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欧洲民族问题中的“族体”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解读
2019-08-22 | 学术争鸣 | 阅读量: | 收藏此文
摘要: 马克思主义者谈论的民族问题通常包含三个核心概念:族体 (nationality) 、民族 (nation) 与人民 (people) 。其中,前两个词汇出现频率较高,它们的传播与应用更能体现不同时代人们对民族问题的认知方式。而“人民”作为一种泛指,既可以指代民族,也可以指代族体,这一特点将
一、19世纪的民族观念与民族问题
马克思主义者谈论的民族问题通常包含三个核心概念:族体 (nationality) 、民族 (nation) 与人民 (people) 。其中,前两个词汇出现频率较高,它们的传播与应用更能体现不同时代人们对民族问题的认知方式。而“人民”作为一种泛指,既可以指代民族,也可以指代族体,这一特点将在下文有关民族与族体的观念发展史中得到充分体现。
(一) 西欧的民族与族体观念
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西欧的法兰西资产阶级大革命 (1789年) 使“民族”成了核心政治关切之一,进而成为资产阶级公民共同体的代称。从这时起,在法国,“民族”由“祖籍”相同的人们共同体变为拥有同等地位的政治性人们共同体。而在此之前,无论是人民还是民族,都是与政治关的集体。
18-19世纪之交,民族观念以及附着在这一观念上的信条——“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随着拿破仑一世的铁蹄输出到了欧洲其他封建国家。该观念在德意志地区产生了尤其强烈的反响,导致民族观念被进一步拓展。
首先,法式民族概念的内涵在德意志发生了转向,族裔语言同一性替代公民身份同一性成了民族的标准。直到19世纪末期,“公民民族论”与“族裔民族论”仍然各行其道,谁也无法彻底说服谁。尽管如此,在实际的政治应用中,人们对于“谁是民族”却存在较高共识:英、法、德、俄、西班牙等几个较大国家或地区的人民是普遍承认的民族。
其次,德文的“nationalit?t”一词也纳入了民族概念的范畴并迎来了发展的机遇。
“民族精神”在德意志文化界的发掘与发扬,也影响了包括法国在内的其他地区学者,于是在其他国家的词汇中也出现了德语“nationalit?t”的对应表达 (法文是“nationalité”) 。在“外溢式”的传播过程中,该词被实义化为具有相同种族或语言的群体本身,即“族体”。在更多情况中,“族体”被应用于欧洲许多规模更小或实力更弱的群体。因此,如果要绘制一幅19世纪欧洲民族分布情况的版图,那么少数几个大民族与众多中小型族体则会同时呈现,而小族体集中地带对应的正是中东欧地区。这是“族体”问题之所以能够挑起的现实基础。
(二) “族体原则”——中东欧地区民族“问题化”的开端
“族体”概念在很长时间内都停留在民间、学界,该术语的政治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外溢与传播则起源于欧洲几个强权国家,尤其是奥地利、法国和沙皇俄国的宣传和推动。
作为政治宣传口号,“族体原则”最初由奥地利政府在1848—1849年提出。奥地利打着“族体原则”口号,借助塞尔维亚人、斯洛文尼亚人、霍尔瓦提人和瓦拉几亚人等人民来反对马扎尔人和德国人。
几年后,该原则得到了法国的路易·波拿巴,即拿破仑三世的青睐,成了法兰西第二帝国 (1852—1870年) 的主要外交政策,服务于帝国对波兰、意大利等地区的干涉和领土吞并活动。出于相同的领土扩张目的,沙皇俄国也利用这个原则扩大沙皇在巴尔干以及中欧各斯拉夫民族中的影响。
总的来说,民族与族体概念在19世纪经历了产生发展并得到政治应用的过程。在拿破仑一世入侵德意志的背景下,民族观念曾一度体现着那一阶段的法兰西文化霸权,为了反抗这种压迫,德意志文人发明了族裔民族和族体概念,对法式民族观念给予了有力的回击。在中东欧地区,族体更适合用来指代这里的差异文化群体,“族体原则”成了那几个霸权国家施加对外影响力的杠杆。正是在欧洲少数大国争夺世界霸权、中东欧地区族体意识逐渐被唤醒的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开始回应和思考有关民族和族体的问题。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族体原则”的回应
19世纪40-60年代的西欧社会中,相对于阶级问题,民族问题只占据次要地位,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这段时间里并没有意愿对“民族”“族体”问题本身进行专门性系统性研究。
马克思恩格斯从“族体原则”中看到的真实情况,是少数欧洲强权利用族体问题挑起民族矛盾和掩盖阶级矛盾的事实。
在19世纪东欧多地的民族解放运动中,马克思恩格斯最关心的是波兰人民反抗俄国、普鲁士和奥地利统治的解放斗争。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在波兰问题上的立场,有人认为他们支持波兰独立就意味着承认“族体原则”。“族体原则”再次作为问题被提出来。
于是1866年,恩格斯应马克思的要求撰写了一组题为《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的系列文章。恩格斯在揭露“族体原则”背后真正的政治意图的同时,还从民族与族体本身入手对“族体原则”的实质予以说明。
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指出了“族体原则”的本质:该原则实际上“提出了两类问题:首先是这些有历史地位的大民族之间的分界线问题;其次是关于那些民族的许多小残余的独立的民族生存权利问题,这些民族过去都曾或长或短地活跃于历史舞台,后来终于被融入某个更有生命力因而更能克服困难的较强大的民族之中而成为其组成部分”。
恩格斯谈到的这些“曾或长或短地活跃于历史舞台”的“民族”,指的是前面提到的大民族的“小残余” (small relics of peoples) ,也就是各“族体”;而“有历史地位的大民族”使用的是“great historic peoples”的表达,实际上指的是已经得到承认的那些“nation”。为了澄清“族体原则”,恩格斯似乎有意回避了“nationality”和“nation”,而直接使用较为中性、歧义更少的“people”来加以界定,而“nationality”和“nation”的区别仅在于“大”和“小”,也就是规模不同上。
