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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极端化” 应是一项系统工程

摘要: 冷战结束后,各类族裔的、种族的、宗教的和文化的身份政治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成为人群之间进行各种利益争夺的重要形式。在这些利益争斗中,宗教政治因其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以及非理性和破坏力强而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其中宗教极端主义尤其是政治性的宗教极端主义

冷战结束后,各类族裔的、种族的、宗教的和文化的身份政治开始登上政治舞台,成为人群之间进行各种利益争夺的重要形式。在这些利益争斗中,宗教政治因其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以及非理性和破坏力强而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其中宗教极端主义尤其是政治性的宗教极端主义乃至恐怖主义对所在地区、各相关民族国家和国际社会带来巨大的威胁和挑战。

       宗教极端主义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原因且联动国内、国际的多个主体,防范与铲除宗教极端主义,或者说“去极端化”,需要我们从完善国内治理与协调国际政治斗争两个方面着手,其中,采取有效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等相关措施,逐步完善国内治理,并从源头上打击和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是“去极端化”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这个系统工程中,文化或观念上的启蒙或解读应该先行,从而构成“去极端化”的第一道防线;其次,辅之于强有力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措施,从而构筑“去极端化”的坚实物质根基;再次,宗教管理理念和手段要与时俱进,争取将防火墙直接建立在“一线”地带;最后,高效和有针对性的政治和法律手段,形成“去极端化”的底线保障。此外,“去极端化”还涉及国际环境尤其地缘政治因素,这需要相关国家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问题上达成应有的共识。


 一、文化观念先行解读


       用族群文化去唤醒特定群体对现实美好生活的向往,唤醒他们对多彩人生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最大否定。挖掘特定群体宗教信仰中的积极因素,可以最大限度抵御或抵消宗教极端主义的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宗教界人士和相关学者可以起到重要作用。针对宗教极端主义者强烈的极端情绪和价值观,阿訇和有关学者可以《古兰经》的经文进行回应;针对极端主义者鼓吹屠杀“异教徒”的圣战,可以引用伊斯兰教经典进行驳斥;对于极端主义者普遍重视“后世生活”而轻视“今生生活”的现象,可引用“两世并重”的格言纠正。伊斯兰教强调“和平”“中正”,反对“过分”和“极端”,这些宗教自身所具有的积极因素,对于“去极端化”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然也要看到国家文化的重要作用。国家文化站位高,立意深远,塑造力强,它强调超越族群和宗教的更大范围共同体的团结,而所谓“团结”其本质实为认同。在中国,宗教极端主义与分离主义密切相关,消灭宗教极端主义,首先必须消灭分离主义,而消灭分离主义的一个有效条件是,强化“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培养和树立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

       同样,在“去极端化”问题上,世俗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世俗文化强调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的分离,强调美好现世生活,遵从既定的普遍价值准则,具有很强的可预知性和确定性,因而对宗教极端主义有很强的消解力。

       


       二、社会发展全方位助力


       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根源非常复杂,然而也并非无规律可循。环顾当今世界,但凡宗教极端主义肆虐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有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经济社会状况极端落后。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着政治边缘化条件下的贫困和被剥夺,大量民众没有受教育的条件,唯一接受知识和信息的渠道是当地宗教领袖和神职人员的宗教宣讲,因此极容易受到极端言论的蛊惑;工作机会匮乏,民众的科学素养极低,部落和教派冲突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状态,宗教极端主义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一种生存策略。

       不论属于哪个族群,归属于何种教派,追求现实的幸福生活是人们近乎本能的选择。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们的生存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等,不仅符合基本的人权理念,也是“去极端化”的基础工程。这项基础工程做得好,不一定能够完全防范宗教极端主义,但是这些工程做得不好,则一定会为宗教极端主义拾柴添火。

从长远来看,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城市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将从根本上形成消灭宗教极端主义的环境和条件。


        三、宗教活动场所重点监管


       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国家有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义务。但是,另一方面,宗教信仰及其实践也是一项牵扯面广、涉及人数众多的社会活动,对于这一社会活动可能潜含的或造成的政治及社会后果,国家有充分关注和干预的责任和义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少国家都出现了把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当做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言论的教内“自留地”现象。在个别国家,宗教活动场所甚至被发展成为极端主义活动的大本营。对此,一些国家开始对宗教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系统深入的干预,从宗教人士的培养、职业培训、任职资格、薪资来源一直到讲经解经的具体文本都伴随着相应的监管和控制。不少受宗教极端主义危害较深的国家甚至把宗教机构包括宗教学校和清真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国家直接监管宗教活动场所是目前形势下的一个必要之举,它与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并不产生冲突。宗教活动场所不是法外之地,信仰宗教的公民也不是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国家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更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所有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政治和法律手段高效运行


     政治和法律手段是对抗宗教极端主义或“去极端化”的坚强“堤坝”。首先,坚持政教分离和国家的世俗主义性质,一方面要坚决避免任何形式的“国教”,另一方面也要防范对某个宗教形成独有的压力和舆论环境。其次,保护公民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有效防范宗教社群内部对个体成员的强制。再次,鼓励宗教社群与外部社会的交往、交流和交融,避免过分的封闭造成宗教极端主义滋生。最后,对于已触犯刑法的宗教极端主义者在实施有效法律改造的同时,重视其心理辅导与疏通、职业技能培训以及人格重建等,使对罪犯的改造与“去极端化”在同一过程中完成,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出狱后的再次“极端化”。


          五、国际共识提供外部保障


       宗教极端主义成因复杂,它与一国的历史经历、文化传统、政治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密切相关,也与其外部环境有着紧密的关联。就后者而言,大国的入侵、干预、渗透,培育和扶持反对派是一些国家宗教极端主义泛滥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没有基于地缘政治的大国势力介入,就难以有今天宗教极端主义及暴力恐怖主义的格局。事实上正是由于大国间的博弈或角力,才使得本来局限于地方一隅的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产生了巨大的跨地区、跨国家和席卷全球的效应。直至今天,在一些热点地区和国家间,还在上演着一边在自己的国土上竭尽全力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一边忙于支持、资助、培训他国宗教极端主义的行为,这种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上的双重标准、两面做法极大地影响了国际社会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效果。

       此外,当前一些有影响力的欧美国家在全球化种种不利因素的刺激下,出现了极端民族(种族)主义、民粹主义情绪,这种情绪不仅可能刺激出更多的本土宗教极端主义,而且可能波及到第三世界。

      种种情况表明,国际共识是“去极端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外部条件。国际社会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及恐怖主义问题上形成共识,各主权国家应在国际政治斗争中,协调价值取向、规范斗争方式和实际内容,最大限度的避免利用宗教极端主义。

       对于具体国家而言,以上分析并不具有“一一适用”的价值。套用托尔斯泰的一句名言,“幸福的国家和人民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国家和人民则各有各的不幸。”对于深受宗教极端主义祸害的国家和人民来说,深挖宗教极端主义的根源,找出其宗教幻象背后的真实世俗政治动机,是有效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基本前提。


      周评天下事2018年10月23日,原载《中国宗教》2018年第9期。

来源: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