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学术争鸣 > 元代族群认知的演变——以“色目人”为中心

元代族群认知的演变——以“色目人”为中心

摘要: 蒙古国前四汗时期,用蒙古语“合里”(qariirgen)指称蒙古帝国治下的所有非蒙古人,反映的是蒙古人我族与他者两分的族群认知。在汉地,该词被译写为“色目”。元世祖至元以后,由于“各依本俗”治理原则下的统治对象主要是汉地的汉语人群,需要将土著汉语人群与外来族群相区

摘要

蒙古国前四汗时期,用蒙古语“合里”(qariirgen)指称蒙古帝国治下的所有非蒙古人,反映的是蒙古人我族与他者两分的族群认知。在汉地,该词被译写为“色目”。元世祖至元以后,由于“各依本俗”治理原则下的统治对象主要是汉地的汉语人群,需要将土著汉语人群与外来族群相区别,“合里”(色目)中遂排除了汉语人群,逐渐演化为西域诸国人的专称。在这一过程中,在原有的蒙古人对“合里”(色目)的他者认知之外,又产生了汉语人群对“色目”的他者认知。两种认知既有重迭,又有区别,元朝中期以后,后一种认知成为主流认知。

 

关键词

元代;色目人,族群认知

 

正文

 

随着历史研究的进展,时代思潮的变化,元朝是否存在“四等人制”遭到质疑,其切入点之一就是分析“色目人”分类模糊不清的原因,进而指出元代族群分类的非压迫性。笔者曾对“色目人”概念作出全新界定,认为蒙元时期的族群划分,是蒙古人/国人与“合里(qariirgen)”/非国人的“二等人制”,后来细分为“四等人制”,蒙古语“合里”可用汉语“色目”对译。由于论文比较简短,没有批判性地思考“四等人制”问题,对影响族群认知因素的分析有些简单,特别是没有述及蒙元时期族群认知的演变过程,不够完善。现结合近年来元史学界“四等人制”研究的新进展,仍以“色目人”为中心,重新探讨元代族群划分及相关问题。

 

所谓“四等人制”中的蒙古、汉人、南人所指明确,只有“色目人”所指、语源一直存在模糊之处。据箭内亘、蒙思明、周良霄等学者研究,“色目”一词,至少从初唐以来已累见于官私文献,意为“各色名目”、“各等种类”之意,延及宋元,“色目”一词作为形容词使用相当普遍。宋初以来,“色目人”已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出现,指的是姓氏生僻的所谓“杂姓”人物。忽必烈时期,“色目人”开始作为中亚胡人之专名。以前的学者多采用“四等人制”框架分析元代政治与社会,认为“色目”并非一个民族,而是为政治需要而设定的一个族群,用以协助蒙古人统治,牵制汉族。“色目”泛指蒙古、汉族以外的各族人士,包括汪古、唐兀、吐蕃、畏兀、回回、哈剌鲁、康里、阿速、钦察等族。徙居中原之“色目”大约有三四十万户。

近年来一些日本学者质疑“四等人制”的存在,在他们的努力下,日本学术界已经摒弃了“四等人制”的观点。其中,舩田善之的贡献很大。舩田善之质疑“四等人制”的切入点,是重新定义了“色目人”。根据他的研究,在同时代的蒙古语史料中是找不到相当于“色目人”的词汇或概念的。舩田善之指出,在《事林广记》《至正译语》等元明文献中提供的蒙汉对照词汇表中可以找到蒙古(达达)、汉人(汉儿)、南人(蛮子)和与之相对的蒙古词语,却找不到“色目人”和与之相对的蒙古词语。在蒙古史料中可见到畏兀儿、钦察等各个族群、部族名,但还未见到把这些广泛的诸族总括起来的记述。拉施特《史集》、《马可波罗游记》等非汉语史料也是如此。他还特别分析了元代江南的户籍分类方式———色目人户大类下包括蒙古人户、畏吾户、契丹人户、回回人户、河西人户,并不存在人们心目中的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并列的分类方式。因此他认为,不但“色目人”一词源于汉语,而且这个概念也只存在于汉语中。“色目人”的词语及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划分只存在于汉语世界即通用在汉族之中,“色目人”就是汉族认知世界的产物。台湾大学的杜冠颖支持舩田善之的观点,也主张“色目”的概念源于汉人,后来传入蒙古人中,实际上是一个外来词。