当时,一些大民族 (great historic peoples) 的“民族生存权利” (the right to independent national existence) 已经是既成事实,在这种前提下,恩格斯在这里又提出了“小残余”,即“族体”的“民族生存权利”,也就是“族体”获得“nation”身份的问题。事实证明,后来在中东欧多民族帝国的解体与各族人民的解放运动中,“national”一词的确因为可以同时涵盖那些地区的“people”、“nationality”和“nation”而成为政治舆论中的高频词。
三、恩格斯对族体与“王权”民族国家的认识
恩格斯比马克思更晚离世,因此他有更多时间在有关民族的认识论方面进行专门性研究。1884年,马克思逝世的第二年,恩格斯先后撰写了学术性较强的两部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和《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
与此前的政论性文章不同,这两部学术著作涉及的民族概念更具系统性,术语含义更具一致性。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著作中,恩格斯在“德意志人国家的形成”一节中指出,在日耳曼蛮族征服罗马并不断扩张的过程中 (5-9世纪) 留下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一些现代族体 (Nationalit?ten) 的产生。与日耳曼人形成对比的是,罗马帝国在被服前,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越过族体,直接形成新民族 (Nation) 的要素,但却没能形成新民族。这是因为“任何地方都不具备能够把这些要素结成新民族的力量,任何地方都还没有显示出发展能力或抵抗力的痕迹,更不用说创造力了”。
从一定程度上讲,《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延续,在后者中出现的“新民族”将在《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中被明确为“民族国家”。在《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中,恩格斯再次强调了族体的产生,并指出了族体与民族的演进关系。如果说在恩格斯看来,族体是形成民族的基础或先决条件,那么从族体走向民族的这种趋向是怎样形成的?为此,他详细考察了中世纪欧洲 (封建) 分封制的特点,认为分封制导致的分裂割据是阻碍民族统一或民族形成的屏障。
因此,恩格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王权是进步的因素……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 (nation) 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第二,只有在君主制形式中才有可能存在民族国家。这是他所考察的以15世纪末期为终点的历史阶段特点。
根据马恩对人类社会历史演进历程的考察,封建制度瓦解后,接踵而至的将是资本主义社会,但是恩格斯却讨论了“从封建社会瓦解到民族国家产生”之间的过渡,并未提及资本主义及其与民族国家之关系。可以认为,在恩格斯看来,15世纪末期既是封建社会瓦解阶段,也是民族国家的萌芽阶段,此阶段中,族体是构成民族的物质基础,族体的联合统一是民族的特征,而王权则是民族的代表与核心要义。这种基于人类共同体演进历程得出的历史唯物主义民族国家认识论,与毫不考虑历史基础与源头的公民民族观或族裔民族观形成了鲜明对比。后来,正是列宁较为系统而明确地阐发了资本主义上升阶段与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之间的对应关系。
四、小结
“族体原则”中所蕴含和鼓动的“一族一国”思想的确曾经激发了各族人民的解放运动,但在真实的世界政治格局中,多民族国家的例证却又比比皆是。对于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这种巨大反差,无论是公民民族主义、还是族裔民族主义理论都无法回答。因为此两者的理论预设立基于有关民族分类的浪漫想象,各自的理论目的是为本国统治阶级的领土意图辩护。而马克思恩格斯则是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即从真实的历史演进和客观条件出发去探析家庭、氏族、部落、族体乃至民族、国家的源起与未来。这是马克思主义者有别于此两类民族主义者的认识论特点。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通过“人民”来区分和解释“民族”与“族体”的方法,以及他们提出的“民族生存权利”概念,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借鉴。“民族生存权利”不仅指出了多族体联合建国的正常性和正当性,也进一步揭露了现实政治中为什么是这些族体,而不是那些族体联合建国的背后原因。这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各民族、各族体的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建立无产阶级民族国家的实践论前提。
而这一实践论主张的阐发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穿敌人政治阴谋的过程中进行的。今天再度回顾马克思恩格斯在民族问题方面的认识论与实践论特点,笔者仍然深深感佩于两位伟人思想的逻辑性与科学性。200年后,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马克思200周年诞辰之际,重温经典作家原著,真正做到学会弄懂马克思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奠基人的最好的纪念。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2018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孔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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