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萃英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020-06-10 | 博士后流动站 | 阅读量: | 收藏此文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汇聚国内外具有创新活力的博士后人才,进一步提升我校科学研究创新能力,学校在全职博士后岗位中设立“萃英博士后”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萃英博士后”)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萃英博士后”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为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汇聚国内外具有创新活力的博士后人才,进一步提升我校科学研究创新能力,学校在全职博士后岗位中设立“萃英博士后”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萃英博士后”)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萃英博士后”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为平台,将青年教师选聘、培养与博士后工作有机结合,加速培养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青年人才队伍。
第三条 “萃英博士后”坚持“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合同管理”的原则。各设站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求、队伍建设规划等制定流动站“萃英博士后”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批后,进行公开选聘。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每年设置“萃英博士后”岗位50个左右。
第五条 各设站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每年年初向学校提出“萃英博士后”岗位申请,明确设岗数量和所在领域。
第六条 学校人力资源部、人才办审批同意后,各设站学院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萃英博士后”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质良好,学风端正,身心健康。
(二)获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在35周岁以内。
(三)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合作精神,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符合“萃英博士后”的学术准入标准(由设站学院在计划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人才支持计划的申请者,可直接选聘为“萃英博士后”。
第九条 鼓励流动站、合作导师招收海内外优秀博士进站从事科研工作。博士毕业学校或者博士学位所属学科为世界排名前200名的海(境)外高校申请者可优先进入“萃英博士后”。(排名以进站当年ARWU、QS、THE、USNEWS排名为准)
第十条 本校在站未满1年、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部级以上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萃英博士后”。优秀直博生和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可提前申请“萃英博士后”并签署聘用意向书。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萃英博士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院考察申请人综合能力,形成推荐意见,确定推荐人选。
(三)人力资源部、人才办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议,研究提出拟聘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合作导师与“萃英博士后”签订《兰州大学“萃英博士后”聘用合同》,合同中规定受聘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应为“萃英博士后”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将其纳入本单位教学科研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具体负责“萃英博士后”聘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受聘者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萃英博士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接收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者须向学院申请,经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人才办批准。
第六章 考核及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萃英博士后”按下列方式考核:
(一) 设站学院应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考核评价体系,并将科学基金申请和承担情况作为聘期考核评价的必要内容。“萃英博士后”聘期内须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部级以上科学基金资助至少1项。出站考核的其他学术标准由设站学院制定。
(二)合同期满前2个月,由学院组织专家,对“萃英博士后”思想政治素质、教学能力、研究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合格等次以上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出站;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站。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及以上,并达到本学科专职教学科研岗位申报条件的“萃英博士后”,可按人才引进程序转入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岗位,享受相应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萃英博士后”聘用合同解除,受聘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需退回学校提供的全部资助费。
(二)违反《兰州大学“萃英博士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视情况支付不低于5万元赔偿金。
第七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萃英博士后”的薪酬由学校提供的基本薪酬、导师资助、租房补贴三部分构成。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入站后按年度将资助费转入学校指定账户,学校提供的基本薪酬标准与导师资助标准实行挂钩机制。
第二十条 “萃英博士后”聘期一般为2年,可根据科研任务需要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学校资助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在学校提供的薪酬基础上,国家提供的日常经费按月全额发放给博士后人员;资助期满但仍在合同期内且表现优秀的,学校可继续提供薪酬直至聘期结束;提前出站的,国家提供的日常经费剩余部分出站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兰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项目实施办法》(校人〔2018〕78号)同时废止。在站师资博士后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附:兰州大学“萃英博士后”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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