舩田善之的见解极具震撼力,亦富有启发性。然而他并未深究蒙古人的族群认知方式,对蒙古史料的搜检也有遗漏之处,未曾留意到《蒙古秘史》中的“qari(n)irgen”一词,这是理解蒙古人族群认知方式的关键概念。笔者从《蒙古秘史》中翻检到“合里(qari)”、“合邻(qarin)”、“合里合里(qariqari)”、“合里·亦儿坚(qariirgen)”等词汇,分析了其在各种场合下的各种用法,认为以上词汇被蒙古人用来指称外人、异部落、异族、外国人等。这种用法在明清时期的蒙古文献《蒙古源流》、《蒙古黄金史纲》、《黄史》、《蒙古政教史》中仍能见到。在现代蒙古语中,该词读作“xari”或“xεr”,表示“陌生人”“外国人”“外国的”。由此推论,元代文献中的“色目人”一词虽然是汉语,但在用于族群划分时是相应的蒙古语词汇“合里·亦儿坚(qariirgen)”的译语,所以,“色目人”一词及其所涵盖的对象并非如舩田君所言仅仅是汉语世界的产物。笔者还进一步主张,蒙元时期的族群划分,是蒙古人(国人)与“合里(非国人)”的“二等人制”,后来细分为“四等人制”。北京大学张帆教授同意笔者将“合里(qari)”比定为“色目”的说法,指出蒙元时期的诏书或公文,都是从蒙古语翻译成汉文的,所以“色目人”一词应是从蒙古语公文中翻译过来的,蒙古语中肯定有汉语“色目人”的对应词汇,并提出了新的“四圈人制”的说法。

2019年,在南京大学举行的中国元史研究会年会上,舩田善之在发言中对笔者的论文进行了评价,一方面,他肯定了有共识性的内容:“第一,所有族群皆有自我和他者的区别认知,蒙古人也不例外,‘qariirgen’的概念就是他们的自、他区别认知的体现,今后可以此概念展开蒙元时期的族群研究。第二,他关于‘二等人制’的崭新解释与我看法大体相同,若要理解蒙元帝国的统治制度,最重要的区别乃是蒙古人与非蒙古人的区别。第三,他准确地指出了色目人与汉人的边界以及色目人与蒙古人之间的边界均存在模糊。就此点而言,我们彼此的看法亦相同,这或许也可成为学界的共识,并以此成为蒙元时期族群研究的基础。”另一方面,他对蒙古语“合里(qariirgen)”被汉语译作“色目”一词的说法,持保留态度,因为笔者也承认蒙汉两词所指的范畴并不一致,“qari(n)irgen”是指蒙古人之外的人,而“色目人”原指汉人之外的人,而且,目前尚未见到“qari(n)irgen”与“色目人”对应的蒙汉、汉蒙对译史料。

之后,舩田善之又发文综述了色目人的讨论,在此基础上,重申了“四等人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色目人这一类,继续强调“色目”分类是汉人从汉人习俗出发创造的分类,而且“色目”一词的范畴与四类人的界限往往因历史记载与时期的不同而相异,甚至出现过蒙古人被归入“色目”的情况。因此,四类人的划分不太可能是整个蒙元时期的政治和法律等级制度或社会阶层、地位。同时,对笔者论文的评价也进行了一些修正,批评笔者关于元朝民族政策的实质是蒙古人(国人)和非蒙古人(qari)的“二等人制度”,“二等人制度”被细化为“四等人制”的观点,是在保留“四等人制”观点的同时,将“蒙古人至上主义”再次推向了高潮。他认为,属于统治阶级的蒙古人确实较非蒙古人优越,但不能说它适用于一般蒙古人,简单的二分法理解会导致对事实的误解。杜冠颖则认为,舩田善之和笔者对“色目”的诠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舩田善之对“色目”解释的主要问题,是在发现非汉文史料和蒙古辞书中都找不到“色目”的对译词后,过快地认为“色目”一词和蒙古、色目、汉人、南人这样的四类划分只存在于汉人之中。其实,只要考虑到科举的参与者包括蒙古人和色目人,就可以得知蒙古、色目人也一定知道这样的划分存在。而元代帝王的诏令和根据元代实录辑成的《元史》中,也屡见元代帝王使用“色目”一词,也可以推估蒙古统治者势必知道且使用“色目”一词。正如张帆所言,“色目人就是汉族的认知世界的产物”一语可能有些矫枉过正。笔者对“色目”的解释,则缺乏明确的史料根据,而且假若“色目”一词的词源是蒙古语中的“外人”,殊难想象蒙古人会将自己划入“外人”的范畴中。他认同蒙思明和舩田善之的观点,认为可能是出于非汉族群种类繁多,难以一一列举,因此以旧有的“色目”(各种各类)一词来概括这些人,即“色目”是出于治理多民族国家的需要而产生的区分“各从本俗”诸族群的分类概念,目的是与为数众多的汉人相区别。“色目”一词的概念,应是在汉语世界先形成,之后辗转传入蒙古语的世界中,并且在传入蒙古语的世界后,“蒙古”开始与“色目”产生断裂,因此在若干文献中,“蒙古”与“色目”是独立并列的。

以上综述表明,元代“色目人”问题与“四等人制”或“四类人划分”关系密不可分,笔者对“四等人制”尚没有考虑成熟,欲留待以后讨论,但对“色目人”划分问题,想结合“四等人制”研究的最新进展,继续做一番探讨,重点分析影响元代族群认知与分类的背景因素及其演变过程。

 

蒙元时期的族群认知,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族群认知,主要是前四汗时期,蒙古人与“合里”(qariirgen)两分的族群认知。

