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5-03-11 | 博士生 | 阅读量: | 收藏此文
摘要: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研〔2015〕6号 各有关学院、研究院: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3日兰州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研〔2015〕6号
各有关学院、研究院: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3日兰州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兰州大学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发生,促进学术诚信,维护学校声誉,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下简称“论文检测”)。
第三条 所有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论文检测通过后,方能进行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二章 工作组织及实施
第四条 论文检测的对象与要求
论文检测的对象为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即删除论文封面、原创性声明、使用授权声明、参考文献、附录及致谢后的论文。
论文作者提交的检测论文应为WORD或PDF格式,命名格式为:学院代码-学号-姓名。涉密论文在检测前须做好脱密处理。
第五条 论文检测标准的制定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所属学科特点制定论文检测标准(分为通过、复检及不通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论文检测标准是论文检测是否通过的唯一依据。
各学院(研究院)应及时将论文检测标准及相关规定告知学生和导师。
第六条 论文检测结果依据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即被检测论文去除本人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后占全文的百分比。
第七条 答辩前学位论文检测
1.答辩前学位论文检测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完成。研究生院为每个学院(研究院)设立分账户,并根据申请学位的人数分配检测篇数。
2.学院(研究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论文检测工作。负责检测的工作人员应保证分账户的安全,严格执行学校规定,只对本单位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3.学位申请者在提交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前,须填写“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审核表”,并经导师审核签字同意。
4.学院(研究院)须对检测论文进行形式审查,确认论文语句通顺、为完整版论文的主体部分且命名格式正确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八条 答辩后学位论文检测
1.学位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图书馆、档案馆及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最终版本学位论文电子版。无故逾期不提交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者,学校将视为其放弃当次学位申请。
2.学位申请者须保证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本与纸质版本一致。
3.答辩后学位论文检测由研究生院负责完成。研究生院通过图书馆、档案馆或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提取学位论文电子版本进行检测。
第三章 论文检测结果及处理办法
第九条 答辩前学位论文检测处理办法
1.论文检测结果为“通过”,学位申请者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2.论文检测结果为“复检”,学位申请者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两周时间的修改,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为“通过”,学位申请者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复检结果为“不通过”,学位申请者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3.论文检测结果为“不通过”,学位申请者须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4.若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答辩后学位论文检测处理办法
1.论文检测结果为“通过”,当次学位申请有效。
2.论文检测结果超出“通过”标准,当次学位申请无效,下学期重新申请学位。
3.凡故意规避论文检测的学位申请者,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规范进行严格把关,并督促学位申请者对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部分进行修改。若因导师失职失察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若同一年度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2篇检测“不通过”,学校约谈指导教师,并限期整改;若同一年度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3篇以上(含3篇)检测 “不通过”,学校约谈指导教师并予以全校通报。
2.若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出现2篇以上(含2篇)检测 “不通过”,暂停其招生(上岗)资格1年。情节特别严重者,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论文版本提交错误造成的论文检测“不通过”,责任由学位申请者承担。
第十三条 论文检测工作人员须对论文检测系统账号、密码严格保密,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对本单位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来源: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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