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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摘要: 作者认为,近现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民族国家建设的基本路径是从族群国家到民族(公民)国家,全球化时代的中华民族建设已经进入从尊重“多元性”到增进“一体性”阶段,因此需要重构民族工作话语叙事。目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面临着“主体民族话语”、“跨境民族话语”、“中华

作者认为,近现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民族国家建设的基本路径是从族群国家到民族(公民)国家,全球化时代的中华民族建设已经进入从尊重“多元性”到增进“一体性”阶段,因此需要重构民族工作话语叙事。目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面临着“主体民族话语”、“跨境民族话语”、“中华文化虚化”三大冲击,需要创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理论政策话语,包括①转换“民族问题”“宗教问题”话语;②强化各族干部履职的共同性,淡化少数民族干部的民族性;③转换“民族经济”“民族发展”为“地区经济”“地区发展”话语。需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高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包括①“一视同仁、一断于法”;②建设少数民族公民权益保障机制;③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文章=《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1(1):57-79,引用从略

作者=沈桂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部 教授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新时代。2017年党的十九大全面部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时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工作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质是不断加强和巩固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思想基础。
一、世界范围民族国家建设的历史路径
从政治学的视角考察,当今世界一切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都是“主权国家”(nation),主权国家是针对王朝国家而言的。国家对全体国民进行语言文字、意识形态、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政治和文化整合,这样的国家又称为民族国家。
(一)民族国家建设的两种典型模式
现代主权国家形态,首先出现于欧洲,特别是1648年欧洲十几个国家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了1618-1648年在欧洲发生的30年战争,确定了以语言共同体、宗教共同体为国民主体的民族国家作为现代主权国家的合法性。随后这种主权国家形态逐步向全球扩张,成为当今国家的基本形态。
由于各国历史传统、经济社会和民族宗教结构不同,各民族国家建设历史路径有所不同。英国政治学家安东尼·史密斯概括了两种典型的主权国家建设模式:欧美的公民国家与民族国家同步建设模式;二战以后世界各地民族解放运动推动的亚非拉等多族群国家的族群国家建设模式
以欧美为代表的主权国家建设的历史路径是国族认同构建与公民构建同步进行。英国学者马歇尔总结了英国公民建设和国族建设同步推进的历史经验:“英国18世纪产生出公民权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民族意识,形成一种爱国主义的民族主义,成为把社会分散的个体凝结成政治共同体的团结纽带,而19世纪发展出来的政治权利使代表权转向个体层面,首次催生出公民共同拥有社会遗产的感觉。”“社会权利是国家公民地位转变的象征,是民族国家建设完成的标志。”
与此同时,亚、非和东欧地区的主权国家建设大体经历了“族群国家”到“民族构建”、再到“公民构建”的过程。由于国内多部落、多族群、多宗教、多语言,这些国家需要对内部不同的人口集团进行整合,在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种族联系的人口中创造出政治的和社会的凝聚力,创造出把不同的族群联结在一起的制度文化,创造出对国家高度认同的政治文化,创造出一种与国家休戚相关的共同心理。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的民族演变的“两个历史趋势论”
与西方政治学家的观点相一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现代民族发展演变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本主义上升期,这一时期资本促使民族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角,民族的觉醒、反对民族压迫的斗争和民族国家的建立……催生了现代民族。也就是说现代民族是与民族国家同步形成的。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阶段的“新的民族”是伴随着民族国家(民族君主国)的出现而形成的,其中一部分成为国家民族(nation)。这一观点得到列宁认同,他认为“民族是社会发展到资产阶级时代的必然产物和必然形式”。斯大林在论证现代民族时也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这样的民族是在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所依托的国家是“民族国家”,民族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是一体的。“意大利民族是由罗马人、日耳曼人、伊特拉斯坎人、希腊人、阿拉伯人等等组成的。法兰西民族是由高卢人、罗马人、不列颠人、日耳曼人等等组成的。英吉利民族、德意志民族等也是如此,都是由不同的种族和部落的人们组成的。”
现代民族演变的第二个阶段是资本促使民族走向一体化的时期。比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预言:“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
列宁系统论证了资本主义阶段民族演变的“两个历史趋势论”,指出伴随资本主义产生,“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这是其一。各民族彼此间各种交往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隔阂的消除,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这是其二