首先,我们必须先确认,蒙元时期在族群认知方面,特别是在蒙古人意识中,存在蒙古人与“合里”(qariirgen),即我族与他者两分的认知。明确“合里”(qariirgen)指蒙古帝国统治范围内除蒙古人之外的一切被征服或联合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再讨论一下在汉地“合里”与“色目”对译的可能性。

笔者在提出“色目”是蒙古语“qariirgen”的对译主张时,也承认尚未见到“qariirgen”与“色目人”的蒙汉或汉蒙对译史料。舩田善之主要是以这一点质疑笔者的主张。张帆则肯定笔者的意见,指出在元朝有大量的高层文件,包括皇帝下发圣旨,以及向皇帝汇报工作后形成决议,都是用蒙古语交流、蒙古文记载,向汉族社会公布的时候再译为汉语,翻译过程中会大量保留蒙古语的语法特征,形成所谓“蒙文直译体”文件。今天能见到的这类文件中,“色目”一词多次出现,照常理判断,它不可能是翻译时凭空杜撰并添入的,在蒙古文原稿中一定有一个对应的词汇。他还引用《元史·乌古孙良桢传》中的一段话进行了补充论证。乌古孙良桢在元顺帝时上疏批评蒙古、色目人收继婚和不丁忧的习俗说:“纲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言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认为文中的“国人”“诸国人”,分别是蒙古、色目人的同义词,“诸国人”显然又能与qari(n)irgen对应。因此,qari(n)irgen=诸国人=色目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从现有的蒙汉、汉蒙对译词汇表中,虽然找不到两者对译的直接证据,但是在已知的“蒙文直译体”公文中,还是有一些两者可以替换的蛛丝马迹。

例1. 《蒙古秘史》续集卷1第262节载蒙古军收服“迄北康邻等十一部落”,原文作“康邻、乞卜察兀惕、巴只吉惕、斡鲁速惕、马札剌惕、阿速惕、撒速惕、薛儿客速惕、客失米儿、孛剌儿剌剌勒、额迭、哈儿班、你刊、阿亦马黑、合邻、亦儿坚突儿”,即康里、钦察、俄罗斯、阿速等“十一部落、外邦百姓”。可见,在表述非蒙古诸邦、诸部落人时,是在具体的部名、邦名后,缀以“合里(邻)亦儿坚”(qari(n)irgen)一词,总括上述诸部,表明他们是被收服的异国百姓。假设这里的蒙古语“合里”(诸国人)能与汉语“色目”(诸国人)勘同,那么,类似的句式在元代汉文文献中也能见到。

例2. 《元典章·兵部》载至元二十二年(1285)九月枢密院准中书省劄付:

 

至元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奏过事内一件:“蛮子田地里拘收到底弓箭军器什物,有行院、行省、行台的城子里底,只交他每就便分拣了,中使底弓箭、哈儿,蒙古、探马赤每根底与者。但中底兵器什物,汉儿、蛮子官人每根底休交管,行院、行台官人每就便提调管者,交蒙古军人每看守者。汉儿、蛮子军人每根底,不交看守呵,怎生?”麽道,“行省、行院、行台的路分里达鲁花赤畏吾儿、回回色目官人每依例提调管者,交蒙古军每看守者,汉儿、蛮子官人每根底休教管者。不中使、不中用底,交毁了呵,怎生?”麽道,奏呵,“哈儿、弓箭每根底交与探马赤每呵,不中。汉儿、蛮子官人每休交管者。弓根底‘恐怕坏了’麽道呵,蒙古军每根底与者。各路里蒙古军官每也有者,那底每就便纳入库里提调者。没蒙古军官城子里,交达鲁花赤畏吾儿、回回色目官人每收拾,入库里提调者。”麽道,圣旨了也。钦此。

 

元世祖圣旨裁定原南宋境内各路的军器库,由畏吾儿、回回诸色目官人担任的路达鲁花赤提调,这里的畏吾儿、回回族群名后缀以“色目”,按照汉语习惯有重复之嫌,这应当是逐字直译蒙古语造成的。可见这里的句式是蒙古式的,按亦邻真先生“蒙句蒙读”的原则,这里的“色目”是有蒙古语原词汇的,依据例1《蒙古秘史》体例,应写作“畏吾儿(uyiγur)、撒儿塔兀勒(sartaγul)、合邻(qarin)、那颜(noyan)”。

例3. 《宪台通纪·整治事理》载大德元年(1297)御史台官奏准御史中丞崔资德建言整治事理:

 

南北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纠弹诸路,不为不重,其为头廉访使,当选圣上知识、根脚深重、素有名望正蒙古人,其次汉人、回回诸色目人。钦依已奏准世祖皇帝圣旨体例,相参选用。

 

御史台奏准崔资德建言,各道肃政廉访司为头廉访使由正蒙古人担任,其余廉访使由汉人、回回诸色目人担任,其句式应是“汉人(qitad或aqudai)、回回(sartaγul)、合邻(qarin)”。根据其句式语义,“色目人”是包括汉人在内的。

