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文化主义视阈下的少数民族权利问题
2020-10-01 | 学术争鸣 | 阅读量: | 收藏此文
摘要: 历史地看,多元文化主义一开始就与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要求密切相关。当前关于多元文化主义与少数民族权利的研究有两个特点,一是并不严格区分多元文化主义的不同维度;二是往往把多元文化主义仅视为少数民族的权利理论,没有从多民族国家构建的角度理解多元文化主义的重
来源:原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12年第1期
作者简介:周少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所研究员(世界民族研究室),兼任中国世界民族学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以及中国社区发展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研究领域:少数人权利、族际政治、社区及非政府组织法、法理学等。
摘要:历史地看,多元文化主义一开始就与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要求密切相关。当前关于多元文化主义与少数民族权利的研究有两个特点,一是并不严格区分多元文化主义的不同维度;二是往往把多元文化主义仅视为少数民族的权利理论,没有从多民族国家构建的角度理解多元文化主义的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多元文化主义至少存在于事实,理论、意识形态、政策和价值理念五个维度,每个维度下的“少数民族权利”都呈现出不同的面相,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效果。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多民族国家构建是同一个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多元文化主义不仅仅是少数民族的权利理论,它也是多民族国家构建的重要理论支点。
关键词:多元文化主义 少数民族权利 价值理念 多民族国家构建
目前国内外研究多元文化主义与少数民族权利关系的成果较多。学者们多从综合的、宏大的或抽象的角度对多元文化主义进行阐述,研究视野涉及政治哲学、社会学、民族学、政治学等学科。这些研究有两个特点,一是并不严格区分多元文化主义的不同维度;二是往往把多元文化主义仅视为少数民族的权利理论,没有从多民族国家构建的角度理解多元文化主义的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多元文化主义至少存在于事实、理论、意识形态、政策和价值理念五个维度,每个维度下的“少数民族权利”都呈现出不同的面相,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效果;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多民族国家构建是同一个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如果说单一性的同质文化曾经是民族一国家事实上的合法性基础和社会团结的重要资源的话,那么,多元文化主义则是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和社会团结的重要资源。多元文化主义理念将从两个方向(民族分离主义和大民族主义)防范对多民族国家的侵害。多元文化主义是多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价值理念支撑。
一、多元文化主义的历史缘起
历史地看,多元文化主义的出现与少数民(种)族要求保存群体文化特性的平等权利密切相关。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美国工业化对劳动力需求的激增,大批来自东南欧的移民涌向美国。为了使这些出生于本土外的移民尽快熟悉和适应美国人的生活方式,融入美国社会,美国社会各界(包括社会工作部门、各级政府部门、私人团体等)掀起了规模宏大的“美国化”运动(America nization)。随着一战的爆发和美国的参战,这场运动由生活方式的认同,逐渐向美国国家认同和效忠的深度发展,最终,在国内外炽热的民族主义激发下,形成了强大的一元化一美国化潮流。
在此历史过程中,美国犹太裔伊斯雷尔·赞格威尔(Israel Zangwill)在其剧作中借人物之口提出了著名的“熔炉论”。熔炉论的基本观点是:美国是欧洲各民族文明“熔化”和再生的大熔炉;美国的“环境”,包括语言、政治制度、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可以将来自不同国家的人锻造成具有“同样品质和理想的人”。总之,熔炉论要求来自东南欧国家的各民族(族裔)和文化群体放弃其民族(文化)特性,全面融入美利坚民族(American nation)。
熔炉论风行一时,面对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忽视移民文化特性及其相关权利的社会现象,同样是犹太裔的美国学者霍勒斯·卡伦(Horace Meyer Kallen)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熔炉、反同化的多元文化主义。卡伦说,他的多元文化主义与“美国化”、“同化”、“标准化”和“三K化(Kultur Klux Klan)”形成鲜明的对比,他认为,把大熔炉作为美国形象是一种“幻觉”,“大熔炉与民主的和谐是一个陷阱”。熔炉论的本质就是美国化,就是同化。美国化“意味着要接受英语,接受美国人的衣着和言谈举止,接受美国人的政治态度;意味着众多血统的归一和通过神奇的同化,将犹太人、斯拉夫人、波兰人、法国人、德国人、印度人、斯堪地纳维亚人统统变成在背景、传统、价值观和精神面貌方面与英国殖民者盎格鲁萨克逊的后代相似的美国人”。
卡伦认为,“人们可以在较大或较小程度上改变他们的衣服,他们的政治思想,他们的妻子,他们的宗教,他们的处世哲学,但他们不能改变他们的祖父”。将人们连接成一个个社会群体的“祖先和家庭纽带”是一种命运,而不是一种选择,在卡伦看来,族群身份具有基因继承性和不可更改性。因此,在美国这样一个由多族群组成的国家,要想实现各族群人民的和谐相处,就必须尊重差异、保持各族群的文化。
卡伦特别强调“民主”在捍卫多元文化主义、保护少数族群权利中的作用。在《美国的文化与民主:美国人群体精神的研究》一书的引言中,卡伦指出,多元文化主义只有在民主社会中才有可能存在。民主社会鼓励个性发展,引导他们形成一种自由与合作的伙伴关系。多元文化主义是一个真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东西。