上述经典作家关于民族过程的理论,特别是列宁所说的“消除民族隔阂、消灭民族差别、使各民族同化等等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本主义趋势”在20世纪全球化日益深化的过程中全面地表现出来。由资本推动的人口、信息、技术、资金等突破国家和地区界限流动,进而带来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程度之深、范围之广、幅度之大都前所未有。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历史路径和现实任务
1902年在大清王朝土崩瓦解之际,梁启超率先提出了“中华民族”概念,主张以“中华民族”统领汉满蒙回藏等各族群,将王朝国家转型到现代国际法视野下的主权国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人,“承认‘中华民族’是中国的‘国族’,但同时又不否认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存在,主张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各民族的融合。中国共产党人发展了孙中山的以平等为基础的“中华民族”观,认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对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作出了贡献,都是中华民族的一分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构的中华民族“大家庭”
中华人民共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人借鉴了苏联的民族理论,将语言、文化、传统生产方式等方面有着一致性的文化共同体识别为56个民族,建构了中华民族大家庭。毛泽东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起,中国各民族就开始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同时,按照各民族平等联合的思想,创建民族区域自治。从1947年创建内蒙古自治区到2003年,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全国有44个少数民族在占国土面积64%以上的地方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按照安东尼·史密斯的观点,中国国家建设模式是基于“族群国家”话语体系下的族群自治,是典型的族群国家构建。
族群国家构建模式的特点是先有“族群国家构建”,后有以公民为主体的“民族国家构建”。总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华民族”建设工程中,学者们大都认为,在中华民族的“多元性”建设方面,工作做得比较实,在中华民族“一体化”建设方面,工作做得比较虚。比如马戎就指出:“1949 年建国后的‘民族识别’给每个国民确定了‘民族成分’,制定了一系列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制度和优惠政策,在这些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区隔,客观上出现一个新的民族‘二元结构’。从这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来看,这个‘二元结构’其实很不利于民族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也不利于相互学习和文化的融合,特别是在政治认同方面弱化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不利于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来应对当前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激烈竞争。”
从实践效果来看,中华民族一体化建设的缺失确实带来了一些地区民族关系、民族与国家关系的紧张。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研究也表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传统社会结构破解的过程是传统意识形态整合失效的过程,同时也是民族、宗教等各种地方性和差异性认同日益增强的过程,这种增强与国家共同体整合的方向并非一致。比如有些边疆民族的文化意识形态建设以民族独特性历史文化叙述为主线,以宗教为依托,与中华民族演变的历史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现实不符,显示出文化的分殊甚至分离倾向,成为解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消极力量。
(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建设的现实任务
过去的几十年中,全球化席卷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为世界各国带来了空前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着把诸如语言、文化、种族、宗教等族群共同体整合到统一的民族国家中的任务。中国历经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越来越深入地融入全球社会的过程中,也面临越来越多超越民族国家的宗教认同和低于民族国家的民族(族群)认同的挑战,比如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泛民族主义”“去中国化”倾向,在多民族共存的地方强调个体民族利益,在社会领域出现“疆独”“藏独”等民族分裂行为等,直接挑战中华民族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提出来的。
1988年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指出中国历史上的古代民族,历经千年的交往交流交融,到近代形成了自在的中华民族,在面临国破家亡的生死关头,中华民族实现了从自在到自觉的升华。这种关于“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话语,“不仅体现出对中华民族弱化、虚化严重后果的警觉和担忧,也折射出国族机制弱化后国家与社会基本秩序中可能会出现严重问题的巨大风险。可以认为,费孝通先生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观是在警示国人,增强中华民族“一体化”认同已经成为国家建设的时代任务。
要在思想上解决“中华民族”的“一体”性认同,就要在理论上说清楚作为“民族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具备什么样的实体民族特征。进入21世纪,围绕“中华民族”的国族特征,学界努力进行了理论阐释,最典型的是2003年郝时远先生发表在《世界民族》杂志上的《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系统论证了斯大林所说的具备“四个特征”的民族共同体是国家民族。他在文章中引用斯大林的话,“‘民族’(нация,nation)是人类共同体依托于民族国家(nation- state)而形成的现代形式。”“通俗地理解,一个民族就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全体居民或全部享有该国国籍的人的总称。因此,将nation理解为‘国族’是非常贴切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民族理论界在21世纪初期已经阐释了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要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之上的共同心理认同。
