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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列宁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探索

摘要: 在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设想中,列宁基于对民族问题的讨论而把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拓展到了国家领域,确立了国家结构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思想。这一思想的实质是如何在单一制国家内用民主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其具体内涵是“民主的集中制”,其中“集中制”是前

【作者简介】于玉慧,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周传斌,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在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设想中,列宁基于对民族问题的讨论而把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拓展到了国家领域,确立了国家结构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思想。这一思想的实质是如何在单一制国家内用民主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其具体内涵是“民主的集中制”,其中“集中制”是前提和根本,表现为集中统一的政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民主的”计划则由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构成。十月革命后,列宁最终选择了联邦制,而中国共产党则实现了列宁最初的理论设想,并根据中国实际做出了创新性发展。

【关键词】 民主集中制;国家结构;多民族国家

 

      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思想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有三种形态:一是作为政党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二是作为国家结构形式存在的民主集中制;三是作为经济生产和经济管理层面的民主集中制。学术界多聚焦于对列宁政党组织原则的研究,对其他两种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的讨论较少。在关于列宁国家结构形式的研究中,学界也多聚焦于联邦制,或十月革命前后国家结构形式的变化,而对其民主集中制思想专述较少。

      列宁关于国家结构意义上民主集中制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十月革命前,这期间,列宁针对无产阶级国家理论与政策以及俄国特殊的民族问题而提出了相关讨论,既是民主集中制思想在国家领域的拓展运用,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国家中央集权制思想的俄国化表达,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十月革命后,列宁最终选择了联邦制,而中国共产党不仅继承和实现了列宁最初的理论设想,还根据中国的实际做出了创新性发展。

一、“民主集中制是普遍的‘正常的’国家的类型”的提出与演化

      列宁把民主集中制思想延伸到国家领域,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具有国家结构意义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是与他对民族问题的关注密切相关的,也是与列宁解释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如何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与政策问题相伴随的。

      1913年7月9、10、11和13日,列宁在瑞士苏黎世、日内瓦、洛桑和伯尔尼等城市举行了民族问题的专题报告会,在其准备的《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提纲》中,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普遍的‘正常的’国家的类型”,并列有“集中制和地方自治相比较”的主题。同年12月初,在写给邵武勉的信中还强调:“中央集权完全不排斥地方‘自由’。……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1914年3月21日,在克拉科夫举行的专题报告会上,还明确提出“我们革命社会民主党人力求建立统一的、紧密团结的、集中的无产阶级政党,并且把建立民主的、尽可能大的‘族际’共和国作为政治目标。我们设想这个共和国是集中的国家,实行地方和区域自治”。

      显然,列宁把在政党问题上已充分讨论的民主集中制概念延伸到了国家领域,并且与联邦制概念相提并论,可见,列宁是在国家结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其意是在由统一团结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集中制国家内用民主的方法解决民族问题。1917年二月革命后,列宁提出了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的命题,如何解释和解决俄国多民族的国情成为直接的现实问题。在 1917 年 8~9 月写就的《国家与革命》 一书中,列宁从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观出发,对国家结构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做了进一步理论演化和阐释。

      列宁认为马克思的中央集权观有两点主张:一是不同于蒲鲁东和巴枯宁的联邦制和无政府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张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但这并非要消灭集中制,而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集中制国家;二是无产阶级的集中制国家是通过自下而上地“组织起民族的统一”的形式来实现的,即实现的是自愿的集中制,这同资产阶级的、军阀的、官吏的集中制是相对立的。总之,列宁分析认为马克思是反对联邦制、主张集中制的。

      在对马克思中央集权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列宁认为恩格斯尤其在民族问题与国家结构、自治观点上做了更详细的补充说明。尤其是恩格斯《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列宁认为“主要就是批判社会民主党在国家结构问题上的机会主义观点的”。值得注意的是,列宁这里直接使用了“国家结构”一词,鉴于这篇文章对列宁的直接影响,我们有必要对恩格斯的这篇文章进行具体分析,以便更全面认识列宁的主要观点。

