为相邻的聚落之间存在共生关系。所以,本文所谈的聚落形态主要指的是聚落的空间集中度,它可以拆为两个问题:单个聚落的规模以及不同聚落之间的大小搭配关系。在这里,通常引起人们注意的聚落的几何形状暂且被忽略了。显然,在同样的人口密度条件下,聚落的平均规模和聚落规模分布的离散度可以有很大的差异,本文所讨论的聚落形态正是用这两个指标来衡量的。同时,本文研究的不是单个聚落的空间形态,而是聚落形态的区域差异,这是聚落形态特征的一个特定方面。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希望将纷繁的文献中提到的杂多的变量归置到一个框架中去,为社会学与聚落地理学的进一步对话扫除一些障碍,或者更准确地说,为进一步的清障工作打下一些基础。

 

二、聚落地理学的贡献与局限

聚落地理学和社会学对于聚落属性的理解存在巨大的分歧,各自持有顽强的学科立场,难以融通。其中的差异不仅仅因为地理学更加强调自然环境的影响,而社会学突出社会建构的力量。我们会看到,聚落地理学还保持了对于聚落的一种朴素的实体论想象,毕竟每一个聚落都如此地貌似实体。而在社会学中,对于空间的重视才开始不久,对于房屋和聚落的关注更是不够。

 

当我们说农耕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有着鲜明的区域差异时,一方面是说区域差异比较大,另一方面是说同一区域内部的聚落形态很相似,或者说是区域间差异性和区域内的同质性都比较明显。在华北黄淮平原成片分布着大量的大型团状聚落;在浙南—皖南—福建—江西山地丘陵也广泛分布着中型的团状聚落,与东北地区不同的是,这些地区的农民住宅并不是兵营式的排列,而是包含着一个或多个中心公共区域;在长江流域河谷地区和冲积平原分布着大量的小型聚落,其中在东海沿岸分布的小型聚落也由兵营式的长排住宅构成;相比而言,川西平原的林盘聚落体系中的聚落规模更小(方志戎、周建华,2011);至于湖南中北部湘江—洞庭湖地区的散点村庄则更加分散,甚至可以说是“有村无庄”的;在很多的丘陵山地,分布着一种沿着沟冲分布的大小搭配的聚落体系,被称为“点—轴体系”(陈国阶等,2007:45-46)。还有更多的小范围的亚形态,比如在圩田地区存在着线性村落和团状村落的搭配。

 

聚落是大地上的人文(纹),地不同,人不同,纹理也不同。这看上去很好解释,但聚落的历史往往比较长,影响因素多,进行个案的解释会很精彩,要跳出个案来寻找一般规律就会遇到很大的障碍。聚落地理学已经有过长足的发展,相关学者对于聚落形态的差异给出了很多的解释,但并没有形成公认的范式,诸多变量之间的关系没有说清楚。地理学家通常会十分强调地形的影响,认为平原地区的聚落规模会比山区大一些。这在华北确实如此,但在浙江、湖南、皖南等地区的山区丘陵地带可能反而比平原更容易找到大的乡村聚落。在法国,集中的山区聚落也更多(德芒戎,1993:239)。且同在中国南方的平原地区,川西平原和长江中游江汉平原的聚落形态也有很大的差别。地理学家重视腹地的大小,强调一地的生存资源的丰富程度会影响聚落的规模。金其铭(1984:278)提到的耕作半径公式对于小农经济聚落形态有很好的解释能力,但这个公式仅仅考虑到生产上的便利与否对聚落规模的影响,没有兼顾人们在生活上的考虑以及其他诸多因素。著名的德国中心地理论对于解释同一个市场体系内部的聚落间聚落规模差异是有效的,却不能用来解释聚落形态的区域间差异,因为在每一个区域中都存在中心地体系(克里斯塔勒,2010)。与此相关的是经济区位影响聚落规模的规律,这个规律看上去是颠扑不破的。它适合解释在同一个经济区域中具体哪一个聚落会成长得比较快,但也不适合用于解释大范围的聚落形态的区域差异。

 

历史的因素被看成是地理因素的重要补充,一般认为历史较长的聚落会大一些。这一观点在一个小的范围内比较容易成立。根据多个地区的地名志,如果以一个乡镇为单位来统计,会发现规模和历史长短之间确实有较明显的正相关性。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观察到历史长短和聚落规模之间的相关性,却不等于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在同一个区域内大的聚落更可能是古老的,但聚落是一个体系,其中必定会有大有小,是大的容易久存,还是老的发展机会多呢?老的容易变大,也可能是因为它具有区位优势。在一个有限的区域内部,区位对于规模的影响力其实会比历史更加明显。一旦区位优势丧失,无论多么古老的聚落都会衰落下去。

 

复杂的社会文化因素被引进来做进一步的补充,其中最为经典的就是“聚族而居”的说法,但聚族的“聚”不等于就是比邻而居。同样是聚族而居,湖南的聚落要比江西或者浙南的聚落分散得多,与广东或福建的聚落集中程度就更加不可比拟。即使在宗族集中居住的地区,一个宗族也会分居在多个聚落中,各个聚落大小不一。再如,不少研究注意到国家政治对于聚落形态的影响,尤其是日本学者对于古代聚落形态的研究,以及今天人们从宅基地制度或者城市化政策等方面对于聚落形态的研究(王晓静等,2017),等等。不过,如果要从具体的制度或政策的角度研究聚落形态的区域差异,更值得重视的不是全国性的制度或政策,而是地方性的治理实践。在大一统的社会中,各地具体治理实践的差异性很重要,比如在撤并村镇的力度上各个地区就有明显的差异(熊万胜,2018)。与地理的、经济的、历史的、文化的因素相比较而言,这种治理上的差异似乎更适合用于解释大范围的区域差异,因为施政者往往是县级或以上层次的地方官。