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了治国理政战略中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他说,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有56个民族成员;56个民族是构成中华民族的成分和要素;56个民族及其先民共同开发祖国锦绣河山、共同缔造祖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中华文化;历史演进的这一特点,造就今天56个民族在地域分布上交错杂居、经济上相互依存、文化上兼容并蓄、情感上相互亲近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
因此,可以认为,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特征:一是共同地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每一寸土地都是党领导下的各民族共有的物质家园,在这个家园里56个民族交错杂居。二是共同经济生活。这一点在计划经济时代通过全国范围内资源、劳动力、资本的统一配置就已经形成。改革开放后,通过东西部对口援助,全国范围内的密不可分的经济共同体日益巩固。三是共同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各级各类学校、各种媒体和政治生活中广泛应用,已经有效地将国家政治生活、国家领导人形象、国家符号、国家意志、国家法律政策等传递到每个公民心灵深处,为公民借以形成国家认同打下了坚实的语言基础。四是共同的文化。中华文化是古往今来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各民族及其先民共同创造的,是56个民族文化兼容并蓄的文化共同体。“从各民族传统文化价值共识中凝练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文化的灵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多样性的中华文化交流交融的载体。
可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让祖国每个地方都能成为各民族共同居住、共同学习、共同工作、共同生活的地方,铸牢各民族共居、共建祖国美丽家园意识,铸牢各民族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发展成就的经济共同体意识,铸牢各民族共创中华文化、共享中华文化、共传中华文化的共有精神家园意识。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铸中国梦,建设和凝聚各族同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已经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自从1988年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论以来,这一观点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话语。在国家意识形态话语中,中华民族整体性话语叙述也越来越多地得到阐发。但由于过去民族理论主流话语是强化中华民族内部56个民族的特点,按照“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主旨,建构了一套民族政治发展、民族经济发展、民族文化发展、民族人口发展等体现差异性的话语体系,其中有些话语体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是相互抵牾的,甚至直接解构了中华民族的整体性。今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亟须重新审视过去习以为常的一些话语叙事。
(一)“主体民族”话语冲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有些政策解读、学者研究等场合,总有人不自觉地使用“主体民族”这个词语。有的人把人口占绝对多数的汉族说成是中国的主体民族,在这里,“主体民族”等同于“人口占多数的民族”;有的人把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说成是“主体民族”。在反对“疆独”“藏独”的斗争中,我们注意到“主体民族”话语已经被“疆独”“藏独”包装成政治动员的重要词语,构成冲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隐患。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制度安排,通常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这种表述明确告诉我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某些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不等于主体民族,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高于其他民族的特权。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各级自治地方戴了民族的“帽子”,是要这个民族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因此,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没有“主体民族”表述。
实际上,在国际视野中,“主体民族”建构论,往往被看成是大民族“同化论”的翻版,也正因为如此,“主体民族”由于概念的诸多歧义越来越遭到人们的诟病。从世界范围民族关系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更加注重尊重多元文化,强调公民权利平等,而不是突出“主体民族”性,更遑论给予“主体民族”更多的特殊权利。比如,哈萨克斯坦宣布放弃“哈萨克主体民族构建”,就说明“主体民族论”的缺陷。我们国家从梁启超提出“中华民族”,到费孝通论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是对汉族作为中国“主体民族”的否定,也是对自治地方某个民族的“主体民族意识”的否定。
(二)“跨境民族”话语冲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首先是全体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共同体,不仅包括大陆范围的各族公民,也包括港澳台、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世界各地有几千万海外侨胞,大家都是中华大家庭的成员”。因而中华民族应该是包括今天56个民族在内的生活在中华大地上所有民族及其海外华侨的统称。