      从德国应然的政治要求出发,恩格斯讨论了国家结构形式和统一国家中的自治:1.在德国的改造上,恩格斯认为必须消除小邦分立状态和停止普鲁士的存在,主张“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为此,他分析了不同联邦制国家以及未来无产阶级的德国不能采取联邦制的原因。他认为联邦制共和国在美国广大地区是必需的;在英国“将是一个进步,因为在这里,两个岛上居住着四个民族”;在瑞士“早已经成为一种障碍”;在德国“将是一大退步”,因为就当时德国立法机构特点说,恩格斯认为“我们的‘联邦制’国家已经是向单一制国家的过渡”。2.需要统一的共和国的同时,也需要有像从 1791年到 1798年法国那样的,每个省、每个市镇都有的美国式的完全的自治。恩格斯基于不同因素讨论了不同国家的联邦制,并未完全否定联邦制;还明确提出了单一制目标,并将德国的联邦制视为向单一制的一种过渡形式;提倡统一国家下的完全自治。

      列宁对恩格斯的论述做了对应的总结,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其观点:1.对恩格斯关于德国改造方面的观点,列宁做了重点分析和发展。一是认为恩格斯分析了国家形式的过渡形式,“以便根据每一个别场合的具体历史特点来弄清各该场合的过渡形式是从什么到什么的过渡”;二是主要凸显了居民民族成份与联邦制关系,认为“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列宁认为联邦制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发展的障碍,或者是由君主国向集中制共和国的过渡,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的‘一个进步’。而在这些特殊条件中,民族问题占有突出的地位”;三是恩格斯虽然承认英国因民族问题而形成联邦制是“一个进步”,但强调“丝毫没有放弃为实现单一制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而最坚决地进行宣传和斗争”。2.在自治方面,列宁借助恩格斯的观点,认为集中制不排斥地方自治,甚至认为“真正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赋予的自由比联邦制共和国要多”。这里,列宁明确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共和国”或“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并将其等同于单一制共和国,民主集中制就是单一制;不同于恩格斯,列宁着重突出了民族问题在确立联邦制中的作用,并首次承认联邦制是向单一制过渡的“一个进步”;列宁还完全赞成恩格斯在集中制下实行自治的观点。

      大体而言,从二十世纪第二个十年的早期至十月革命前,出于阐释无产阶级国家理论以及解决俄国民族问题的需要,列宁讨论了集中制、地方自治以及联邦制等议题,传递的是列宁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结构的立场和观点。毫无疑义,列宁反对联邦制,并将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扩散到了国家领域,即主张国家结构上的民主集中制,其实质是如何在单一制国家内用民主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其具体内涵是“民主的集中制”,其中“集中制”是前提和根本,表现为集中统一的政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民主的”计划则由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构成。

二、国家集中制:集中统一的政党组织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政权

      毋庸讳言,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设想就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国家结构意义上民主集中制观点中的“集中制”要求,包括集中统一的政党组织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政权。

      (一) 集中统一的政党组织: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唯一选项

      集中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是列宁始终如一的目标追求,俄国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也是在列宁领导下创建的。1895年,列宁统一起彼得堡的马克思主义工人小组,成立了工人阶级解放斗争协会,在此基础上,于 1898 年成立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但并未形成思想和组织上的统一。在 1899 年 《我们的当前任务》 一文中,列宁首次提出“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1903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实际形成了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的分化,列宁将后者视为组织问题上的机会主义,并对其展开了批判。与此同时,在建党和防止党内分裂工作中,“民 族”因素也逐渐成为列宁的关注重点。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至二十世纪初,一批具有民族性质的社会主义组织在旧俄版图上相继成立,其中,以1897年成立的崩得 (立陶宛、波兰和俄罗斯犹太工人总联盟的简称) 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1901年崩得第四次代表大会认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应是俄国国内各民族的社会民主党的联邦制联合体,列宁对此进行了批驳,认为,“在同专制制度、同全俄资产阶级斗争的问题上,我们应当以一个统一的、集中的战斗组织出现”,主张应该从整个俄国无产阶级斗争的利益出发,不分语言和民族地团结在一起。

      在1906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 (统一) 代表大会中,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会议还通过了部分民族组织,主要包括波兰和立陶宛社会民主党、拉脱维亚社会民主工党以及崩得,同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合并或统一的条件的决议。但各党派在革命策略等方面的分歧依然持续倍增,最终在1912年1月布拉格会议上,布尔什维克与取消派集团正式决裂,列宁还把自第四次 (统一) 代表大会以来同各民族社会民主党组织的相互关系总结为“最坏类型的联邦制”。

