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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族”概念在国民党高层内形成的分歧

摘要: “中华国族”是同“中华民族”有着密切关联的复杂的政治概念。它在清末民初新出现的“国族”概念的基础上生成,在1920年代中后期和30年代初期开始被使用。1935年被纳入“五五宪草”。本文勾勒了“中华国族”一词早期的使用情形及其在国民党内高层间形成的思想分歧。本文出自

“中华国族”是同“中华民族”有着密切关联的复杂的政治概念。它在清末民初新出现的“国族”概念的基础上生成,在1920年代中后期和30年代初期开始被使用。1935年被纳入“五五宪草”。本文勾勒了“中华国族”一词早期的使用情形及其在国民党内高层间形成的思想分歧。本文出自《民国时期“中华国族”概念的运用、入宪讨论及典型阐说》,有删节,载《民国史研究》第1辑。黄兴涛,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就目前笔者集中阅读有关资料的体验来看,“中华国族”一词和概念的社会化使用,是在1931年之后特别是在国民党“五五宪草”的起草、临时公布和公开讨论过程中逐渐增多的。而其最重要契机乃在于国民政府和不少思想界人士越来越感到,在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一体化的“中华民族”,对于抵御外辱、建设统一的中华民国极其重要。而一方面既称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另一方面也称其整体化的总称为“中华民族”——这两者之间表面上看起来又似乎构成某种“矛盾”。当时,上自国民政府高层领导,下至普通思想界,解决这一“矛盾”的思路不外乎两种:一是放弃称国内各民族为“民族”,而改称“种族”、“支族”、“部族”、“宗族”等;二是从相反的方向致思,直接或间接地考虑如何调整各民族共同体的整体称谓,比如自觉地将“中华民族”改称“中华国族”,或更确切地说,将“中华国族”与“中华民族”配合起来,相间使用。毋庸置疑,第二种思路同样属于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及其认同问题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是努力路径有所差异罢了。在这方面,以孙中山之子孙科为代表的部分国民党大员及其有关“立宪”活动,或许应当引起研究者格外的关注。因为它迄今为止不仅长期被学界所忽略,同时还涉及今人所关心的与“中华民族”概念入宪有关的问题。

 

至于第一种思路,则早已为学界所熟悉。特别是顾颉刚1939年发表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及其引起的有关争论,已被学界同人反复研讨。顾氏强调“民族”由“nation”翻译而来,它只是一个国际政治的概念,而非民族学概念,中国境内只有一个中华民族,国内原被称为“民族”的汉、满、蒙、回、藏,都只能称为“种族”。顾氏的观点虽有影响,却绝非同类观点的创发人。早在1929年,作为国民党最高统帅的蒋介石本人,就表达过类似意见,只是还不太明确清晰。是年7月9日,蒋在北平陆军大学做《三民主义纲要》演讲时曾说:我们晓得世界上每一个民族,当然应该是独立的,各民族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我们中华民族不是一族的民族,完全是拿汉满蒙回藏五个种族合起来,成功整个的中华民族,这是历史上地理上文化上都可以证明为必要的。汉满蒙回藏五个种族联合起来,才叫做中华民族,是整个的不能分开的。我们的民族主义,对外要保持我们整个民族的独立和统一,不使得有哪一部分,受人家的侵略;对内要谋平等自由的发展,不许各民族间,及各人民间,有谁压迫谁的事实。它又曾以《三民主义的纲要》一文为题,发表于《中央半月刊》第2卷第24期。其内容大体一致,只是文字有所出入。而笔者所引录的这段文字,两者则完全相同。秦孝仪所编的《先总统蒋公言论总集》目录中,却标明蒋介石的此次演讲稿“稿佚”,不知何故。当时,蒋介石已开始尝试称呼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民族为“种族”,以避免与中华民族说的矛盾,但他思想上尚是含混不清的,一方面,他同时称这些“种族”为“民族”,没有公开否认国内各民族的“民族”资格;另一方面,他似乎还没有意识到不同“种族”就意味着不同血统的问题。一旦他意识到这一点,就会自动放弃称中国各民族为不同“种族”——这便是他后来终于走向“宗族论”中华民族说的缘由。

 