有一点需要明确,中华民族不包括原来拥有中国国籍、现在加入其他国籍的华人,这些人有的生活在国外,有的可能生活、工作在中国境内,“虽然他们心向祖国,但已经不拥有中国国籍,他们在公民意义上不属于中华民族成员。有些华侨加入住在国国籍后,作为住在国公民,根据宣誓效忠的法律规定,有对这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不再对中国这个原国籍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但他们,特别是移民后获得住在国国籍的第一代华人,对原来的“祖国”还有很深的感情,他们的生活工作心理认同还不能完全与中国分开,他们对加入国籍的国家公民身份认同和主流社会的接纳不是一代人可以完成的。因此,他们以中华文化为纽带相互抱团,逐渐形成华裔族群,有的华人社区传承了中华文化,但这些“唐人街”文化社区,已经完成或正在经历与住在国文化相互交融后的重构,有中华传统文化部分形式,但不具有中华文化之灵魂,只是中华文化的一块碎片,不能等同于中华文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也不包括这部分群体。
与此同时,中国境内边疆地区有些少数民族,由于各种原因,分布在国境线两侧,是同一族群的两个国籍公民,比如蒙古族、哈萨克族、朝鲜族、俄罗斯族等,有三十多个。分布在中国境内,拥有中国国籍的这些少数民族成员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一员,在中华文化沃土中成长起来的中国边疆各民族文化,经历了中华文化的全面洗礼,已经成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人类学把这种现象称为“文化涵化”,说的是一种文化进入另一种文化环境中,经历了文化重组。由于地缘因素,这种“跨境民族”受境内外两种力量的影响,两种力量的作用力来自不同方向,甚至是来自完全相反的方向,会引导这部分群体的心理认同走向不同的方向。比如国际上时起时伏的泛民族主义思潮就是典型的“跨境民族”政治运动。如要求蒙古国与中国、俄罗斯联邦的蒙古人聚居区合并的“蒙古统一”运动,其基点是主权独立的蒙古国;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斯坦回归”运动,内容是“主体民族”号召“同胞”回归“历史祖国”;“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思潮,已经成为“疆独”政治动员的理论依据。显然,这种“跨境民族主义”思潮,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有害的
台湾学者吴启讷指出了大陆民族理论关于“跨境民族”话语的风险——强化“跨境性”,弱化了“中华民族”性,直接冲击这些民族从心灵深处生发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心理认同。今天我们要在边疆少数民族群体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亟须加大对这部分群体社会生活、文化习俗的中华文化化研究,将“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作为这些民族(族群)研究的叙事前提,围绕这个前提重构学术话语体系,并在宣传报道和政策实践上弱化这种跨境意识,强调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中华民族意识,通过缩短文化距离,培养中华民族心理认同。
(三)“中华文化”的虚化冲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对各民族同胞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体现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共同体意识。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命题。此后,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主体,建设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成为新时代文化建设的重要使命。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论述了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他说,中国有五千年文明史,各民族及其先民共同缔造祖国悠久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今天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兼容并蓄的共同体,“把汉族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是错误的,把本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也是错误的;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由于种种复杂因素,人们对中华文化认识还有诸多偏差,对中华文化作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也有潜在的抵触。最典型的表现是有的人将中华文化窄化成传统文化,甚至窄化成儒家文化;还有的人不自觉将汉族传统文化等同于中华文化,将少数民族文化自外于中华文化。有人认为作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中华文化,指的是各民族文化共同性内容,不包括个性内容,比如,有人认为,我国各民族群众信仰的伊斯兰教文化不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传统文化内容不属于中华文化。还有的人看不到56个民族文化之间的有机联系,认为中华文化就是56个民族文化的总称或总和,56个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加在一起就是中华文化。
笔者认为,上述种种中华文化观都有将中华文化虚化的风险。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理解成56个民族共同性文化因素,不包括个性文化内容,直接割裂了民族文化。一个民族文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属于中华文化,在传统的民俗文化层面则不属于中华文化是难以想象的。而“把56个民族文化简单加在一起解读中华文化,淡化或忽略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兼容并蓄性,割裂了各民族文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联系,实际上虚化了中华文化
可见,新时代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需要引导个体民族意识健康发展,不能放任个体民族意识发展成狭隘的民族情绪;需要纠正“主体民族”偏差意识,警惕“跨境民族”政治化意识,澄清“中华文化”模糊化意识,深化全体中国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意识。这就意味着亟须对传统民族理论话语体系进行重构,从个体民族话语叙事转型到“中华民族整体”性话语叙事。