      随着布尔什维克与取消派集团的彻底决裂,随着民族问题被提到突出位置上来,在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中,列宁继续号召所有工人组织中的工人应不分民族地团结起来,打成一片,建立起自下而上的集中统一、紧密团结的无产阶级政党。列宁始终主张“在党的体制上不是实行联邦制,也不是成立各民族的社会民主主义团体,而是实现当地各民族的无产者的统一”,因为“没有工人阶级的统一,就不可能有工人阶级斗争的胜利”。在 1917年四月代表会议上,在斯大林所作的 《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 中强调:“同一个国家内一切民族的无产者组成一个统一而不可分的无产阶级的集体,组成一个统一的政党。”

      在列宁看来,集中统一和紧密团结的政党以及民主集中制的党组织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夺取革命胜利和确保执政的组织基础和保障。俄国社会民主工党通过十月革命积累了其他无产阶级政党所不具备的影响力,作为保证俄国社会民主党获得成功的重要经验之一,集中统一、团结一致的政党和民主集中制的政党组织原则也为中国共产党所继承和发展。

      (二) 集中统一的国家政权:统一而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的不二选择

      沙皇俄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封建帝国。从十六世纪开始,俄国不断向外扩张,版图一度从波兰延伸到白令海峡,其他100多个民族开始逐渐处于俄国的统治之下。根据俄国1897年的人口普查,把俄语作为母语登记的只占全民的44.3%,也就是说,只有不到一半的人口是俄罗斯人。俄国广袤的疆域以及复杂的族裔构成,使得这个国家既需要中央集权稳固统治,又在实现它的道路上困难重重,其中,民族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突出因素。

      尽管民族构成复杂,十月革命前,列宁是反对联邦制、主张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多民族国家的,这与马克思恩格斯反对联邦制、主张中央集权的观点一脉相承。1847年 10月底,马克思首次提出在欧洲特别是在德国,民主革命的目标应是“争取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及其归于统一的中央集权”。1848年 3月,马克思恩格斯拟定了共产主义者同盟在德国三月革命中的行动纲领,明确提出“全德国宣布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希望通过自下而上的革命方式,使德国联合为一个统一的大国。1871年,德国通过自上而下的王朝战争建立了统一的联邦君主制国家,恩格斯在 《1891 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 中又提出了向单一制过渡的政治要求。

      对列宁来说,面对俄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如何建立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中央集权制大国,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列宁的策略之一是倡议民族自决权,争取革命同盟力量,但同时反对联邦制。列宁认为:“在各种不同的民族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除了通过这样的国家 (同资本主义紧密相联的) 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

      有必要说明的是,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承认联邦制。列宁认为:“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这些好处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增多。承认自决并不等于承认联邦制这个原则。可以坚决反对这个原则而拥护民主集中制,但是,与其存在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联邦制,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列宁坚信大国的好处,认为无产阶级将建立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多民族国家,并在这样的集中制国家中实现最终的民族融合。与此同时,列宁并未完全否定作为过渡形式的联邦制的可能性。

      之所以在国家类型上主张统一而不可分割的集中制大国,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相同的,都选择将分析重点放在经济因素上,而落脚点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列宁强调:“我们社会民主党人反对各种民族主义,主张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分立主义,我们深信,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能有效得多地完成促使经济进步的任务,完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而联邦制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一个国家来说不是合适的形式,也不利于无产阶级的壮大和阶级斗争的开展。

三、民主的计划:统一国家内的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

      在设想的民主集中制国家内,列宁提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民主方式是实行自治,“自治制是我们建立民主国家的计划。分离绝对不是我们的计划”。列宁还多次提到自治的表现形式,比如在1913年夏季会议通过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中,主张“必须实行广泛的区域自治和完全民主的地方自治”;再比如,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一文中,认为“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还比如在列宁为第四届国家杜马会议准备的《关于民族政策问题》发言稿中,强调“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也不矛盾;相反地,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显然,列宁明确了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两种表现形式: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