 

变量的杂多实际上给人带来了一种无序感,甚至有学者认为这种无序性其实正是传统聚落形态演化的基本特征(仲利强等,2017)。对于自发形成的结构来说,变化路径不清晰几乎就是必然的,但对于今天的学者来说,我们总是希望从这种必然复杂的历史中获得某些明晰的教益。要减少这种变量杂多带来的无序感,或许应该引入演化的视角,将以上各种静态的因素在动态的演化过程中进行梳理。已经有人在这个方面做出了努力。人们对于聚落形态演化过程的描述是有共识的,这个过程可以被概括为“生—长—变”三阶段(张、赵毅,2016a)。问题在于“生—长—变”过程中的主要影响因素和过程机制是怎样的?研究者们在这个问题上莫衷一是。陈倩(2015)认为,一个聚落中包含着居民与自然的关系、聚落内居民的关系、聚落之间居民的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一个聚落的形态是由这几种关系综合作用而形成的。问题是这几种关系之间又是何种关系呢?郭晓东等人(2012)的研究提出,自然因素是乡村聚落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人文社会因素是乡村聚落发展即空间演变的主要驱动因素。鲁西奇(2013)认为,散村是传统中国乡村聚落形态的原生方式,集村则是长期发展或演变的结果;传统中国乡村聚落形态的总体变化趋势立基于自然与经济需求的分散居住的原始倾向逐步被放弃,立基于社会、政治与文化需求的集中居住越来越成为主导性的倾向。这两种说法都倾向于区分自然—经济的因素和社会—人文的因素,并认为前一类偏静态,后一类偏动态。李立(2007:15)则认为两类因素其实也是两种过程,在逻辑上可以辨析出空间过程和社会过程,空间过程具有较强的连续性,而社会过程则有相对较强的变革性,表现出分化与整合的统一。

 

这些人文地理学家或者规划学者的文献显示出一种集体性的认知:在描述聚落的演化时,需要更多地重视社会文化的因素。然而,囿于学科的界限,他们很难展开对于社会过程的分析。聚落实体观可能妨碍了地理学家的想象力。在地理学家看来,每一个聚落都是一个具体而实在的存在,它们是一个个客观的物的体系,各种物尤其是房屋与周围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自成一体。而且,每一个自成一体的聚落都有“一个”专有的历史。抱持如此扎根的聚落实体观,就不容易接受对于聚落形态的跨区域的统一解释。这种统一解释一定是从社会整体看问题的,会在逻辑上将聚落系统的要素打开,提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忽视其他要素。这样的聚落不再是实体,而是一束关系,是一种暂时而长期的缘起。对聚落作如此想象恰是社会学所擅长的。

 

三、乡村聚落的结构三重性

事实上社会学只有社区研究而没有聚落研究。物的聚落被理解成人的社区,聚落中的物、房屋和聚落都被看成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媒介。这使得社会学的聚落研究找不到现成的理论工具可用,尤其是本文希望研究聚落形态的形成,这是对于特定结构的历史分析,这样的分析工具就更加缺乏。

 

(一)社会学与聚落地理学之间的鸿沟

 

我们不能像想象一次聚会一样想象一个聚落,聚落是一种房屋等物通过人的身体对于人构成约束的社会事实。然而,社会学对于身体和物都不够重视,其研究的社会空间是“无物”的,结果对于聚落空间也就难以理解。

 

由于梅洛-庞蒂等人的努力,社会学对于身体和身体空间的认识逐渐深入(梅洛-庞蒂,2012),但对于“物”的理解还不够。将“物”排除在社会学理解之外与涂尔干有关,他把社会事实理解成一种外在于主体的“物”,继而对真正外在于人身体的实物做了如此理解:“我不是说社会事实是物质之物,而是说社会事实是与物质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现形式不同的物。那么,物究竟是什么呢?……凡是智力不能自然理解的一切认识对象;凡是我们不能以简单的精神分析方法形成一个确切概念的东西;凡是精神只有在摆脱自我,通过观察和实验,逐渐由最表面的、最容易看到的标志转向不易感知的、最深层的标志的条件下才能最终理解的东西,都是物”(迪尔凯姆,2009:7)。涂尔干认为,物是社会学不能直接理解的,只好交给自然科学去研究。鲍德里亚对消费品做出了极富批判性的描述,但是他也小心翼翼地将聚落中最主要的几种物排除在分析对象之外,他说:“传统的象征—物(工具、家具、房屋本身),是一个真实的关系或一个实际体验的情境的中介者,在它的实体和形式中,明白地带有这个关系中意识或潜意识的动态的印记,因此它没有任意性(non arbitraire)”(鲍德里亚,2019)。

 