例4. 《元典章·兵部》“禁地内放鹰”条载至元十年(1273)九月中书兵刑部承奉中书省劄付该:

 

斡忒哥、撒里蛮传奉圣旨:“[道与]断事官、达鲁花赤官人每:回回、汉儿诸色人等,今后折麽诸般鹰鹞,都休放者。东至滦州,南至河间府,西至中山府,北至宣德府,已前得上司言语来底,休放者。若有违犯底人呵,将他媳妇孩儿每、头疋、事产,都断没也者。”钦此。

 

例3、例4,既有例2所存在的族群名与“色目”一词重复的现象,也有将汉人(汉儿)纳入“诸色目人”(诸色人)的含义。特别要注意的是,御史台任职规定说明色目人原本包括汉人在内,而与正蒙古人相区别,显示这里的“诸色目人”是与“正蒙古人”两相对应的概念,是蒙古语汇的专有译法,而不是“各色名目”之类的汉语词汇。

例5. 《经世大典·宪典总序·八议》载:

 

八议者,先王用法忠厚之至情也。故自《周官》至于《唐律》具载之。国家待国人异色目,待世族异庶人。其有大勋劳于王室者,则固当有九死无与之赐,十世犹宥之恩欤。若夫官由制授者,必闻奏而论罪;罚从吏议者,许功过之相赎。岂非八议之遗意乎?故仍古律旧文,特著于篇,以俟议法之君子。

 

其中“国家待国人异色目,待世族异庶人”这句话的蒙古表达方式是“待蒙古异合里,待诺颜异哈剌出”,从广义上说,是从族群和阶级两方面概括了元代社会两分法的特点,即从族群方面将人们区分为国人(蒙古)与色目(合里)两类人,从阶级方面将社会分为世族(诺颜)和庶人(哈剌出)两个阶层,给予不同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因为这句话出现在《宪典·八议》中,所以从狭义上说,是强调在法律方面,蒙古人与诸国人、贵族与平民有不同的待遇。《经世大典》成书于元文宗时期,赵世延、虞集为总裁,至顺三年(1332),由欧阳玄表进皇帝。从编撰者的身份来看,虞集、欧阳玄等是无法自外于“色目”的,如果此处的“色目”不包括汉人,《经世大典》的编纂也就没有意义了,“色目”一词肯定有蒙古语来源。

例6. 《元史·不忽木传》载至元十三年(1276)不忽木与坚童、太答、秃鲁等上疏曰:

 

臣等嚮被圣恩,俾习儒学。钦惟圣意,岂不以诸色人仕宦者常多,蒙古人仕宦者尚少,而欲臣等晓识世务,以任陛下之使令乎?然以学制未定,朋从数少。譬犹责嘉禾于数苗,求良骥于数马,臣等恐其不易得也。为今之计,如欲人材众多,通习汉法,必如古昔遍立学校然后可。若曰未暇,宜且于大都弘阐国学。择蒙古人年十五以下、十岁以上质美者百人,百官子弟与凡民俊秀者百人,俾廪给各有定制。选德业充备足为师表者,充司业、博士、助教而教育之。使其教必本于人伦,明乎物理,为之讲解经传,授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数年以后,上舍生学业有成就者,乃听学官保举,蒙古人若何品级,诸色人若何仕进。

 

不忽木是蒙古化的康里人,其与国子监同舍生坚童、太答、秃鲁等都应是忽必烈从身边挑选出来学习儒学汉法的蒙古英才,奏疏中既要求“遍立学校”“通习汉法”,又将“蒙古人”与“诸色人”对举,也反映了族分两类的一般认知,“诸色人”即“色目人”,包括汉语人群。

例7. 《元典章·户部》“嫁娶聘财体例”条载:

 

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

 

元朝婚姻法,各族人民族内通婚者“各从本俗法”,族际通婚者“以男为主”,后一条不包括蒙古人。这里也是将诸色(目)人与蒙古人对举。

以上例证说明,蒙元时期确实存在蒙古人与“合里”(色目人)两分的族群认知,汉人包括在“色目”之中,这里的“色目”“诸色目人”“诸色人”应该都是蒙古语qari(n)irgen的译语,不能理解为唐宋以来汉语词汇“色目”原有的“各色名目”、“各种人”之类的传统词义。舩田善之、杜冠颖对这个看法持保留态度,认为除了现存史料无法佐证外,尚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第一个问题是:“色目”在元代文献中有时也包括蒙古,例如《元典章》“内外官员数”一条,就将朝官、京官、外任官分为色目、汉人两类,但蒙古人应无理由将自身置于意为“外国人、陌生人”的“合里·亦儿坚”之内。第二个问题是:为何在《蒙古译语》《华夷译语》中找不到“色目”的翻译?这些辞典中都能找到蒙古、汉人、南人乃至女真、契丹等子族群的翻译,却始终找不到“色目”的翻译。

 

蒙元时期,族群认知的第二个阶段,是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合里”(色目)与汉语人群再两分的认知。