      “地方自治”是由高加索社会民主党人在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的。1902年夏,邵武勉等人成立了亚美尼亚社会民主党人联合会,同年底,该联合会并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梯弗利斯委员会。在联合会成立宣言中就提出了地方自治,理由是“鉴于俄国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民族,它们处于文化发展的不同 阶段,只有广泛发展地方自治 (local self -government местного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я) 才能保障这些不同民族的利益”。地方自治主要是针对俄国不同地区、不同文化发展阶段的民族提出的。列宁并未对地方自治的适用对象和方式、具体概念和内涵等进行详细论述,只是在论证民主时主张实行“完全民主的”或者“广泛的”地方自治,主要强调地方自治的民主程度。“区域自治”是斯大林基于马尔托夫“区域自理”概念与观点基础上明确提出的。也是在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马尔托夫提交了关于“区域自理”的讨论案,即“在生活条件和居民成分与俄国本土各地区不同的边疆区实行区域自理 (regional self-gonverment,областного 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я) ”,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中认为应该把“区域自理理解为区域自治 (regional autonomy;Областная автономия) ”。可见,区域自治主要是针对俄国边疆区民族提出的。地方自理和区域自理一起,经过讨论最终确定为1903年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党党纲的政治要求之一。不过,列宁曾在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反对使用“区域的”这个词,“因为这样很不清楚,这可能被人解释成为这样的意思,即社会民主党要求把整个国家分成一些小的区域”。显然,反对意见未被采纳,列宁最终接受了这一提法并将其视为民主的表现形式之一。

      列宁关于区域自治的论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确定实施区域自治的范围。实行自治的“区 域”具有三种特性:一是具有特殊的民族成份,后来对实施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身份进行了更精准的描述,主要指的是那些不愿意同俄国分离而愿意留在同一国家范围内的各民族;二是经济上有较大特点;三是具有特殊的生活习惯。这三种特性确立了后来区域自治边界范围划分的依据。2.在区域自治的内容和建立方式上,主张“享有广泛的自我管理和自治,其机构应在普遍、平等、无记名的投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十月革命前,列宁关于区域自治的观点,仅停留在理论论述层面,基本围绕以上两点展开。

      在民主集中制国家内,列宁设想的是以自治制即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同 时,列宁又竭力主张民族自决权,原则上反对联邦制,这里的逻辑何在呢?

      一方面,民族自决权的策略性和必要性。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列宁曾说“在民族问题上消极的口号——反对民族压迫——是不够的,为了消除俄国工人中的民族主义,需要积极的口号”。而这一“积极的口号”就是民族自决权乃至分离权,有利于把民族解放运动引上由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的反对沙皇制度的共同革命斗争的轨道。在四月代表会议上,作为列宁一般立场的支持者,斯大林对民族自决和区域自治的适用作了更为清晰的概述:承认各民族有分离权;留在同一国家范围内的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

      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隐含着列宁的民族融合理念。列宁在论证社会主义的目的和民族融合的历史条件时,曾说“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的现象,消灭一切民族隔绝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而只有经过被压迫民族“分离自由的过渡时期,才能导致各民族的必然融合”。同时,列宁也一再强调给予被压迫民族自决权“决不是因为我们主张它们分离,而仅仅是因为我们主张自由的、自愿的接近和融合,但不主张强制的接近和融合。仅仅是因为这一点”。结合上文所述,列宁也乐观地相信,各民族的经济利益、大国的吸引力、无产阶级的阶级立场以及革命党人的民主主义主张,都是在不断促进民族融合,而不是在助长民族分离的愿望。所以自由分离从来不是列宁的目标指向,团结联合和民族融合才是列宁的目标指向。

      十月革命后,1918年 1月通过了具有宪法性质的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其中关于“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的规定正式确定了苏俄的联邦性质,区域自治成为苏俄内部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民族政策。初期,出于增强联盟力量、维护新生政权等考虑,1917~1920年在苏俄境外实行民族自决,同时与具有独立性质的其他苏维埃性质的民族共和国建立联盟关系。在区域自治方面也进行了试验,1918年4月成立了土耳其斯坦共和国,1919年3月成立了巴什基尔自治共和国,1920年内战形势缓和后,才开始在国内展开大规模区域自治创建活动。1922 年底苏联成立前,苏俄境内的“自治组织”包括:8个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1个民族自治州以及2个劳动公社。可以说,联邦制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确立先于区域自治的实践,理论上来说,区域自治的实践已经不是民主集中制共和国这一设想中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实践,苏俄内部实际形成并且也只能形成以自治为基础的联邦。