相应地,社会学中的空间分析对于实物也不够重视。齐美尔的论断代表了社会学的主流信条:“并非空间,而是它的各个部分的由心灵方面实现的划分和概括,具有社会的意义”(齐美尔,2002:291)。列斐伏尔对于空间的批判性分析也很重要,他的空间中是有建筑物的,资本力量通过建筑物实现空间的生产。他本来是一个乡村社会学家,但他对于聚落的关注是在成为一个城市社会学家之后才开始的。他发现了城市聚落有一个明显不同于乡村聚落的属性:城市的聚落是被生产出来的,城市的房屋是标准化的产品和商品。相比而言,乡村聚落却是生成的,乡村房屋是作品,却不是标准化的产品和商品(列斐伏尔,2008)。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不适合直接用于乡村聚落的分析中,乡村聚落具有天然的合法性,至少在目前,它更需要的是解释而非批判。

 

(二)来自吉登斯的启发

 

相比较而言,吉登斯是一个非常重视空间的社会学家,他将物看成资源,而资源是权力的中介,他发展出权力理论来将结构化理论用于理解历史变迁。而且他也借助地理学家的时间地理学对居民区或学校进行具体的聚落空间分析。所以,本文选择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作为最主要的理论资源。

 

吉登斯(1998:103)批评道:“绝大多数的社会学家都不把时空关联看作是社会生活生产和再生产的根基,而是将它们视为塑造出社会活动‘边界’的东西,可以放心大胆地留给地理学家和历史学家之类的‘专家’去研究”。吉登斯努力深入空间关系的内部来研究人的活动,但他在一种抽象的层次上研究聚落,聚落既不是物的体系也不是社区,而是区域化的时空,或者是一个“场所”。在这个区域化的时空中,人们进行重复的在场互动,并在这种制度化的实践中同时实现了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的再生产。吉登斯也注意到了乡村聚落,但他用一种社会转型的立场来看待乡村聚落这种“场所”,相对于部落社会来说,他认为“村庄社区绝对是最重要的场所,在这个场所内构成并且重构了时空中的各种接触。在这些社会中,共同在场的关系往往胜过了那些来自遥远的因素的影响。我们有理由说,这些社会中存在某种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的融合”(吉登斯,1998:238)。他强调自己的研究重点是发达的现代社会,那么,现代的乡村聚落也就被他排除在外了。然而,吉登斯毕竟是一个关注聚落问题的社会理论家,我们可以通过扩展他的结构化理论来研究乡村聚落形态问题。

 

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观点认为: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这种辩证观点对于深受辩证思维浸润的中国学者来说并不新奇。吉登斯还认为,不仅结构性特征是在特定实践过程中被“同时”生产出来的,而且结构的两个层次,即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也被同时再生产出来了。也就是说,在逻辑上,系统整合不仅是在基于互动秩序的社会整合建立起来的,更是和社会整合“同时”被生产出来的,这个看法是真正有启发性的。我们也能注意到吉登斯理论对于私人生活的忽视。吉登斯关注的是那些循环往复的例行化实践,但任何实践都不可能绝对地循环往复,人既然向死而生,每天都会不一样。总有一些实践是不能同时被社会或系统整合的,这些实践还停留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吉登斯在后来的《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中努力照顾到这些生活议题,加强了对于身体的关注。

 

对于乡村聚落来说,吉登斯对于生活的补充描述还不够贴切。既然我们承认人的能动性,就会看到人的行为不可能被彻底制度化。这不仅仅是指默顿(2006)所说的失范行为,即使是那些例行化的实践也不能全部被纳入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同时再生产的过程,它完全可以依旧停留在私人生活中。尤其在乡村聚落中,最基本的行动单元并不是必须直接面对公共生活的个人,而是家庭。从宏观的系统到社区到家庭再到家庭成员,这至少有四个层次,不同层次之间有耦合的一面,必有大量的脱耦。对于这样明显的事实,吉登斯选择性地忽视了。所以,我们需要在系统与社区之外发现生活,这里所说的生活特指的是那些无法被社会(社区)和系统整合进去的部分,这与李友梅等人(2008)所说的“生活”概念比较一致,他们所说的生活指的是“制度不能完全安排的”那些自主性领域。这种思想脱胎于克罗齐耶(2008)的“法令不能改变社会”。李友梅等人(2008)敏锐地注意到,对于克罗齐耶而言的“社会”,在中国的语境中要说成“生活”才更合适。在笔者这里,与生活相并列的并非貌似规整的制度,不妨将系统和社会(社区)区分开来,在现实生活中,它们无需规整就足以具备对生活的结构化能力,这一点在中国的情境中尤为现实。

 

(三)乡村聚落形态演进的三个进程

 

如此一来,我们就在聚落当中建立了一种三重结构性特征的想象,系统、社会(在聚落中主要表现为社区性)和生活。按照吉登斯(1998:79)的说法,社会中并无结构,有的只是结构性特征。系统、社会和生活这三个结构性层面既相互作用又相互独立地发展,形成三个进程,即系统性进程、社会性进程和生活性进程。三个进程之间并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吉登斯所说的同时或不同时的关系。总体上看,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三个进程越来越同时展开,也就是说在生活的实践中,生活性进程、社会性进程和系统性进程越来越同时地展开。三个进程的同时性源于相互耦合的程度越来越深。

 