四、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构民族工作话语叙事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全面系统部署了分三步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战略。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顺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客观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凝聚共识。建设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摄新时代的民族工作话语,推进民族工作创新性发展,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需要重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工作中的“多元”性话语叙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所强调的,“加强民族领域基础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话语体系”
(一)创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理论政策话语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表现为法治化和公民化两个目标向度。法治化、公民化进程中的“民族”工作创新,需要反思、重构、摒弃一些过去习以为常的话语叙事。
1.  转换“民族问题”“宗教问题”话语
2006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正式使用构建和谐“民族/宗教关系”,没有用解决“民族/宗教问题”这一习惯性话语。笔者认为,这是总结我国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70年实践经验的重要理论发展,更精准地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多民族社会治理的时代特点。既然民族和宗教不是“问题”,那么,民族/宗教工作的任务也就不是聚焦问题,而是用政策和措施构建积极健康的民族/宗教关系。从那时起,“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概念逐渐从理论研究和政策探讨中淡出,虽然在一些场合中还使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词语,但“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话语叙事已经不是主要民族理论政策的核心话语。
这种理论话语在政策层面的转换,主要体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谈到处理社会上有关民族的矛盾和问题时,指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必须去‘敏感化’”,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动不动就把一般性的问题牵涉到“民族”上来。笔者认为,使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问题”这一话语叙事,就将笼统的“民族/宗教问题”话语转化成一般性的“社会议题”话语,不再把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与民族挂钩,还原社会问题的本来面貌,实现了从解决民族问题到在一般法律统摄下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转换。
2.  强化各族干部履职的共同性,淡化少数民族干部的民族性
按照有关政策,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选拔任用,必须有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的少数民族公民,比如少数民族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要设计出适当比例,按比例进行选拔安排,这种政策设计体现尊重民族成分的多样性。虽然是以民族的身份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但法律规定人大代表,要代表全体选民的意志,反映全体选民的诉求;虽然选拔安排任用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时候有民族身份的要求,但法律政策要求,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治理的是一个地区的社会,不是一个民族的社会,要代表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哪个民族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正确反映和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那种认为少数民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政干部,应该反映少数民族呼声,维护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权益的认识是错误的,实践效果也是有害的。少数民族党政干部在联系少数民族群众方面有优势,应该注意发挥这些优势,但绝不意味着少数民族干部代表某个具体民族利益。与此同时,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追责,也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干部的少数民族身份,把社会不稳定问题的责任推到少数民族干部身上。
3.  转换“民族经济”“民族发展”为“地区经济”“地区发展”话语
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民族地区小康社会进程”,“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这种表述与改革开放以来,分别于1992年、1999年和2005年三次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反复强调的“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了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把“发展问题”界定为区域范围,把民族因素放在区域范围各民族公民平等就业、改善民生范畴。笔者认为,这是对“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话语的重大创新。过去由于民族相对聚居,传统生产方式有共性,但这种民族传统生产方式不能直接延伸出“民族经济”“民族发展”的政策话语。随着各民族公民日益深入地融入国内、国际统一经济体中,“民族经济”“民族发展”这些传统概念在描述具体现象时,显得似是而非。
因此,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加快民族地区小康社会进程”,将传统的“加快少数民族经济”这个话语进行了创新性转换。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民族地区小康社会进程”讲话中,进一步将“民族地区”分解成“西藏地区”“新疆地区”“边疆地区”“资源保护区”“贫困地区”五个方面,提出针对“五个地区”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这就进一步把经济问题落实在“区域”这一概念上,实现了与“民族因素”的脱钩,内涵和外延更加清晰,工作的针对性、政策的适用性更加符合经济建设规律。随着各民族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市场经济过渡,越来越多的人走出传统聚居地,在全国各地流动,民族混居日益扩大,传统的“民族地区”话语也要逐渐从民族工作话语叙事中淡出。