以上我们推断,在蒙古人的族群认知中,“合里”(色目)包括所有非蒙古人,而在传统认知中,“色目人”指唐兀、汪古、吐蕃、畏兀儿及一切西域族群,不包括蒙古人,也不包括汉语人群,两种认知范围有很大出入。如果我们“合里”=“色目”的推断不误,那么,“合里”(色目)所指就应当有一个由广义到狭义的变化过程,即将汉语人群从“色目”中区分出来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在蒙元时期的诏令或公文中,将汉人与西域各族或“色目”并列或加以区分的,开始于世祖忽必烈时期,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任官方面的,第二类是赋役方面的,第三类是法律礼俗方面的。

第一类诏令主要有以下几条:

《元史》卷5《世祖纪》载至元二年(1265)二月:

 

甲子,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充同知,永为定制。

 

《元史》卷6《世祖纪》载至元五年(1268)三月:

 

罢诸路女直、契丹、汉人为达鲁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蛮、唐兀人仍旧。

 

《元史》卷13《世祖纪》载至元二十一年(1284)八月:

 

定拟军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兀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

 

以上诏令规定除了以蒙古人充达鲁花赤外,河西、回回、畏兀儿等也可充任达鲁花赤,箭内亘“据以上诸例推定之,色目一语,以西域人之意而惯用之者,自世祖时始,而在至元十年前后”。并由汉人不能充任达鲁花赤,得出色目人的地位高于汉人的结论。实际上,诏令中并未出现“色目”一词,因为当时汉人也在“色目”之内,诏令只是显示世祖至元时期,开始在某些场合下将汉人、女真、契丹与河西、回回、畏兀儿等分别开来,区别使用。而将女真、契丹、高丽、汉人统称为一类,将河西、畏兀、西域诸族统称为“色目”一类,“此种习惯之普遍,亦大约始于大德、延祐之交”

第二类诏令主要有以下几条:

《通制条格·户令》:

 

一、驱良蒙古牌甲户驱

壬子年另籍蒙古牌甲驱户,自抄数已后,每年争告,虽经省部断定,终不绝词。照得甲午年钦奉哈罕皇帝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直、汉儿人等,如是军前虏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人识认者,断按答奚罪戾。”

一、回回、畏吾儿户,钦奉先帝圣旨,不拣甚么人底民户州城内去了的人,只那住的地面内,和那本处民户差发、铺马、祗应一体当者。那根脚千户、百户内有的浑家大小人口每,千户、百户内也教依旧体例内当差发者,仰收系科差。如回回户内有新签出军户数,至日开除。

 

《通制条格·僧道》中统五年(1264)正月中书省奏准节该:

 

据不该纳丁税蒙古、回回、河西、汉儿、并人匠及不以是何投下诸色人等、官豪势要之家,但种田者依上征纳地税。

 

王恽《乌台笔补·为在都回回户不纳差税事状》中也有引用:

 

照得钦奉先帝圣旨节该:“斡脱做买卖畏吾儿、木速儿蛮回回,交本住处千户、百户里去者。若称有田产物业,不去呵,依已前圣旨体例里,见住处不拣大小差发、铺马祇应,与民户一体当者。”钦此。

 

《国朝名臣事略》载太宗时耶律楚材上奏说:

 

诸路民户今已疲乏,宜令土居蒙古、回鹘、河西人等,与所在居民,一体应输赋役。

 

《元史·耶律楚材传》则记其条便宜一十八事颁天下:

 

中原之地,财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县非奉上命,敢擅行科差者罪之。贸易借贷官物者罪之。蒙古、回鹘、河西诸人,种地不纳税者死。

 

以上诏令或记载中,将蒙古、回鹘、河西人等与汉语人群(所在居民)并列,或比照,强调了不论是何种户籍,何种族群身份,“现住处与民户一体当差”的原则,从赋税差发上说,并不存在差别待遇,重要的是反映了中原地区(故金辖域)蒙古、畏兀儿、回鹘(回回)、河西等外来族群与当地居民“相参住坐”,各有本管官司的现实,存在主客(我者与他者)身份意识。这就是后来在“合里”总称下,具体的族群身份认知(唐兀、畏兀儿、回回、汉人、女真、契丹等)发展为两分的、总括性族群身份认知(色目与汉人)的客观现实基础。在忽必烈“二次创业”后,元朝统治中心转移到汉地,这种主客身份差异日益凸显,推动族群身份认知再一次两分化,并且影响到统治者的治理思路,成为可利用的政治资源。

第三类诏令或公文主要有以下几条:

《元典章·礼部》“禁约焚尸”条载至元十五年(1278)正月,行台准御史台咨:承奉中书省劄付:

 

近准北京等路行中书省咨:“北京路申:‘同知高朝列牒:伏见北京路百姓,父母身死,往往置于柴薪之上,以火焚之。照得古者圣人治丧,具棺槨而厚葬之。今本路凡人有丧,以火焚之,实灭人伦,有乖丧礼。’本省看详:今后除从军边远,或为羁旅,从便焚烧外,据久居土著之家,若准本路所申相应。”准此。送礼部议得:“四方之民,风俗不一,若便一体禁约,似有未尽。参详:比及通行定夺以来,除从军应役并远方客旅诸色目人许从本俗,不须禁约外,据土著汉人,拟合禁止。如遇丧事,称家有无,置备棺槨,依理埋葬,以厚风俗。