没有理由认为三个进程之间存在类似于生产力、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决定与反作用的关系,但不能说这三个进程的动力都一样强劲。这其中存在一个主要动力的转换。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生活性进程在乡村聚落演进过程中发挥了更加主导性的作用。原因在于当时的生活进程的基本内涵其实是生存,这是沉重而持续的人口压力的结果(黄宗智,1992;赵冈、陈钟毅,2006)。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信仰都围绕生存而展开,国家是当时最主要的系统性力量,它也必须按照“使民以时”的古训来介入乡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性的增长,两个相互关联的后果产生了:一方面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生存的严酷性降低了,这就给生活之外的进程留下了更大的余地;另一方面是系统性进程越来越强劲,发生了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哈贝马斯,2000)。结果,系统与生活之间的张力就凸显出来,使得乡村聚落的未来变得难以确定。

 

此外,三个进程的分析还有利于归置繁杂的相关文献,聚落地理学的研究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积累,对于聚落形态的解释很多,列出了很多的变量,但是很难说清楚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三个进程的分析有助于将不同的变量安排在不同的进程里分别凸显。不同进程的内涵、影响和涉及的变量如表1所示。

 

 

 

 

四、生活性进程:聚落的两种初始状态

生活性进程是一种生活空间不断营造的过程,解决的是在哪里建立居住点和养活多少人的问题,它的结果确定了聚落在地理空间中的位置和人口的密度。聚落最初的布局形成了聚落形态的初始状态,聚落形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的特征,受到初始状态的明显影响(任慧子等,2012)。所以,研究今天的聚落形态要追溯它们的初始状态。

 

(一)聚落的初始状态更容易是分散的

 

长期以来,集中居住和相对分散的居住都是并存的。那么,哪一种状态更加自然呢?或者说哪一种状态更适合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呢?

 

在农耕社会,应该把相对分散的状态作为聚落形态研究的初始状态。比屋而居的高度集中状态是一种需要通过集体行动才能达到的结果,它不可能是自然状态。此外,中国的农耕地区总体上位于北半球的南方,在这个区域的气候条件下很早就发展出了独立小农家庭经营的形式,分散居住的趋势更加强大。正如德芒戎(1993:187)所说:“凡是现代文明的物质手段,强大到使农村住宅能够对抗自然力的地方,人们喜爱的都是孤立的居住形式”。但这个孤立是相对的。正如滕尼斯(1997:78)所言:“人在两方面受到束缚:同时受耕作的农田和居住的房屋的束缚”。这种一般化的概括可能更符合欧洲文化,但在东亚地区也有很强的适用性。在东亚小农经济条件下,生产中主要考虑人到地的距离要近,生活中人与人的距离要近。考虑生产的方便要缩短与地的距离,居住则会分散;考虑生活的方便要缩短人与人的距离,居住则会集中。生产与生活平衡起来考虑,最佳的距离是不远不近。考古发现也显示,中国农耕文化早期的聚落形态都不是比屋而居的(池田雄一,2017)。

 

在生活性进程中,集中的动力和分散的动力同时存在,随着社会控制的强化,集中的动力变得强大起来。在生活性进程中,有些时段里集中的动力占了上风,但分散的趋势总是更加自然。从华北聚落的发展史来看,在汉代乃至以前,国家都可能是要求居民“比屋而居”的,而且最好住在围墙里面。但是,在家庭经营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为了生产的方便或者由于人口自然增长与自然灾害等因素,在正式居住点之外发展出自发的居民点也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侯旭东(2005:42)认为,“大体地说,自先秦到秦汉,百姓居住场所经历了由集中在封闭有围墙的聚落(城居)到逐渐以城居与生活在无围墙聚落(散居)并存的变化”。虽然有各种因素推动聚落的集中化,但是相比较而言,聚落的分散化趋势也很强大。即使在聚落规模比较大的华北地区,今天我们看到的巨型聚落多数也是近几十年的产物,是人口增加和强制归并的结果。有研究发现,在清代或者民国时期,华北的聚落规模也多数是十几户或者几十户的规模(黄忠怀,2005a;鲁西奇,2013)。

 

(二)两种分散的初始状态

 

作为逻辑起点的分散有两种形态:无边界的分散与有边界的分散,或者说均匀的分散和相对集中的分散。无边界的分散指的是房屋的分布比较均匀,不同聚落之间的边界不清晰。有边界的分散指的是存在相对集中的形态,可以从地理上区分出不同的聚落,聚落之间存在比较清晰的地理边界。之所以会出现这两种分散状态,是由于开发的速度和腹地的深浅不同。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所谓开发的速度快慢主要的衡量标准是能否在一代以内占尽几乎全部的生活空间。在快速开发的过程中,土地开发类似于一种抢占土地的过程,人们都会把自己的住房建在地头上,以标示产权;同时这也是为了生产方便,将耕作半径最小化,这就容易导致川西平原一类的房屋均匀分布。如果是如同江西丘陵山地的渐进式的开发,则会导致相对集中式的分散。那么,开发速度为什么会有差别呢?