卡伦进一步论证到,真正的民主应该使人自由保持族性,而不是消解人的族性。美国精神应该是“所有民族间的民主”(democracy of nationalities),而不是某个主要民族统治或支配其他(少数)民族,美国社会应该是“各族文化的联邦”,应该是能够奏出“文明的交响乐”的“人类管弦乐组曲”。他做了形象的阐述:在一个乐团中,每一种乐器都有它基于不同质料和形式的特定的音色和音调;每一种乐器在整个交响乐中都有它适当的主题与旋律。在社会中,每一族群都是一种天然的乐器,它的精神和文化就是它的主题和旋律,它们的谐音、非谐音和不谐和弦造就了文明的交响乐。
卡伦是在(多)民族国家框架内第一个系统提出并论证多元文化主义的学者。他的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以族群文化差异的事实为依据,以民主的价值理念为依托,提出了各民族权利一律平等的朴素权利学说。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卡伦的多元文化主义理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欧洲文明中心论、男权中心主义和漠视黑人权利等缺陷,但他所开启的争取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多元文化主义直接影响和启蒙了美国白人少数民族的权利意识,并继而为美国的“有色”少数民族及其他国家的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范围内移民的不断增加和各国的少数民族权利运动,卡伦的多元文化主义被重新提起,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二、多元文化主义的多重维度及其镜像下的少数民族权利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多元文化主义一开始就与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要求密切相关。这一特定的历史“元背景”,深刻地影响了多元文化主义发展的历史轨迹。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围绕多元文化主义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交锋(金利卡称之为“多元文化主义战争”),大概形成了拥护派、反对派和“符号派”三派。拥护多元文化主义的人认为,人是文化环境(传统)的产物,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少数民族群体的认同基础,也是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之本。在“公民国家”的构建过程中,国家有义务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特殊文化,给予这种差异性文化以差异性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平衡多数民族文化建国的历史事实和现状,从而建立一个公正的多民族国家和社会。反对多元文化主义的人则认为,现代国家以普遍的公民平等主义立国,公民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享有“无差别的”权利和自由,赋予少数民族特殊的权利和自由,会强化其差异性和特性,从而影响公民国家的整合,甚至破坏社会的团结与稳定。“符号派”也可称之为“名拥实否派”,这一派的特点是在宏大叙事层面或名义上支持多元文化主义,一旦涉及具体的政策制定或实践层面,就表现出明显的否定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派并不严格区分多元文化主义的不同维度,他们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的“战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场混战。这极大地影响了关于多元文化主义争论的意义和效果。笔者认为,多元文化主义至少存在于事实、理论、意识形态、政策和价值理念五个维度,每个维度下的“少数民族权利”都呈现出不同的面相,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效果。限于篇幅,以下简要论及。
(一)事实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无诉求的权利”
事实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它表明随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世界范围内移民的大量流动,一个异质的多民族(族群)、多文化、多语言、多宗教的多元文化社会形成。在此维度上,多元文化主义,正如托多罗夫(Tzvetan Todorov)所评说的那样,既不是一种灵丹妙药,也不是一种威胁,而只是现今国家(all existing states)中的一种现实。换言之,事实维度的多元文化主义只是一种“现实存在”,而不是对多元文化社会的一种“规范性反应”(normativeresponse)。
事实维度多元文化主义表明:第一,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任何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多数族群或宗教文化群体,都有可能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成为族群、宗教或文化上的少数群体。第二,事实维度的多元文化主义并不要求政府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作为追求目标。换句话说,事实维度的多元文化主义并不必然导致少数民族权利。关于后者,遭到了一些左翼人士和理论家的批评。
(二)理论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书本上的权利”
理论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与此相应,此维度下的少数民族权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面相。
按照多元文化主义倡导的权利性质划分,多元文化主义可分为硬多元文化主义(hard multi-cuhuralism)和软多元文化主义(mild muhiculturalism)。硬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政治的目的就是为了确认群体差异”,它坚持在公共领域中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群体权利。而软多元文化主义则倾向于将少数民族基于身份差异的权利,理解为一种私人权利(反对国家将其纳入公共领域),从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来看,硬多元文化主义侧重于政治代表权。