(二)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高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
1.“一视同仁、一断于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指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这一重要论述表明,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首先是以国家一般法律法规统摄民族因素,不是建立和发展超越一般法律法规以外的“民族法律法规”。过去有一种倾向,把凡是涉及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都说成是“民族法律法规”,客观上给人一种印象:少数民族公民有超越一般公民的特殊法律权利。这种话语在实践上造成很多执法工作问题,比如一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出台的地方法规与上位法冲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表明,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公民、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民族、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殊权利。
2.建设少数民族公民权益保障机制
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以公民个体为基础进行社会治理,把民族的政治性权益与公民的社会性权益进行剥离,让各民族公民享受各项法律规定的平等权益,这就需要建设少数民族公民权益保障机制。
目前,国家为少数民族政治参与和社会融入提供民族和公民两套身份,两套身份都是获取公共资源的依据。这在实践中很容易把少数民族公民能力不足,整合成民族整体权利问题。比如,少数民族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遇到诸如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就学就业困难等问题时,容易扯到民族问题上。而这些问题有的是个体能力不足,有的是社会机制不健全,有的是环境和条件不具备等,但贴上民族标签后,个体问题群体化、社会问题民族化,容易造成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公民个体权益异化、民族因素高度政治化,增大了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社会问题的难度。
除了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两套体系造成制度和社会区隔外,民族身份在为少数民族获取特殊优惠和公共资源的同时,还有可能成为这一群体遭遇社会歧视的重要来源。在有些地区、行业和社会领域,少数民族公民因语言、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等民族身份差异,在就业、居住、就学、就医、社会交流等方面遭遇显性或隐性社会歧视。破解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民族事务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为包括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弱势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而提供政策帮助,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但是,民族身份本质上是从属于公民身份的,民族平等的实质含义是各民族成员作为公民的权利平等、发展机会平等。随着城市化和各民族混居杂居的日益深化,少数民族群体权益保障,逐步向基于个体需求的扶助政策过渡,最后转变为基于公民权利的政府扶助——谁需要帮助,政府就给谁帮扶,而不论其民族成分。这种公民权益保障指向,一方面可以继续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权益,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民族身份利益化。
3.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社会发展层面,按照普及普惠的原则,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要保住基本,兜住底线,促进社会公平”“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笔者认为,在民族工作布局中,需要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基本公共服务普及普惠等方面,反映和维护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要努力避免因收入不同造成的社会分化与民族分界关联,努力用公民个体权益保护解决少数民族个体贫困问题。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要努力把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到以公民为对象的个体中。
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与各族公民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紧密关联的。这就需要在社会生活领域,深入推进构建各民族互相嵌入式社会结构,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应有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尊重差异性,比如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另一方面,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小学开办的各类清真食堂,面向各民族成员开放,鼓励各民族同胞共同分享传统饮食、节庆、礼仪等特色文化习俗,从而在公民社会构建中,用“公民社会”替代“民族社区”话语,努力营造各民族同胞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的社会氛围,同时,鼓励各民族移风易俗,增进共同性。
总之,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在国家统一法律和制度下建构针对每一个公民的平等的利益分享和权利保护机制,建立统一、平等的公民权制度。在尊重差异性的同时,增进共同性,引导各民族成员,以公民身份积极参与公共生活,遵循国家的公民权益保障制度,努力推动各民族群体权益保障走向依法保证各族公民合法权益。总之,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指向是法治化和公民化。