从1940年代初开始,蒋介石已公然地不愿再称汉、满、蒙、回、藏各族为“民族”了。如在1942年8月27日发表的题为《中华民族整个共同的责任》的讲话和1943年出版的《中国之命运》一书中,他都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只是蒋与顾颉刚等又有所不同,他这时宁愿称各族为“宗族”而不再愿意称其为“种族”。因为他已明确意识到中国各民族并非为血统有别的异“种族”存在,而“本是一个种族和一个体系的分支”,是“同一血统的大小宗支”,“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合而成的”,“我们的各宗族,实为同一民族”。若以现在一般民族学者的观点来看,则蒋肯定与孙中山一样,未能理解“民族”与“种族”的关键区别,甚至与孙中山比起来,他更有过之,但这已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蒋介石此时并不完全满足于像顾颉刚等人那样将“种族”与“民族”加以简单对立性区分,而把血统因素完全留给“种族”的看法。在他看来,顾颉刚等人的看法尚停留在他1929年发表《三民主义纲要》时的含混认知水平;“民族”和“种族”固然有差别,但也未尝不是意义上有所交叉重合的概念。应当说,蒋介石对现代西方民族概念的核心内涵并非一无所知。对他来说,只是简单强调“种族”与“民族”的区别,而看不到或不愿强调两者之间关于血统及血统意识等多方面的密切联系,这在当时那种特殊的中国国情之下,对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整体认同恐怕并无益处,甚至可能有点“别生枝节”的书呆之气也未可知。

 

但孙科的看法与蒋介石存在明显不同。正如已有个别研究者敏锐指出的,1943年蒋介石《中国之命运》将“宗族论”高调阐发之后,孙科等人却并不附和,或者说根本不予理睬。是年11月15日,孙科在国民党中央训练团党政班演讲“宪法要义”问题时,仍旧强调:“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其中占最大多数的当然是汉族。”这实际上也是他体会其父孙中山的遗教并多年坚持不变的观点。在孙科看来,把中国各族融化成一大“中华民族”固然是目标,但在目前各民族依然存在,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

 

孙科早年留学美国,对宪政有所诉求。1931年前后,他就曾公开表达对于蒋介石独裁统治的不满,呼吁国民党应尽快结束“训政”、开始“宪政”,并有志于为中华民国创制一部宪法。1932年12月,他出任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之后,立即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延聘国内36位著名法学家参加,自己兼任委员长,亲自主持起草工作。经过几年的反复研讨和修改,最终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于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出来,亦称“五五宪草”。由于立意为贯彻“三民主义”原则,该宪草在结构上势必涉及“民族”问题,这就为“中华民族”和“中华国族”概念的入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此前民国制定的各种宪法,多只从国民角度,提“中华民国人民”、“中华人民”和“中华民国国民”等概念,尚没有从民族问题角度涉及“中华民族”及其相关概念如“中华国族”。

 

在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中,“中华国族”一词首次被正式写入了第一章“总纲”。该章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这显然是有意借用了孙中山有关“国族”的概念。正如我们在本文前面曾提到过的,孙中山在《民族主义》演讲的第一讲中,曾矛盾地认为,中国早就是“一个民族造成一个国家”,民族与国家在中国,早已合而为一。这在世界上也是一大奇迹,所以在中国,中华民族就是“国族”,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孙中山的这一“国族”论,实际上造成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将“国族”完全等同于“民族”,趋向于认同单一中华民族论。1940年代初,有的单一性中华民族论者,即乐于在这一特定的含义上使用“中华国族”,如1942年出版的《我们的国族》一书的作者毛起鵕等,就是典型代表。他们声称,之所以将该书命名为《我们的国族》,而不是《我们的民族》,正是因为孙中山上述“这一独特天才的启示”。在该书的章节标题上,他们也反复使用“中华国族”概念,并特别指出:“国父中山先生体认了中华民族的这一特点,赋予了一个特创的名词——国族”;“国族是什么呢?我们以为它和民族在某种情况下,是同一个东西,是同一的范畴。我们以为凡是一个民族,如果具有‘一民族一国家’(one nation one state)的这一特点,这民族便可算是国族”。由此出发,他们直接否认了国内蒙、藏、回等少数民族为“民族”,而在汉文中将其称为“部族”;认为汉、满、蒙、回、藏、苗等称呼,“严格的说,已经不能代表民族的名称。因为它们并没有因血统等关系而形成另外的组织而单独的存在。他们每个不个[过]中华民族的支派或组成的一个分子。实际历史已经把他们铸成一个同命的不可分离的结合体,而今我们只可说仅有一个‘中华国族’,汉、满、蒙、回、藏、苗等的名词,是不必要的了”。

 