按照是否实质性地坚持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观,多元文化主义可分为实质多元文化主义(thick multiculturalism)和形式多元文化主义(thin multiculturalism)。实质多元文化主义坚持少数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反对主流文化的渗透或同化;形式多元文化主义则坚持主流民族的同化主义。与此相适应,前者强调一种比较全面的少数民族群体权利,后者则倾向于用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来代替这种权利。
按照对多元文化价值承认的程度划分,多元文化主义可以分为强势多元文化主义(strongmulticulturalism)和弱势多元文化主义(weak multiculturalism)。前者全面承认差异的价值,后者则只承认有限差异的价值,由此对应的少数民族权利也有很大的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关于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流派的划分很多,其所关联的少数民族权利也是大相径庭。以下以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自由多元文化主义、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和保守的多元文化主义的四分法为线索,简要探讨一下理论维度的多元文化主义所关联的少数民族权利问题。
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以后现代的反主流、去中心化和文化相对主义为价值依托,主张多元的认同、差异的政治和“平等的对待”。其代表人物玛丽·杨认为,普遍主义的公民理想和观念实际上是建立在优势(族)群体自我认同的基础之上。优势(族)群体有意无意地把自己基于特定经验和文化的价值取向普遍化、中性化,其结果造成“文化上的帝国主义”(cultural imperialism)。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者认为主体族群的认同和少数族群的认同在性质上是无差别的。认为,“所有的认同都应看作是一种合成物,是多样的、不稳定的、排他的”。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者主张:“承认少数群体的文化身份与多数文化具有相同的意义和地位,珍惜多元文化并存的现实,将它视为国家的共同资产和力量,并根据差异原则和少数群体的文化特点区别对待,赋予少数群体以更多的文化权利,使他们能够有效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同时也能发展和享用自己的文化传统”;赋予少数群体差异的公民权利意味着国家不仅要“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权利,而且为了承认和包容少数群体和团体的特殊认同和需求,还要赋予少数群体以差异的公民身份”,即“根据其不同的文化身份而赋予其不同的权利”。
激进多元文化主义试图通过差异的公民身份,矫正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公民观所造成的不公正,从而实现少数群体与多数群体的“真正平等”和“平等对待”,为此他们设计了“群体代表权”等制度。在激进多元文化主义那里,少数民族的文化差异和由此导致的差异权利本身就是“可欲的”(desirable),就是差异政治的目的之所在。激进多元文化主义视阈下的少数民族权利,是一种“全面的”、“持久的”及与主流民族“对等”的权利体系。也正是因为这种“全面的”和“对等的”权利主张,激进多元文化主义下的少数民族权利往往被视为一种权利的乌托邦。
自由多元文化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和多元文化主义的群体权利调和的产物。自由主义在坚持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的同时,重视群体(文化)对实现个人权利的影响。自由多元文化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金利卡认为,“个人选择依赖于一种社会文化的存在,这种文化是由语言和历史决定的,大多数人对自己的文化都有一种强烈的归属感”,少数民族的“语言、习俗和认同至少要给予某种形式的公开承认和支持,这不但同包括个人自律的重要性在内的基本自由民主原则一致,更是这些原则的要求”。“在多文化的国家里,一种完全公正的理论不仅应该包括属于各种群体的个人拥有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应包括属于某种差异群体的权利”。金利卡反对自由主义国家“中立”的观点;认为在民族的建构过程中,国家总是支持某种特殊的文化(主流文化),这样就导致少数民族文化处于劣势地位。从上述观点出发,金利卡提出了自由多元文化主义的少数民族权利要求:自治权利(self-government rights)、多族类权利(polyethnic rights)和特别代表权利(special representation rights)。其中,自治权利适用于民族群体(national group),多族类权利主要适用于移民及族裔群体(immigrants and ethnic groups),特别代表权利则同时适用于两类群体,金利卡继而认为,移民对族类权利和代表权的要求,“首先是要求被接纳,要求完全归属更大的社会。将此视为是对稳定和团结的威胁是不合理的,往往反映出对于这些群体的无知和不宽容”。而民族群体的“自治权利的确对社会团结构成危害”,因为“认为自己是更大国家中的一个独特民族的意识,是一种潜在的不稳定……否认自治权利也会造成不稳定,因为这会引起怨恨,甚至分离”。
自由多元文化主义在少数民族权利的理论建构方面,有较出色的发挥和设想。其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平等确立了少数民族成员个人的平等地位;通过承认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而给予不同民族(族群)在宪政框架内的平等地位。
同自由多元文化主义一样,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本质上也是一种调和的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所不同的是,调和的是激进多元文化主义与所谓的程序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代表人查尔斯·泰勒认为,“差异的政治”在强调差异(特殊性)的同时,忽视了普遍主义的平等原则,放弃了启蒙的平等理想;而程序自由主义则在强调普遍平等主义的同时,抹杀了不同族群之间的差异和实际地位的不平等。泰勒通过论证“承认的政治”等思想和主张,找到了一种试图超越二者偏颇价值观的“第三条道路”,即“温和的自由主义”。温和的自由主义的特点是既承认差异,又坚持平等。总体上看,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与自由多元文化主义有着相似的少数民族权利观,尽管两者依托的具体理论有着较大的差别。