五、广泛开展中华文化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在文化建设领域,建构中华民族整体话语叙述,核心是建设中华文化共有精神家园。文明是文化的精粹,在2017年“七一”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包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各民族仁人志士投身中国革命缔造的革命文化,包括各民族同胞在火热的改革开放新时代创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样的中华文明话语叙事,必然要求创新传统的“民族文化”话语叙事。
(一)转换“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为“保护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过去我们建构的“少数民族文化”或者“民族特色文化”,实际上指的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因为在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新时代,民族文化边界日益模糊,通常讨论的“民族文化”,主要表现在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礼仪、节庆习俗层面,以及各民族语言文字作为载体的多媒体层面,属于传统文化范畴,各民族传统文化只是中华文化的一部分。换句话说,中华文化的传统文化部分,包括“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中华文化的现代文化部分,主要表现为各民族共同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就意味着没有独立于“各民族共同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以外的“少数民族文化”。如果还使用“藏族文化”“汉族文化”“维吾尔族文化”等话语叙事,中华文化就等于56个民族文化总和,没有整体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被排斥在这些“民族文化”话语之外,这既不符合中华文化“多元一体”的客观事实,也没有反映出各民族共同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现实,这种“民族文化”话语不利于中华文化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弘扬和保护各民族传统文化,去粗取精,推陈出新,努力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弘扬和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内容”,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30]。因此,新时代创新“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话语,就是将“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放到中华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的话语中进行重构。在中华文化共有精神家园建设领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包括语言文字等,作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应该得到重视。在这方面,可以通过一系列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现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可以在国民教育中增设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在国民教育系统外,允许民间或半官方举办民间民俗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建设各民族共享的文化符号
从本质上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中华民族意识,是一种共同历史记忆和共同文化认同意识。因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下,推动各地区、各民族传统文化交融共享,从中凝练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团结和归属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进入各民族跨区域流动的历史活跃期,越来越多的各民族同胞在全国各地流动,越来越多的各民族同胞成为邻居、同事、同学和朋友;各民族传统节庆活动随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越来越深入地渗入各民族交往的社会活动中;原来属于某一民族创造的传统节庆活动,越来越获得其他民族同胞参与和分享。在共同分享传统节庆活动中,饺子、糍粑、竹叶饭、馓子等各民族花样百出的各种饮食习俗,成为各族同胞共享的饮食文化,羊肉串、馕、奶茶等传统上属于西北民族的饮食,越来越成为全国各族同胞共享的饮食文化。同样,中秋节的月饼、除夕夜的饺子、元宵节的汤圆等“节日饮食”符号,也传播到全国各地。这些饮食文化中孕育的团结统一、和谐圆满等中华文化精神也随之传播到全国各地,渗入到各族同胞的饮食文化中。在共同分享传统节庆文化的氛围里,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会不约而同、不期而至,沉淀为最浓厚的共同民族文化心理。
总之,在各民族人口快速流动的今天,各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广泛交往,民族边界越来越不清晰,传统的民族政治、民族经济、民族文化、民族地区等民族理论和政策话语越来越难以反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关系。事实上,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客观形势相一致,民族理论政策的创新“话语叙事”,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虽然还面临各种形式的困难和阻力,比如在一些部门文件、领导讲话、学术成果中,还有这样的情况:把民族区域自治简化成民族自治,把涉及民族事务的法制建设简化成民族法制,把民族地区经济问题简化成少数民族经济问题,把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传统文化简化成加快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但总体方向是建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体性”话语。
历史和现实表明,“中华民族”建设已经从“多元”走向“一体化”阶段。按照安东尼·史密斯的观点,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已经从“族群国家”建设进入“公民国家”建设阶段。民族国家建设路径需要从民族平等转型到以公民合法权利保障为价值目标。只有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综合施策、系统联动,才能将“中华民族一体化”建设落地见效
来源: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