 

这件文书从礼俗方面解释了区分“土著汉人”与“从军应役并远方客旅诸色目人”的必要性,也是最早将色目人定义为从军应役、经商而客居诸路的非汉语人群的正式公文。蒙思明据此认为,“色目一辞之用以概括蒙古、汉人、南人以外之各种族”初见于至元十五年。“前于此者,则或称回回,或列举其氏族;后于此者,一方面称色目,而同时亦有列举氏族之名以确指之”。杜冠颖也同意其意见,将至元十五年定为元朝划分族群的时间节点。

《元典章·刑部》“剜豁土居人物依常盗论”条记延祐四年九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

 

照得皇庆元年三月十三日奏过事内一件:“也可札鲁花赤俺根底与文书:‘根脚里成吉思皇帝时分立札鲁花赤呵,诸王、驸马、各怯薛歹、各爱马蒙古、色目人每奸盗、诈伪、婚姻、驱良等事,交管来。至元二十二年,汉人有罪过呵,也交俺管来。前者奸盗、诈伪、婚姻、驱良等事归断有。’明白与将文书来的,说将来有。俺商量来:四怯薛、诸王、驸马外头的达达、色目、兀鲁思千户每的奸盗、诈伪,自其间里有词讼勾当呵,交札鲁花赤归断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

 

从这件文书看,似乎成吉思汗时期的札鲁忽赤只管理蒙古人、色目人的庶务,忽必烈即位后的至元二十二年(1285),才将汉人词讼也交由断事官管理,因而色目人中不包括汉人。这里要注意“外头”(草原)这个空间范围和至元二十二年这个时间节点。也可札鲁忽赤,译言“大断事官”,管理草原社会各种事务。这里的“诸王、驸马、各怯薛歹、各爱马”指蒙古国建立时的草原95个千户,即“外头的达达、色目、兀鲁思千户”,其中的色目人应当按草原体制理解,指当时还不算蒙古人的克烈、乃蛮等千户,以及随着对外征服进程,陆续编入的钦察、阿速、唐兀等各族千户,包括耶律秃花统率的汉军千户,以及以驱口身份纳入的各族成分。除了受本千户管理外,还受汗庭大断事官管理。元朝两都制建立后,随驾往来巡幸于两都之间的怯薛台辎重队伍,“遇有剜房豁车之盗”(“汉人罪过”)时,也由札鲁忽赤归断,“重法绳之”。这里的汉人,特指两都之间的涉案汉人。《元史·百官志三》说:“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不仅删去了“至元二十二年”这一时间定语,而且将札鲁忽赤管理汉人事务扩大,造成了成吉思汗时期就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三类的印象,实在是对历史的误解。

从忽必烈至元年间开始的“合里”(色目)与汉人的分化,到元朝中期才大致确定。

《元典章·刑部》“流远出军地面”条载大德十一年(1307)正月,行台:

 

……照得近准御史台咨:承奉中书省劄付:“蒙古译该:中书省官人每根底,宝哥为头也可札鲁忽赤每言语:‘山东宣慰司、大都路、真定、隆兴、河间、广平等路申:四遍做贼,曾经刺断,犯在赦前,革后一遍做贼的,怎生理算?麽道。又:出军的,不知何处出军有,合出军的,合无刺断?又:未审何等为色目人?麽道,申明降来。俺照得大德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奏:去年秋里[全文见旧贼再犯出军条]。钦此。又大德八年八月十二日钦奉圣旨节该:在先合出军的贼每根底,上位奏了,交出军有来。如今合该出军的罪过的,依在先体例,上位奏了出军呵,合出军罪过的多停滞一般有。俺与阿忽台丞相等商量来:但到今该出军罪过的无隐讳的贼人每根底,再上位不奏,依着拟定来的交出军呵,怎生?商量来。麽道,奏呵,那般者。圣旨了也。为那上头,俺商量了,旧贼每再做贼呵,验着经刺来的前后理算定夺。色目人,做了几遍[贼]麽道,问了,招了呵,在先不曾拿获,如今拿获招了呵,依着他招[来]的理算。除汉儿、高丽、蛮子人外,俱系色目人有。合出军的贼根底不刺断,交出军有来。如今则依先例,合出军的,明白问了,无隐讳呵,令各路官司依例发遣。汉儿、蛮子人申解辽阳省,发付大帖木儿出军。色目、高丽人申解湖广省,发付刘二拔都出军……’得此。都省准拟,仰照验施行。”

 