保守的多元文化主义是指自由主义的保守派和传统的保守派对多元文化主义的态度。面对多元文化主义提出的群体权利要求,自由主义的保守派坚持传统的个人权利优位和国家中立的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群体权利属于私域(结社自由),反对将其引入公共领域。传统的保守派则据守传统的价值观,认为多元文化主义破坏社会团结和国家的认同。尤其是在美国,传统的保守派坚守美国的价值和信念,反对双语教育,主张以“熔炉”同化少数民族。保守的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是反多元文化主义,其从根本价值观上排斥少数民族权利。
以上简单分析了四种形式的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及其影响下的少数民族权利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四种形式的多元文化主义的划分,完全只有“工具性”的意义,即为了叙述的简便。实际上在每种形式的多元文化主义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甚至相反的少数民族权利观。
(三)意识形态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虚幻的权利”
自二十世纪初出现以来,多元文化主义在意识形态层面经历了巨大的发展和急剧的扩张。在其初始阶段(卡伦时代),多元文化主义主要是一种反抗的意识形态,其针对的对象是同化或美国化。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多元文化主义逐渐发展成一种超级意识形态:不仅成为黑人、土著人、移民等少数民族或族群的斗争武器,而且亦变成妇女、同性恋者、性自由者以及其他有特殊癖好者的精神武器;不仅成为少数民族权利斗争的动员工具,而且日益成为女权运动、同性恋权利和性自由权利,以及其他特殊生活方式喜好者的合法性护符。意识形态维度的多元文化主义为其追随者或信仰者提供了世界“是如何”和“该如何”的图景,号召他们积极行动起来。在权利诉求方面,意识形态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不仅主张完全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承认和被承认的权利、参与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等),特殊优惠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资源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的倾斜和相关社会福利的增加等),而且要求教育文化方面的平等权利(如改写民族国家的教科书以加入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历史贡献,媒体和宣传方面改善少数民族形象、树立少数民族的经典人物形象等)。一些多元文化主义者甚至提出改变官方语言、公共节假日和各种国家象征中的主流民族符号等,以按照各民族完全平等的原则重塑国家。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意识形态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已经形成一整套的信念和原则以及具体主张,他们借助于“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像”,将自己绘制的有关权(利)力划分、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安排的蓝图,推向自己的受众,使他们成为“良好社会”和“理想秩序”的积极追随者。
意识形态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主张一种各民族(族群)“平起平坐”的少数民族权利,这种“高贵的谎言”不仅无济于少数民族权利问题的解决,而且激起了另一种“高贵的谎言”,这种谎言宣称,多元文化主义威胁国家统一和社会团结,将造成社会的离心和国家的分裂。在后者的持续宣传和压力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事业陷入困境。
(四)政策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行动中的权利”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政策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行动中的多元文化主义”,它所体现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标准)也相应成为一种“行动中的法”,继1971年加拿大正式宣布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后,瑞典、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开始实施多元文化政策。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欧洲诸国,如德国、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为解决经济发展高峰期引进的外籍劳工与本国人的矛盾问题,也部分地采纳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美国,受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民权运动后多元文化主义思潮的广泛影响,地方政府(州)和教育机构也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多元文化主义。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所实施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系统性、侧重点和价值导向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一般说来,“新世界”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和结构。从受益的少数民族的范围来看,不仅土著民族、少数族裔移民被纳入了“文化承认”的范围,而且一些大的民族如法裔加拿大人也被予以政策上的正式承认,例如,魁北克甚至被正式承认为“独特社会”。从这些国家政策涉及的内容来看,一般包括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的承认与帮助,消除歧视与社会平等,多元文化主义教育,多元文化主义经费,多元文化主义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和司法救济,等等。从少数民族实际享有的权利来看,土著人不仅取得了基于土地权利和历史上不公正待遇的补偿,而且享受到一定形式的自治权利;其他少数族裔也在政治参与、经济发展、文化承认、大众传播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享受到一定的权利和自由。