 

开发速度快有这样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战乱之后迅速对已经开发过的地区进行重新地权分配;第二种情况是由于一种特殊技术的迅速传播,比如玉米、山芋和马铃薯等南美作物是可以将几乎所有林地和坡地都变成可耕地的新品种,结果就导致了山地的迅速开发以及不留余地的地权分配;第三种情况是有组织的屯垦开发,这在边疆地区和沿海地区比较普遍,江苏沿海地区的聚落与两次大规模的开发有关,一次是兴办盐场,一次是废灶兴垦。古代盐场时代的聚落比较紧凑(李岚、李新建,2017),而著名民国实业家张謇的农垦公司在废灶兴垦的过程中采取过“一户一垗”的分散居住方式(梅耀林等,2014)。

 

如果初始状态是无边界的分散,生存资源已经分配殆尽,在单位面积的产出不能增加的条件下,新增加的人口只能外出,那么,这种聚落形态的初始状态就会保存下来。如果是有边界的分散,新增加的人口可以留下来生存,生活性进程有可能升级成社区性进程,那么,形成比较集中的聚落才是可能的。单单从理性的角度来分析,随着人口的增加,有边界的分散状态也更容易转化成比较集中的状态。最常见的原因是聚落边界之外的耕地的价值会由于人口增加而不断地升值,那么新的住宅只能在聚落边界内部的空地上发展。这种建房和植树活动逐渐降低了聚落内部空地在农业上的价值,继而导致聚落更加集中,直至达到聚落内外的地价相等。北方地区的饮食以面食为主,蔬菜不如南方重要,房屋之间的小块空地更适合作为预留的宅基地而不是菜地,一旦分家析户,就容易在聚落内部盖起房子,这也是北方的聚落比较大的一个原因。

 

以上的分析突出了分散状态的合理性,其实已经内在地假定了这是一个农民自主开发的过程。如果是国家或者强有力的地方势力组织的开发,情况就不同了。为了实现有组织的行动,那么,无论是新开发还是复垦,开发的劳动力从一开始就可以是集中居住的。这种有着明显规划痕迹的聚落形态在各种屯田地区都能看到,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知青农场的聚落形态也是比较集中的。

 

五、社区性进程:共同体的形成

生活性进程中主要的任务是处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在社区性进程中看问题,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整合机制则被凸显出来,尤其是那些依赖于身体在场的日常互动秩序(吉登斯,1998)。社区是被认同的聚落。聚落不仅仅是一些房子在一起,也是一群人在一起,不仅仅是地理上在一起,也是心理上在一起。聚落的规模不仅仅取决于客观的限制,也取决于主观的认同。所谓规模的变大,既是聚落的变大,也是社区的成长。

 

自发的地域性组织对于社区性进程意义很大。这种自发的地域性组织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关于土地祭祀的组织、宗教信仰的组织、宗族组织、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经济性的组织,等等。自发形成与外力促成之间是互动的,很少存在纯粹的自发组织,大传统和小传统是交织在一起的(芮德菲尔德,2013)。那么,社区性进程中的社会整合机制是如何影响聚落形态的呢?人们比较容易相信整合力度大了聚落自然会集中起来。可是这个过程的机制是怎样的呢?毕竟房屋的集中居住是集体行动中难度最高的一种。只有某些非生产因素发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让大家情愿牺牲生产的便利。这些非生产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可以通过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度集中地体现出来。在传统社会中,当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度大到一定程度时,比如可以进行强有力的集体行动时,尤其是可以对不服从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可能影响到聚落形态。这种具有强制性的人身依附关系可以出现在社区进程的三个阶段上。

 

(一)开发时的社会整合机制

 

在开发的过程中,从外部带入的人际关系会对开发过程中的人际关系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比如是国家屯田还是私人开发,是地主组织还是农户自由开发,地主组织的开发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农户自由开发中又是怎样的具体人际关系,等等。在这些关系状态中,关键在于农民自主的程度,或者说农民家庭摆脱对外在权势力量的人身依附的能力。如果人身依附关系足够紧密,乃至可以形成人身强制,集中的动力就可能战胜分散化的自然冲动。比如,大规模的屯田,尤其是官屯就会更加集中。如果采取的是地主雇佣经营的形式,地主要直接指挥雇农也需要集中居住,于是就形成了“庄”,在华北地区有大量的以“庄”命名的村落。如果采取的是出租经营的形式,地主会让佃农直接在地头上搭建一个茅棚,那就容易形成高度分散的聚落形态,这在长江流域比较多见。

 

(二)演进中的社会整合机制

 

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度主要受到人地关系影响,人地关系越是紧张,相互依赖就越深。但在普遍相似的人地关系条件下,它还受到这样三个因素的强力影响:农业经营组织、赋税制度和其他相互依赖性。

 

首先,农业经营组织结构关系到人身依附的强弱。如果农业生产过程非常需要相互协作,而且大家都从事同一类产业,那么集中居住就更有必要。一个村域范围内如果存在多种多样的生存资源,那么不同的家庭就可以依托不同的生活来源分开居住,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同一个家庭也由于开展多种经营而获得了独立生存的能力。反之则更需要集中居住。就人身依附关系来说,农业经营组织中雇佣经营要比租佃经营的强度高,而租佃经营中的分成地租要比定额租高,短期租佃要比永佃制强度高。大量的资料表明,华北地区的自耕农制度比较发达,地主中更容易出现雇佣经营的经营地主,而且租佃制度中偏向于分成地租(赵冈、陈仲毅,2006)。

 