但是显然,孙科主持制订的“宪草”中的“国族”概念的使用,却与此狭隘用法存在区别:他直接就强调了这一“国族”之下有多“民族”存在的事实。在笔者看来,孙科的认识理当被视为对孙中山“国族”论内涵的另一种理解和把握。就此而言,他的确体现出了某种与后来蒋介石所阐发的“宗族论”明显有别的思想旨趣。

 

可以肯定,“五五宪草”中“中华国族”一词及其作为整体概念的使用,与孙科个人的偏爱有关。他要贯彻自己一贯坚持的“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而又能同时在字面上避免“民族套民族”的称谓矛盾。本来,1933年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吴经熊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里,最初使用的是人们更为习惯的“中华民族”一词,而不是“中华国族”。吴经熊的拟稿分“总则”、“民族”、“民权”、“民生”诸篇。“民族篇”的第一章为“民族之维护”,第一条即为“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第二条为“中华民族以正义、和平为本,但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应抵御之”等。这是笔者见到的对近代中国“中华民族”入宪问题有所涉及的论文。不过讨论的内容不多。1934年6月30日,以吴稿为基础多方修改、由初稿审查委员会拟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里,“总纲”部分新增第五条为:“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1934年10月16日,立法院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里,第五条则被改为:“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具体提出这一关键修改意见的人物,据笔者查证,当是国民政府立法委员陈长蘅。

 

陈长蘅(1898~1987)为四川荣县人,著名人口学家,1911年赴美留学,1917年获哈佛大学硕士学位归国。1928~1935年曾任国民政府第一至四届立法委员。1934年9月21日,立法院召开第67次会议研讨宪法草案问题,陈氏为出席会议的74人之一。该会由立法院院长孙科任主席。会上,陈长蘅针对原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发表了专门的修改意见。虽然,这位深知英文中“nation”现代内涵的学者究竟发表了怎样的具体见解,如今已经难得全知,但他显然主张明确称国内各少数民族为“民族”,同时把“中华民族”改为“中华国族”,这一意见,无疑得到了主席孙科和其他在场人士的基本认可。因为当天国民政府“中央社电”明确报道:原草案中的第五条,照陈长蘅之提议,改为“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次日的《申报》也曾据此给予报道。一年后的1935年10月25日,立法院再次开会讨论修正过的草案内容时,此条表述仍然保持未变,一直到“五五宪草”正式公布。

 

不过,将“五五宪草”中有关“中华国族”的表述和承认国内各民族存在的事实,仅仅归结为孙科、陈长蘅等立法院人士或者孙科一系的坚执之果,恐怕还过于简单。事实上,1930年代中后期,国民党高层内部在要不要承认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问题上,始终是分歧不定、缺乏强有力共识的。存在类似孙科之思想者,还有多人。以冯玉祥的有关思想为例,1935年前后,他就受苏联民族政策影响较大,主张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并著文公开批评国民政府的边疆政策无异于愚弄“边疆民族和人民”,呼吁“对于各民族的待遇一律平等而优待,绝不加以歧视”。而当时他不仅与孙科一道,同为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常委之一,还是国民军事委员会的副委员长,次年又与孙科一道,共同列名为国民党五届二中全会的主席团成员。不仅如此,甚至于国民党的“五全大会”正式通过的宣言,也令人惊异地包含了公开承认少数民族之“民族”身份的内容,据说其草拟者竟然还是一年前公开反对这一观点的戴季陶其人,而国民党元老于右任和张继,也联署表示了支持。他们的意思:一是承认现存各民族的身份,二是各民族参政应纳入地区范围,而不以民族为单位。在此前提下,可以享受特殊待遇、适当增加代表名额等。有意思的是,张继此人还喜欢公开攻击孙科、冯玉祥和于右任等“亲共”。有一次,他正攻击之时,蒋介石竟当着许多人的面痛斥他这种言论虽表面“爱党”,实则“害党”。后在日记中,蒋又表示因过于严厉而后悔。这一改变,可能与华北危机之后国民党逐渐明确的“联苏抗日”之外交策略,不无一定关系。而蒋介石个人,即便是不愿意接受少数民族为“民族”,至少对“五五宪草”中的“总纲”第五条以及“五全大会”宣言中的有关表述,也还是一度给予了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同承认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相一致,这一时期,强调各民族政治上不可分离的整体概念——“国族”之使用,在国民党的官方文件中也越来越多。据笔者的阅读印象,大约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国族”一词已不断地出现在国民党的官方文书里,1935年时,其用法已经是相当正规而不容忽视了。如国民党五大宣言及其五届一中全会重要决议案里,就都反复使用了“国族”概念,前者宣称“吾人必须团结四万万人民为一大国族,建设三民主义强固之国家”,“重边政、弘教化,以固国族而成统一”,特别强调,“必须扶助国内各民族文化经济之发展,培养其社会及家族个人自治之能力,尊重其宗教信仰与社会组织之优点,以期巩固国家之统一,增进国族之团结”;后者则要求党员“团结国族,共赴国难……增进边区人民国家民族之意识”等。“国族”概念在国民党政治话语中的时兴,不管是否与孙科本人地位的提升与思想倾向有关联,都为他在《宪法草案》的起草中直接使用“中华国族”概念并得到认可创造了条件。