新世界中的美国是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方面的一个特例。美国没有明确的多元文主义政策,其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多镶嵌在自由多元主义和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框架之中。在美国,少数民族通过“肯定性行动”享受到一定的权利和自由。
欧洲诸国 (不包括东欧和南欧的多数国家)多元文化政策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允许移民保留自己文化特性和传统的同时,通过社团、社区社会工作等途径为移民的社会融入提供帮助。挪威等国的萨米人在民族自治方面也争取到一定权利。
总体上看,通过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实施,上述各国的少数民族获得一定的实际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对于缓解和改善这些国家紧张的民(种)族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这些政策背后不同的历史动机和一些国家恒强的大民族主义势力,由这些政策所催生的“行动中的权利”始终处于一种极不确定的状态。近期以来,一些主要欧洲国家(德国、英国、法国、荷兰)的首脑及政要相继宣布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已“彻底失败”或”死亡”,就是明显的例证。在美国,赋予少数民族一定权利的“肯定性行动”一直面临着合法性危机。
(五)价值理念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观念中的权利”
与上述维度中的多元文化主义追求“独立的”的理论或政策体系不同,价值理念维度下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是一种“观念”,一种价值观,内容大致包括平等、正义、尊重差异和包容(宽容)等。
追求平等是多元文化主义产生的原初动机。卡伦多元文化主义思想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用民主原则来阐发各民族平等思想,认为民主应该有利于保持每个民族的族性,而不是相反。在他那里,民主意味着各民族的共存与平等。卡伦认为每一种文化都同等珍贵,差异必须得到尊重。
卡伦之后,多元文化主义的许多代表人物都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多元文化主义所蕴含的平等、正义、尊重差异和包容(宽容)等价值理念,如泰勒的“承认的政治”,沃泽尔的“复合平等论”,塔米尔的“多元民族主义思想”,玛丽·杨的“差异的政治”,以及金里卡的“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甚至格莱泽的“现在我们都是多元文化主义者”等,虽然这些理论在具体构建和价值动机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冲突,但在平等、正义、尊重差异和包容(宽容)等价值理念方面却存在着很强的一致件。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从历史背景的角度来看,(文化内的)多元文化主义具有反种族主义(白人中心主义),反文化压迫、歧视和排斥的重要作用,它是一国内处于劣势的少数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重要精神武器。英国学者c·w·沃特森在总结和梳理多元文化主义时指出:“多元文化主义首先是一种文化观。多元文化主义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文化比其他文化更为优秀,也不存在一种超然的标准可以证明这样一种正当性,可以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其他文化。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是承认文化的多样性,承认文化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影响。其次,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历史观。多元文化主义关注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强调历史经验的多元性。多元文化主义认为一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是多民族的不同经历相互渗透的结果。再次,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教育理念。多元文化主义认为传统教育对非主流文化的排斥必须得到修正,学校必须帮助学生消除对其他文化的误解和歧视以及对文化冲突的恐惧,学会了解、尊重和欣赏其他文化。最后,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公共政策。这种政策认为所有人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上机会平等,禁止任何以种族、民族或民族文化起源、肤色、宗教和其他因素为理由的歧视。多元文化主义强调种族平等和宗教宽容,其最终目的并非文化平等而是社会平等。在这个意义上,多元文化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价值观,其功能在于动员社会力量,推动社会改革,追求不同群体中文化和物质上的繁荣以及人类本身的自由和尊严。”沃特森对文化内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功用做了权威总结。(文化间的)多元文化主义则具有反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争取民族解放的重要功能,它是国际间处于被压迫地位的民族(国家)争取自决权的重要动员工具。