其次,国家赋税制度也会直接地影响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清代推进了摊丁入亩制度,官府对于农民的控制明显弱化,降低了农民依附权势之家的必要性。农民的自由也会体现在居住方式上,在清代以后形成的聚落会更加分散。从区域差异来看,这一将劳役折成钱而不是直接征发劳役的改革在全国的推进力度和速度是不同的,总体上也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南方比北方更快。何炳棣(2000:304)认为,至少在明代,中国北方大部分劳役是直接向百姓征发的,因此原有的人口登记制度比南方维持得更久。秦晖(1993)对于“关中无地主”现象的解释也认为,关中地区之所以地主不多,是因为官僚挤压了民间地主生存的空间,这也意味着官僚对于农民实施了比南方地区更加直接的控制。

 

最后,其他相互依赖性指的是除了以上两点普遍性的因素之外让大家集中在一起生活的其他客观因素。它主要源于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威胁;二是国家管制;三是土客关系的紧张,冲突各方都要加强团结,坚壁清野,这在福建和广东的客家人地区表现得很明显。相互依赖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化。

 

(三)基于认同的社会再整合机制

 

如果形成了自愿的基于区域性的社区认同,可以在逻辑上认为社区性进程进入了更高级的阶段。基于区域性的社会再整合机制一方面可以对前述的强制整合做出解释,将它合法化,另一方面则影响了社会团结的强度。自愿团结的发展使相关居民逐渐为村落空间赋予社会意义,并要求将这种认知图式和社会结构在空间结构上再现出来、固定下来,并由此形成推动聚落规划的动力。

 

有三种因素会提高居民自发的集体行动能力,加速聚落内部的空间整合。一是外来威胁,比如匪患、土客矛盾、家族矛盾、聚落冲突或自然灾害。二是高度组织化的宗族。尤其是如果形成了宗族共有财产,比如南方山地从国有到聚落共有,那么会强化内聚力。三是宗教因素,黄忠怀(2005b)强调了村庙在华北地区的聚落整合功能。此外,国家的强制是最有力的非自发因素。

 

如果在开发之初和开发过程中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自愿认同,也缺少外力强制整合的话,聚落形态演变的自然趋势就是趋于分散,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聚落形态演变就证明了这一点(张鑑、赵毅,2016b;苏则民、刘大威,2016;娄帆等,2017)。

 

六、系统性进程:聚落间体系的结构化

聚落的演化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一个多聚落并存的协同演进的过程,结果是形成了一个聚落间的体系,这个体系反过来又影响了每一个聚落的形态。齐美尔(2002:295)以一种高度形式化的方式这样表述:“没有任何一个社区是唯一的社区,任何一个社区都在它的较狭窄的领域的排他性周围,安排着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在这个较广阔的领域里,它就不是唯一的。”在同样的人口密度条件下,聚落的数量和规模离散度可以有很大的差异,聚落的数量决定了聚落的平均规模,而聚落规模的离散程度则显示了大小搭配的关系。

 

既然在同样的人口密度条件下可以形成不同的聚落规模离散度,也就说明聚落体系的结构形态主要不是由整个区域的生存资源丰富程度或者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再考虑到同样的自然地理条件下,可以出现差异很大的聚落规模离散度,那么我们在系统性进程中就更应该关注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影响聚落体系空间形态的社会性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系统整合因素与狭义的社会整合因素。相比于自然地理因素,系统整合因素也是社会性的。典型的系统整合因素包括市场体系、国家行政区划体系和今天变得特别重要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及空间尺度更大的城乡关系,等等。这里说的狭义的社会整合因素主要指阶层关系、祭祀圈、婚姻圈等。能够直接影响聚落之间关系的社会整合因素与社区性进程中的社会整合因素有所不同,它们身体在场的互动秩序的远距离形式允许在更大空间尺度上发生,因此是跨社区的社会整合力量。聚落的体系化过程同时受到系统整合因素和这些社会整合因素的作用,这很符合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观点,说明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是同时发生的,不应把社会整合当作系统整合的基础或者对立面。因为聚落体系本身就是一种系统,这种系统部分地是在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同时发展出来的。

 

(一)不同系统整合因素的差异

 

在系统整合因素中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城乡关系和其他因素的不同影响。城乡关系所影响的是城—镇—村的聚落体系,将城镇也包括进来,使得乡村聚落体系被置于一个更加大尺度的空间体系中。对于这个问题,费孝通(2009:192-233)在著名的《小城镇,大问题》一文中有过精彩的描述。

 

在传统社会中,市场体系对于聚落体系的影响很大,因为存在一个小农户—初级市场—更高级市场的体系。而在今天,农业生产高度专业化和规模化了,那种以小农户为起点的自下而上的市场体系被翻转过来,形成大城市的高等级批发市场—小城市的低级批发市场—乡村的零售市场的新体系,原来作为初级市场的集镇越来越成为全国性大市场的基层市场。

 

第二种情况是市场体系和国家行政区划体系的不同影响。在传统社会中,市场体系会塑造出集镇—聚落体系,通过社区功能和人口向集镇的集聚,拉大集镇和一般聚落之间的规模差异。而国家行政区划体系则不同,它倾向于对最基层的政权组织进行整齐划一的设置,这种整齐划一的程度甚至是机械的(宋昌斌,2016:417-418)。

 

第三种情况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国家治理有可能反而拉大了聚落体系内部的规模离散度。因为今天的政府不能如同以往那样强求一律地推动归并,而是有所选择和让步。

 

(二)跨社区社会整合因素的作用

 