四、结论与余论

      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在国家学说领域得到了拓展运用和发展,这一观点对苏联和中国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实现的方式和影响的结果却十分不同。

      第一,列宁首先把民主集中制思想扩散到了国家领域,要从国家结构意义上理解这一提法,中国共产党则进一步提出了国家政权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列宁把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原则扩散到国家结构领域,是与民族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以及俄国复杂的民族构成现状相伴随的,意在讨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并在其下以何种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实质是主张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单一制国家。与马克思所说的中央集权制、恩格斯所说的单一制有所不同的是,列宁使用的是已经在俄国党内得到充分讨论的“民主集中制”概念;虽然产生背景、称呼方式与具体内涵稍有不同,但对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的追求是内在一致的。

      列宁并没有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没有在“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使用民主集中制。由列宁领导制定并通过的1918年苏俄宪法,以及后来的1924年和1936年苏联宪法,都没有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直到1977年苏联宪法第3条才明确规定:“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规定是在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联盟国家”判断基础上形成的,是对苏联国家政权实际上的中央集权性的宪法肯定,并不能视为是列宁本人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一般原则的证据。

      应该说,把民主集中制明确作为政权组织原则是毛泽东对列宁思想的发展。毛泽东认为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民主共和国”口号的含义之一就是“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直接提出了“政体——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949年具有宪法性质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列宁本人是旨在实现单一制国家,而不是在强调政体的组织形式。

      第二,列宁转向了联邦制,最终缔造了苏联,而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确定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选择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十月革命后,列宁转向了联邦制,并力主“平等的共和国联邦”模式,最终形成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但这并不意味着列宁放弃了国家结构上的民主集中制,即实现单一制的国家。列宁为他的联邦制主张设立了两项前提:一是联邦制是苏维埃国家实现真正完全统一即单一制的过渡形式;二是布尔什维克党应作为集中统一的政党,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应该联邦化。对于前者,列宁和后继者都未完成这一政治命题,联邦制成为了苏联的常态国家结构形式;对于后者,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共中央批准成立了独立的俄罗斯共产党,结果就是,当党本身出现实质性分裂时,联盟的解体也只是时间问题。

      不同于苏联,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就确定了的,并被写入了宪法,形成了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经过前期理论探索,并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大一统理念,一开始就确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理念,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我国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治理念最权威的法制化表达。

      第三,列宁国家结构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的集中制”,结合我国政权组织原则,需在单一制框架内认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列宁国家结构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就是“民主的集中制”,包括“民主的”和“集中制”两部分,二者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但二者的关系并非对等的,而是有主次之分的,因为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是“部分服从整体”。在国家结构层面,“集中制”是“民主的”的前提,“民主的”则是对“集中制”这一根本要素的性质界定,是辅助要素。在处理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列宁偏重于“集中制”,即在单一制国家内,使国家政权统一于中央,这是马克思恩格斯中央集权制思想一以贯之的体现。只不过列宁的集中制的原则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具有民主性质罢了,这种民主性质不仅考虑了一般性地方因素,还考虑到了复杂的民族构成因素。

      基于同样复杂的民族构成因素,中国共产党在前期充分实践基础上采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治方式。尽管“民族区域自治”与“区域自治”不能等同,但在性质上,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真正实现了列宁最初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设想,即在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下用自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一种民主表达,是集中政党领导的统一国家下的一种自治形式,统一是自治的前提,自治从属于统一,正如“民主”从属于“集中制”。这启示我们,我国的民族自治是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的单一制下的中央集权,不是地方分权,再加上我国在国家机构运行中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不应在地方分权范畴内讨论和理解民族区域自治这种民主设计。

      总之,列宁国家结构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阐释和解决民族问题为出发点,立足于俄国多民族现实而提出的一种国家结构上的设想,本质上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以马克思恩格斯的中央集权制、单一制为理论基础,通过将党组织民主集中制拓展运用在国家领域提出并发展的。这一提法具有丰富的内涵,不仅拓展了列宁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对苏联和中国处理国家结构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共产党不仅实现了列宁最初的理论设想,而且还联系中国的实际做出了创新性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了中国的基本民主制度之一,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之处。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广西民族研究》2021年第3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来源: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