中书省、御史台、宣慰司等各机构往来公文显示,元成宗大德年间,朝廷上下对色目人的概念还没有形成共识,虽然中书省奉上谕拟定盗贼通例,明确指出“除汉儿、高丽、蛮子人外,俱系色目人有”。但是直到仁宗延祐四年(1317),济宁路女真人张不花犯盗窃罪,量刑时济宁路、刑部官员仍“未审女直同与不同色目”,在咨询吏部意见后,参照大德八年(1304)奏准盗贼通例,得出参详意见:“前项贼人既是女直,不同蒙古,况兼有姓,难同色目,合与汉儿一体刺字。宜从都省闻奏,遍行照会相应。具呈照详。”可见族群身份的模糊仍在持续,这是因为从众多族群(总称“合里”)中界定并排除汉语人群的复杂性造成的。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判断色目人的根据有三:一是有无姓氏;二是有无刺配传统,泰和律、宋律都有刺配规定,蒙古人、色目人没有,按“各依本俗”原则,是否适用刺配条文成为区别色目人的标准;三是强调是否故金、故宋疆域内的土著居民,大德七年(1303)十一月壬子,元成宗诏“内郡、江南人凡为盗黥三次者,谪戍辽阳;诸色人及高丽三次免黥,谪戍湖广。就说明了这一点。前引至元二十一年(1284)八月定拟军官格例诏,“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也是这个意思。说汉语的女真人、契丹人同汉人,不通汉语的女真、契丹同蒙古人,在族群认知方面,强调了地域与文化的因素。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以蒙古人为核心的蒙古帝国中,蒙古语“合里”出于蒙古人的他者认知,指一切非蒙古人(族群两分),可以用现成的汉语词汇“色目”对译,表达方式既可以是在列举具体族群名后缀以“合里”,也可以单独用“合里”总括。忽必烈时期,蒙古统治者开始将“合里”(色目)中的汉语人群同其他族群区别认知(二次两分),从而也产生了汉语人群对“合里”(色目)的他者认知。换句话说,对色目人的定义促进了对汉人的定义,反之亦然。不同集团(我族)的他者认知导致“合里”(色目)出现了歧义,“合里”与“色目”也发生了分离,蒙古人不同阶段的两种族群认知有一个过渡阶段,后一种认知与汉语人群的他者认知(色目认知)相互影响,逐渐成为主流认知。

如果说,蒙古与“合里”(广义色目)两分的族群认知,是出于蒙古人我族与他者的意识,那么,蒙古人之外,汉人与色目(狭义)再一次两分的认知,又是基于什么原因呢?

成吉思汗时期,设大断事官管理所有蒙古人、色目人事务,可见其有我族与他者两分的族群认知,所谓我族与他者,即国人(蒙古人)与非国人(合里)的二元族群结构。“合里”(色目)是总括的称呼,必要时以具体的族称列举。从窝阔台汗开始,在汗庭大断事官机构之外,又先后在中原汉地、畏兀儿与河中,以及阿母河以西这三大区域之内分别建立总领当地政务的首脑机构,中原汉人以金代的行台尚书省制相比附,称之为“行尚书省”,其首长亦称大断事官,“合里”(色目)的范围也扩展到上述征服地区。在整个大蒙古国疆域内,最基本的族群划分只能有蒙古人、色目人(qari)两类,通行于三处行尚书省内。因此,汉地的“色目人”之称应溯源于前四汗时期,是借用现成的汉语词汇“色目”对译蒙古语“合里”,不可能入元后才产生族群划分意识,一开始就以“色目”确指内入西域各族。

忽必烈即位建元后,元朝的统治重心转移到汉地,多族群治理困境又面临新的挑战,即土著汉语人群的优势人口与文化压力。元朝政府一方面要继续贯彻前朝“各依本俗”的治理原则,另一方面,在不断汉化的进程中,需要调整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土著汉语人群的政策,故在非蒙古人群中,特别关注了汉语人群,开始在任官、法律等方面区分“合里”(色目)与汉人,从而影响到人们的族群认知。如前所述,将汉语人群从“合里”(色目)中分离出来,分为两类列举、对照、区别对待的事例,主要集中在任官、赋役、法律礼俗三方面,难免给人以元朝实行“四等人制”的印象,而忽略了制度的初衷与历史发展的过程,及其对族群认知的影响。