在各种可以引发跨社区作用的社会整合因素中,阶层体系和祭祀圈、婚姻圈的意义是不同的。阶层体系更具有系统色彩,是一种经济与社会的混合关系,而祭祀圈和婚姻圈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社会文化因素。

 

祭祀圈和婚姻圈的存在对于社区性进程也有很大的意义,因为它们帮助塑造了社区认同,也帮助圈定了跨聚落的社区边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阶层体系与聚落体系之间的互构关系。一般来说,富人会居住在大的聚落中,而小的聚落中往往只有穷人。在租佃关系发达的地区,地主或官僚通常是住在城镇或者大村子里,而大部分佃户必定要分散到各处。德芒戎对于这个问题很早就有总结,他发现欧洲一些集中居住的聚落的起源是因为地产业主想把佃农集中起来,以便更好地控制他们;或者在另一些地区之所以出现分散居住的聚落,是因为“当大地产的利益在于把土地分配给许多小佃农的时候,他们就采用分散农庄的制度”(德芒戎,1993:162)。社会学也认识到阶级与空间的互构关系,并将它理论化了,使之成为空间社会学的一个核心论题。社会学家从一开始就认识到不仅仅是阶层或阶级体系安排了空间等级,空间等级反过来也塑造了阶层或阶级体系(马西,2010)。理查德·沃克提出阶级的形成不仅仅是分工或者雇佣关系的反应,同时也是一个地理的过程,因为存在依据空间的分工,也就是“空间分工”(格利高里、厄里编,2011)。认识到阶层或阶级与空间之间的关联对于我们以前过于重视自然地理因素的倾向是一个重要的修正。

 

一旦形成了城镇居住富人而乡村居住相对贫困者的格局,也就形成了城镇对于乡村地区的超经济控制关系,实际上也就使得乡村地区的聚落演进不能充分展开,尤其是社区性进程不能得到充分发育,使之停留在一种不完整的社区形态上。比如在山区,娄帆等人(2017)通过对河南省一个平原县和一个山区县的对比研究发现,山区县的聚落离散度一直高于平原县,而且从1972年到2013年山区县的聚落离散度趋于扩大,而平原县则趋于缩小。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可以分别从聚落和社区性进程进行解释。在生活性进程中,我们会看到山区的山地价值低于平原的耕地,因此人们会倾向于将山地改为宅基地;在社区性进程中,我们可以认为政府对于平原地区的规划管控力度高于山区。但仅仅这些解释还不够,因为山区相对封闭的环境和更容易遭到匪患的可能也可以产生更加有力的社会团结,完全可以生成更加集中的聚落(齐美尔,2002:299)。因此,我们还需要从系统性进程中对于山区县的聚落离散度一直高于平原的现象给出解释。娄帆等人(2017)的文章强调这是地形的因素造成的,此外还有租佃关系的因素。山地开发通常并不是自由推进的,在有主的山地上开发往往是在租佃关系中进行的。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在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发现:“(皖南地区)客籍农民之移入,与佃农百分率之增高,适成正比,故皖、赣两省自洪杨乱后,佃农所占之百分率,有增无已”(转引自葛庆华,2002:235)。比如毛泽东1928年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写到,客籍的农民占领山地,为占领平地的土籍所压迫,素无政治权利(毛泽东,1991)。傅衣凌(2007:110)认为,明清时期垦山的农民无论被称为棚民、蓝户、菁客、麻民、靛户还是蓬民等等,实际上都是地主的佃户。他们没有自己的地权,且处于被控制的状态下,其聚落演进的社区性进程也就很难发育起来,使得聚落形态停滞在自然分散的状态。

 

再比如在圩区,租佃关系与聚落体系的相互建构关系会更加直观地表现出来。实际上这类地区的聚落历史比较短,我们更容易看到土地开发过程中的租佃关系对于聚落形态的影响。施瑛和潘莹(2011)通过对岭南水乡和江南水乡的对比研究认为,江南水乡聚落的二元分化主要发生在市镇和农业聚落之间,岭南水乡聚落的二元分化主要发生在围田区和沙田区之间。岭南围田地区的聚落比较规整,原因就在于聚落的社区进程得到了充分的发育,聚族而居不仅体现在血缘上,也体现为空间上的紧邻。然而,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宗族内部的团结却是建立在剥夺聚落外其他农民的基础上,围田地区的聚落形成较早,沙田地区的聚落形成较晚,沙田地区的土地地权大多属于围田地区的地主,这些地主当初将土地分块招租(陈翰笙,1984)。因此,沙田地区的聚落规模比较小,社区集体活动的形式简单。不仅特定的社会结构比如家族关系塑造了空间等级,空间等级也会反过来塑造社会结构。比如在长江三角洲的张家港地区也分为古老的江南部分和明清以后冲积形成的沙上部分。现在从地图上看,江南的聚落形态是紧凑的团状,沙上地区则是条状的。这种条状是从更加分散的状态归并而成的,这种差别的根源在于历史上江南地区富、沙上地区穷。其阶级体系和空间等级的统一性与岭南地区类似。不同的是,张家港地区的家族文化淡,富裕地区和贫穷地区的居民是可以双向流动的,所以这里流传的说法是“穷奔沙滩富奔城”(新望,2004:39-52)。在这个流动的过程中,空间形态本身的差异也固化了阶级体系,不断地将它再生产出来。