 

1937年,青年党高层骨干常乃惪发表《国族的血》一文。这位崇尚国家主义的著名学者,抗战时期就很喜欢使用“国族”一词,而在此文中,他迅速而敏感地把握到“五五宪草”里采用“国族”概念和“中华国族”表述的特殊意义,并予以积极的解读。中国今日已经超越了民族社会时代而逐渐进到国族社会的建设时代。最近立法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明定国族与民族的区别,实在是一件比较进步的认识。但是在中华国族的轮廓之内,依然有汉满蒙回藏苗夷各民族的单位存在着,这些民族在事实上不能分离而各自建设一独立的国族……1938年3~4月,国民党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对“民族主义”进行重新解释时,也特别强调“中国境内各民族,以历史的演进,本已融合而成为整个的国族”。可见在“国族”概念之下,依然承认国内各少数民族存在的事实。

 

由于抗战全面爆发,立宪活动被迫延后。1938年秋,为集思广益,团结各方力量,国民政府在武汉成立政治协商机关国民参政会,依照左舜生、张君劢等人意见,组成了包括国民党、共产党、民盟人士在内的宪政期成会以修改“五五宪草”。1940年3月30日,国民参政会上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草案》,也就是所谓“期成宪草”。该草案对“五五宪草”中的“总纲”章第五条和其他章中涉及少数民族权利的部分,均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关于第五条中的“中华国族”提法,陶孟和与章士钊都不太认同,故“期成宪草”“附记”中特别注明:“陶参政员孟和,章参政员士钊主张将‘中华国族’改为‘中华民国’。”关于“人民之权利”的条款部分,则要求写明:“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

 

对于“期成宪草”的上述修改建议,时任国民参政员的陈长蘅曾作文加以反驳,认为“五五宪草”的“总纲”第五条“表示中华民国各民族无论其为多数或少数,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彼此利害相同,休戚与共,不得任意脱离,亦不得互相歧视,比之协商会议所拟修改原则仅保障少数民族之自治权一点,实远较完善周妥”。他显然是要维护昔日他曾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宪草”成果。1940年4月,国民参政会一届五次大会在重庆开幕,正式讨论“宪草”修正案。蒋介石主持大会,孙科则介绍了“五五宪草”的起草经过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特别说明。在说明中,孙科专门提到:“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充分表现出民族主义中国国内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为了表达对“期成宪草”的不满及对陶孟和与章士钊等修改意见的不认同,孙科会后还特别让立法院编辑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于1940年7月公开出版。在这份说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孙科对于“中华国族”、“中华民族”以及“中华民国”之关系的完整理解。鉴于此前似未曾见到有人提及此事,这里不妨较为详细地引录如下:民族主义之目的,对外在求国家之平等,对内在使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民族,系由汉、满、蒙、回、藏……族所构成。分而言之,则为“各民族”,合之则为整个之“国族”。国父曾言“在中国,民族就是国族”。故特著为专条,以明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而示民族团结平等之精神也。外国立法例如苏联宪法,亦有类似之规定。有谓此种规定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训政时期约法》及历来各次宪草所无,“中华国族”宜改为“中华民国”,不知本条所定,乃指“国族”之构成分子,非指“国家”之构成分子而言。国族之构成,以民族为单位;而国家之构成,则以个人为单位。本条所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与第八条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涵义固不同也。从上文可知,在孙科等人看来,“国族”还是有别于“国民”的,后者以个人为单位,前者以民族为单位。但蒋介石本人显然并不同意孙科等人的意见。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他明确反对称国内各民族为“民族”,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其他所谓民族都只能称为“宗族”。这一国民党内一度强势的单一性中华民族观念,自然也影响了抗战时期地方政府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如1944年5月,新疆省民政厅宪草研讨会就提出有关宪法草案的修正案,并上呈省政府,主张“‘中华民国各民族’应将‘民族’改为‘宗族’;又同条‘中华国族’之‘国’字应改为‘民’字”。这无疑抱持的是蒋介石1943年在《中国之命运》中所阐发的那一影响深远的宗族论。