以达鲁花赤的任命为例,由于至元年间颁发的诏书禁止汉人充任达鲁花赤,很多研究者便认为这是族群不平等制度,将有资格充任达鲁花赤的族群,如唐兀、畏兀儿、回回等,用后来的观念,统称之为色目人,给人以错觉。实际上,当时汉语人群也在“合里”(诸色人)之内。前四汗时期,达鲁花赤是镇守征服地区各城市,提调军事以外各种政务的长官。据札奇斯钦研究,到元世祖时期,在达鲁花赤的用人方面,基础越发扩大,除已有的蒙古、汉人、回回、畏兀儿、契丹、女真、唐兀等族外,又加上了土蕃、哈剌鲁、钦察、阿速、康里、高丽等各族人士。“自忽必烈可汗改国号为‘元’,以汉地为可汗的‘王土’之后,以前这些专以镇抚征服地,课敛被征服者赋税的达鲁花赤,自然要随著可汗的尊为‘天子’,而成为当地亲民的‘父母官’。所以在地方政府的路、府、州、县一律设置了达鲁花赤,使它成为必然的,或原则性的制度。”“从世祖的这些诏书来看,当时充任达鲁花赤的,汉人、女真人、契丹人必定是很多,不然不会降下这么多次的诏书。”这是因为限于人力及文化背景,蒙古人对定居地区仅能派出作为“宣差”的达鲁花赤和探马赤军,实行“间接统治”。负责治理汉地的实际上是崛起于金元之际的“汉人世侯”。这些汉人世侯或为迎降蒙古的金朝将吏,或为崛起垄亩的民军领袖。小者据有一州一县,大者跨州连郡。其中实力最强大者如天成刘黑马、真定史天泽、保定张柔、东平严实等,都是“占地二三千里,领兵数万”,世代兼拥一方军政、财政大权。虽无封建之名,却有封建之实。他们对蒙古汗廷的主要义务为出兵从征与上纳贡赋。忽必烈即位后,统治重心南移到汉地,世侯政治已经不符合统治需要。恰在此时,世侯李璮、重臣王文统密谋了叛乱,动摇了忽必烈对汉人世侯的信任,推动了罢世侯、行迁转的制度转型。与此同时,蒙古统治者仍然需要汉人精英总管地方行政事务,但限制其充任达鲁花赤,并参用非汉族群人士,以适应汉化转型,保证直接统治。

由于蒙元王朝依据“各依本俗”的原则治理庞大而复杂的人群,日本学者杉山正明、森田宪司、舩田善之等主张从根脚、集团主义、参用制三个角度,而不是从四等人制的角度,来理解以上诏令。无数事例表明,元朝在任命官员方面,最重要的因素是根脚,即与成吉思汗家族的关系,而不是族群出身,何况族群身份是可以改变的。其次,集团主义是蒙古人的治国原则和制度,蒙元疆域内的各族群尽管不断被迁徙,但都保持着原来的社会组织,或被重新组织,在延续本俗性的同时,以集团力量为统治者效力。如迁徙到汉地诸路的畏兀儿、唐兀、回回等,都有自己的千户、百户组织或总管府,有本管官司,不归当地路分管理,遇事由本管官司与所在路分“约会断遣”,各路官员的多族群身份有利于各方沟通断遣。第三,从中央各衙门到地方路州县,均贯彻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相参委付”、“相参巡历”、“相参覆审”、“相间勾当”的原则。传统批评者谓“是则欲造成相互牵制之局,以从中取利者耳”。近来学者则认为该原则有利于对庞大而多样的群体进行各因其俗的管理。这些治理原则将族群身份转化为政治资源,形成了一系列政策,推动了元代族群身份认知的分化。

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土著居民与外来族群主客身份的认知上。如《至正金陵新志》收录的至元二十七年(1290)户口名簿,将户口分为南人户、北人户(含蒙古户、色目户)两类。有意思的是,色目人与汉语人群的身份认知问题,主要发生在“内郡”“江南”,即故金与故宋疆域内,而设在西夏故地的甘肃行省似乎没有这一问题,反映元代亦集乃路社会面貌的《黑城出土文书》中,没有看到色目人的用法。西夏人内部有党项、汉、回鹘、吐蕃之分,《至正条格》“西夏私婚”条载:

 

至元三十年七月,甘肃省咨:“西夏番汉部落混处,各家男女,私相诱说,强娶为妻。”刑部议得:“河西地面,男女强取成婚,为首者决杖捌拾柒下,为从减贰等。有父母之言,不等媒妁强取,为首者伍拾柒下,为从减二等。”都省准拟。

 

可见在元代的甘肃行省,番汉通婚现象很普遍,并不使用“色目”概念区分族群。

总之,“色目”曾被用作蒙古语“合里”的汉译,前四汗时期,用汉语词汇“色目”译写蒙古语

“合里”,指称蒙古帝国治下的所有非蒙古人,反映的是蒙古人我族与他者两分的族群认知。元世祖至元以后,由于统治的对象主要是汉地的汉语人群,需要将土著汉语人群与外来族群相区别,“合里”(色目)中遂排除了汉语人群,逐渐演化为西域诸国人的专称。在这一过程中,在原有的蒙古人对“色目”的他者认知之外,又产生了汉语人群对“色目”的他者认知。两种认知既有重迭,又有区别,元朝中期以后,后一种认知成为主流认知。

换言之,色目人概念是他者认知的产物。在蒙古人的他者认知中,色目既指所有非蒙古人,在某些场合下,又将土著汉语人群排除在外。在故金疆域内汉语人群的他者认知中,色目人指非蒙古人的外来者。在故宋疆域内土著居民的他者认知中,广义的色目指所有的北方人(外来人),狭义的色目指蒙古人、汉人之外的外来者。在具体的认知实践中,三者的边界又有一定的模糊性。

 

(本文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文章原刊于《西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百廿校庆专刊

已略去参考文献)

来源: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