 

七、展望:实现系统性、社区性和生活性三个进程之间的协同

这三个进程在历史上相互缠绕着展开,生成了数百万的乡村聚落。在历史上,生活性进程是最为有力的,选择最便于谋生的地方安居下来,安居以乐业,就是聚落生成过程中的最强逻辑。可以说,存在一种生存对于聚落的钳制,尤其是农业耕作对于住址的限制,使得绝大多数乡村聚落成为一种农耕生存空间的社会整合形态。显然,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我们需要在新的条件下采用系统、社区和生活的三重性框架来理解聚落形态的演变。

 

(一)系统与生活之间的张力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时代,一种小农经济的聚落形态向规模经营的聚落形态的历史性转型正在全国各地以各种各样的名义推进。这不仅体现为城镇聚落的不断扩张,也体现在乡村聚落的搬迁和归并上。看似难以理解的是,伴随着城镇聚落扩张,农村住宅用地也快速地增长起来。从2018年《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表3-1-5上公布的村庄建设有关数据来看,以2007年为拐点,当年总的新建面积从2007年的3.65亿平方米上升到2018年的7.81亿平方米。也就是说,农民在村庄内建房总面积的提升是在城镇化进入高潮期之后发生的。这种看似悖论的现象背后是农民的两栖化生活模式的形成(张鑫,2019)。

 

如果城镇聚落的扩张是必需的,乡村聚落的扩张就要受到限制,现在流行的口号是“城市精明拓展,乡村精明收缩”(赵明等,2015)。这不只是城市的单方面愿望,实际上,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一种更全面更有力的国土空间规划将会得到执行,乡村聚落体系是这个规划的重要对象。所谓农民集中居住,正是这种空间体系的一个实现过程。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包括推动农民“上楼”尤其是上高楼居住的激进做法引发了很多的社会冲突。是不是系统性进程就一定是农民美好生活的对立面呢?

 

从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来看,系统性、社区性和生活性三个进程之间是存在不断耦合的可能的,吉登斯提出的系统整合与社会整合同时进行再生产也有其道理,良好的系统整合不能也不一定会站到社会整合的对立面上。但在系统与生活之间巨大的冲突面前,这些理论见解是否都是空谈?

 

(二)以聚落补救社区?

 

在系统与生活逻辑的张力中,社区的进程是无力的。社区的衰败是乡村衰败最触动人心的方面,体现在人气弱、人心散,成了“无主体的熟人社会”(吴重庆,2014)。如果社区整合已经无力促进空间整合,那么空间整合能否有力地促进社区建设呢?或者说,乡村振兴能否在一定程度上“以聚落补救社区”?也许可以尝试借系统与生活的动力,为社区建设注入活力,实现系统、社区与生活三个进程自然而然的某种协同。在社区建设的诸多方法中,空间整合是一种很常用的手段,得到了实践者的采用。我们看到很多传统的宗族村落都是屋舍俨然的;在集体化时期,全国很多地区都推进了聚落的归并(叶露、黄一如,2020);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明星村也积极地推进聚落归并(杜白操等,2000)。

 

随着对农业生产的依赖下降、农村老龄化的加深以及生活品质需求的提升,适当的集中居住正在成为农民自身的需求。但是,实现集中居住是一种非常困难的集体行动。它不仅需要规划,需要修路,需要修下水道,需要提供自来水、电、网络等现代生活条件;还需要拆除旧的建筑,打碎很多坛坛罐罐,触动每个人的心理平衡。更重要的是,这样复杂的长时间的集体行动只有在稳定和强有力的组织下才能落实。提供这些条件恰恰是系统力量的长项。如此一来,就有可能在城镇化的时代,形成系统性、社区性和生活性三个进程之间的协同关系。

 

这不是一种没有依据的空想。笔者在浙江嘉兴市的多次调研中,几乎在每个村都看到了有规划的集中居住点,它们以农民分配宅基地自建房为主体(并非是高楼),住户一般是本村村民,且不改变农民身份。嘉兴的实践自2008年以来进入高潮,起初,政府的强力推动色彩也很浓厚,农民意见很大,一度停滞;随着政策的调整和农民对于集中居住的看法的转变,集中居住的自愿色彩逐渐增加,集中居住工作常态化,集中居住点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9年底,全嘉兴市有264个集中居住点的规模超过了100户。嘉兴市委、市政府:《嘉兴统筹城乡发展十六周年报告(2004-2019)》,2020年11月在2020全球乡村产业生态大会上发布。需要说明的是,嘉兴市的农民集中居住也有让农民上楼的模式,在上楼和自建之间,一定程度上允许农民自主选择。关于嘉兴农民集中居住中农民的满意度,可以参见冯沁雅等(2017)在“两分两换”政策实施8年之后的回访研究,可惜该研究没有分列出上楼和自建房两种模式满意度的差异。关于嘉兴农民集中居住不同阶段上的差异,可以参见蒋星梅(2021)以嘉善姚庄为个案的梳理。在越来越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下,城市聚落的空间拓展与乡村聚落的空间收缩必然要同步发生,同时,强制农民上楼的做法也越来越难以操作,那么,一些更加尊重农民意愿的集中居住模式就会发展起来。从这些新型聚落中,我们应该能找出一些更好的形式。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中国城乡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