 

笔者以为,对于孙中山1924年的民族主义思想而言,如果说蒋介石的阐发走的是从“宗族”到“民族”之路,那么孙科的继承,则走的是从“民族”到“国族”之途。前者重视各族之间血统的交融与统一性而漠视其独立的“民族”性存在,而后者则正视各民族依然存在的现实,希求得各民族在国家层面上的平等团结、进一步的深入融合以及政治上的不可分离。从思想来源来看,孙科显然较多受到苏联民族政策和宪法理念的影响,在将国内各民族的“民族平等”入宪的问题上,孙科受苏联宪法精神的影响较大,这是显而易见的。他在“外国立法如苏联宪法,亦有类似之规定”处,特别做一注释,译出其具体规定内容:“不论民族及人种,苏联人民在经济、国家及政治社会所有各生活方面之平权,为不变之法律”;“公民权利之任何直接及间接限制,或反之由于其民族及人种差别之直接及间接特权之规定,暨人种或民族排外或仇视及侮慢之一切仙[迁]播,均受法律之惩治”。这使他在这一点上,似与中共及吴文藻、费孝通等人类学家的观念有接近之处。过去,学界一谈到国民政府有关“中华民族”的民族政策或民族观,总是只提蒋介石的“宗族论”思想,而看不到以孙科为代表的国民党内另一思想路线的长期存在及其势力。这是亟须加以纠正的。不过,无论是蒋介石还是孙科,都强调和认同“中华民族”的一体性,与此同时,也都共同维护国民党的政治利益。

 

由于蒋介石和孙科都不满意于“期成宪草”,因此制定宪法的任务只能是继续后拖。直到抗战胜利以后,它才再度正式被提上议事日程。

 

1946年底,国民党与青年党、民社党等合作,联合召开了没有共产党和民主同盟参加的制宪国民大会(大陆学者通常称之为伪国民大会)。会议期间和前后,国内各少数民族代表围绕着本族的权利与义务,据理力争、决不妥协的民族意识,得到清晰的彰显。他们有的坚决要求民族自治,有的反复吁求本民族代表名额的增加,有的强调本民族的名称必须写进宪法,同时呼吁政府扶持弱小民族、尊重少数民族等,代表们慷慨陈词,毫不退让,一时间各类报刊争相报道,给当时的政党代表、知识分子和政府官员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在这种大势所趋的情况下,蒋介石若还要坚持否认中华民族之下存在不同民族,就已经几无可能。制宪国大期间,蒋介石一反常态,被迫接受了国族之下存在各民族的事实,不得不暂时收起了他那套“中华民族一元论”的宗族说。

 

相比之下,“五五宪草”中的“中华国族”说之基本精神,反而得到了较多同情。如制宪国大代表赵炳琪就认为,“明白规定各民族皆为国族之构成分子,不仅表明我国数千年以来,国内各民族血统相混文化交流、彼此相互融合之事实,亦指明今后逐渐融为国族之趋向,以提高各民族一致团结之精神,而加强其向心力之力量!”以往,学界同仁过于夸大了蒋介石宗族说的影响,实际上它在政治思想界的传播和占绝对主导地位,也就只有三四年而已。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最终通过了民社党党魁张君劢等以“五五宪草”为基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元旦,由国民政府加以公布,宣布当年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该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最终定为:“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其中,既没有“中华民族”,也没有“中华国族”,不免令许多究心“中华民族”整体认同者感到失望。但毕竟,国内各“民族”的现实地位在其中得到了明确承认,“民族平等”的原则也被庄严地写入宪法,这总还是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因此,1947年8月,由国民代表李楚狂编著、正中书局权威出版的宪法解读书《中华民国宪法释义》中,郑重点明:“本条之规定,系以民族为主体,而保障各民族在政治上之地位平等。与本宪法第七条所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以个人为主体,而保障个人在法律上之地位平等者,意盖有别。”应当说,这一“处理”也是当时各方观点和各派政治思想势力互动妥协的结果。

 

来源: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