从理论渊源来看,多元文化主义兼具有后现代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甚至保守主义的一些理论因子(素)。后现代主义反对元叙事和普遍主义,主张“解中心、消结构、消边界”的价值多元主义;自由主义反对思想和文化上的专制和僵化,极其重视多元主义的价值;社群主义倡导社群(族群)的平等和多元;保守主义注重传统的个人自由(因而作为个人选择背景的群体文化具有了重要意义)等等。这些政治哲学流派的价值因子构成或凝结成多元文化主义的重要价值理念:平等、正义,尊重差异和包容(宽容)。
实际上,正是在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维度,社群主义、自由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甚至保守主义达成了基本共识。这种共识不仅使他们共存于多元文化主义这一大的框架之下,而且为现代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制度和实践提供了比较充分的“重叠共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把价值理念维度的多元文化主义称为“观念中的权利”。
三、多元文化主义: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多民族国家
构建过程中的共同价值理念
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多民族国家构建是同一个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不仅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有关,也与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密切相关。长期以来,人们更倾向于把多元文化主义仅仅视为有关少数民族(权利)的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而不愿或不能看到它在多民族国家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是(多)民族国家(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说自由主义的单一性的同质化价值理念曾经是民族一国家事实上的合法性基础和社会团结的重要资源的话,那么,多元文化主义的平等、正义、尊重差异和包容(宽容)价值理念则是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和社会团结的重要资源。这一理念反映了人们对(民族)国家的观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从一种文化、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传统排斥性的民族国家转变到接受多种族裔、多样文化共存于一个国家的多民族国家的理念”。这种理念的变化,反映了现代世界体系的一个阶段性变化,以及现代世界体系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彼此渗透。从历史时序上看,它的出现表明,“在从领土边界上确立民族国家的基本轮廓的现代世界体系的形成过程基本结束之后,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这些在确立民族国家外部边界和内部政治结构方面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观念政策,已经不足以应对全球性的经济交往和人口流动带来的族裔文化多样性和由此而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多元文化主义已然成为(多)民族国家整合各民族或族群的新的价值理念,其核心是在平等、正义、尊重差异和包(宽)容的基础上,实现各民族或族群的和谐相处和国家共同体的整合。
与一元化、同质化论者的看法相反,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不是一种“促分”的价值观,而是一套“促合(和)”的价值理念。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的提出表明,在当前的世界体系下,一国内的少数民族或族群在不必通过分治或分离的条件下,就能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对主流文化的平等参与。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的提出,解决了一元同化条件下主流民族同少数民族的长期对立,为从两个方向(民族分离主义和大民族主义)上防范对多民族国家的侵害,提供了强大的价值理念支撑。就多元文化主义价值理念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平等、正义、尊重差异和包(宽)容——来看,多元文化主义是可以“超越时空”的。
需要说明的是,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个性,它不必也不可能从“源头上”重新配置国家权力和重新分配少数民族对主流文化的影响力;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也不具有“解构”现实主流文化的潜力和倾向,它的提出毋宁说是少数民族为融入主流社会争取更公平的条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等价值理念一样,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理念是现代多民族国家构建中的基本价值理念。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多元文化主义是在“正义”、“平等”、“尊重差异”、“包(宽)容”等原则的指引下,引领各民族将自己的文化传统与“宪法原则”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公共的“政治文化”,这一文化是形成多民族国家“宪法爱国主义”的坚实基础。当然,如何设计出体现这一价值理念的制度和机制,则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
(参考文献及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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