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杨思机,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近代中国的知识与制度体系转型”(05JZD00011)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要】近代中国人指称的“少数民族”概念,主要有清末排满革命思潮、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条约”和共产国际的民族与殖民地理论三种思想来源,通过混同使用,内涵外延互有交叉。对国内民族问题意见纷纭的重要原因在于,各自所依据的外来民族理论原本渊源各异,意涵有别,传入中国后不同程度地发生变异,令人不易正确理解、把握和区分。中国人对“少数民族”概念认识的早期历程表明,外来民族理论与本国国情结合的本土化过程虽是历史趋势,但过程十分曲折,应予厘清。
【关键词】少数民族; 弱小民族; 被压迫民族 ;少数民族问题
民族名称的产生及其与实体的相互关系,包含民族划分和认同等诸多问题,一向为学界所重视。由于人口总量相对较少,我国汉族以外55个民族习惯称为少数民族。表面看来,“少数民族”仅具人口多少的统计学意义,实则只有从多数民族的角度出发,才有少数民族观念,汉族和少数民族体现了对应划分的民族关系。此事看似简单,实则牵涉一个重大问题,即“少数民族”概念的由来。
以往学术界较少考察“少数民族”作为一个后出集合概念的渊源流变,通常不分古今差别,比如,对它和非汉民族其他指称如“弱小民族”、“被压迫民族”的联系与分别,缺乏清晰的比较鉴别等,容易将复杂历史简单化。本文试依照时空顺序寻究“少数民族”概念在中国演化的早期进程,希望借此深入理解外来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曲折进程,进一步认识少数民族问题的客观规律。
一、由满汉对比而生“少数民族”
中国的现代民族概念,主要是清末以来受西方民族理论影响才普遍使用的。当时满、汉民族关系日趋紧张,从人口多寡、文明程度等对比角度出发,汉人尤其是排满论者,容易产生“汉”多“满”少的民族观念,直接催生“少数民族”概念。其中,许多观念都来自日本。
韩锦春指出,1905年刊载于《民报》的《民族的国民》一文,已经使用了“少数民族”一词。此文出自汪精卫,他根据民族同化的事实,归纳出民族关系的四个公例:“第一例,以势力同等之诸民族融合而成一新民族。第二例,多数征服者吸收少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第三例,少数征服者以非常势力吸收多数被征服者而使之同化。第四例,少数征服者为多数被征服者所同化。”以此衡量中国,谓自黄帝迄于明,“我民族实如第二例所云:多数民族吸收少数民族而使之同化”,明亡以后,“我民族”降至第三例中的地位。结合排满语境,可知“我民族”为汉族,“少数民族”即汉族以外诸民族。
与革命派进行种族革命论战的梁启超,也承认这四个公例。梁、汪两人所用“民族”与“国家”的概念,主要源于日译德国学者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两人都可能看过吾妻兵治节译的伯伦知理原著《国家学》,和美国学者巴遮斯所著,日本人高田早苗、吉田巳之助节译,但吸收包括伯伦知理在内的德国学者对于英文nation理解的《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两书。虽然这两本书都提及现代民族国家中,各民族在数量多少、实力大小、彼此关系等方面的情况,但并未明确提出四个公例。汪精卫曾说,包括四个公例在内的内容,“皆政治学者社会学者所标之公例也”,表示并非己见。或许仍与日本有关。1917年,陶亚民摘译日本人中村久四郎所著《极东之民族》而写成的《民族之意义》一文,论述了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关系的种种情形,其中就有这四个公例。可见汪说确有所本。
梁启超主张在“小民族主义”之外,实行“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只有以汉族为中心吸收满族,合汉、满、蒙、回、藏、苗为一大民族,才能达此目的。革命派也开始改变激烈逐满的态度,承认一国之内不可能只有单一民族。如汪精卫便参照伯伦知理以一族为中心而统御全国的学说,认为蒙、回、藏诸族能力薄弱,只有以汉族为主体建立民族国家,进而容纳其他民族,才能妥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可惜“少数无能之民族”满族腐败无能,惟有推翻清廷,方能达此理想。刘师培认为,多个民族同隶一政府之下,最不公平的是政权握于少数强族之手。“及少数之强族失其强权,势必与多数之民族同化。”故只要君统覆灭,少数满人必然同化于多数汉人,没有必要驱逐。时人正是借用外来民族理论有关民族人数多少、实力对比的观点,来理解和处理当时汉族和满族及其他各族的关系,进而引伸出“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大小民族主义这样相对应的概念的。
“少数民族”一词出现后几年间并不多见,但将“满人”看作中国境内“少数”的“民族”,并以此作为排满的重要依据,却是汉族排满论者共有的思想,其来源仍与日本有关。
章太炎早在1901年就表示,因为“满洲五百万人临制汉族四万万人”,所以要排满。这种观点被排满革命论者广泛援用。满人五百万源出何处有待考察,不过,有关满、汉人口比例的文字,早已在日本人的著作或译著中频频出现。那珂通世著汉文本《支那通史》说:“(支那)各种民口不详,大约汉人三亿六七千万,满人、韩人各千余万,鞑靼、图伯特各数百万,江南诸蛮数十万。统计全国,盖不下四亿,而其十分之九,汉人也。”满人“较诸汉人,不过百分之三”,“汉人虽众,势力反不及之也。”中西牛郎则认为,汉族“对满洲之征服者虽外观宛如奴隶,然仅一千万之少数之满洲人,对三亿七千万之多数之汉族,智力富力,则被征服者之汉人,遥优于征服者之满洲人。是则今日政治之实权,渐渐移归汉族之手,亦不足怪。若今日之支那帝国,除去汉族外之人口,不过今日三十七分之一,茫茫邦土,与朝鲜、安南陷同一之命运而已”。此言出自翻译,原意有待查考,至少在译者看来,汉族是多数,满人是“少数”。
排满革命论者普遍认为,满族是“少数”、“劣等”的民族,应该服从“多数”、“优等”的汉族。蔡元培说,世界进化“已及多数压制少数之时期”,“少数满人”虽有一二开化者,但明显不如“多数汉族”。邹容在《革命军》中说:“世界只有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之理,愚顽人服从聪明人之理,使贼满人而多数也,则仅五百万人,尚不及一州县之众。”胡汉民解释《民报》的主义时指出,以往满人不但以“少数恶劣民族”箝制“吾多数优美之民族”,而且强迫同化汉人,这种状况既不合理,也不能持久,未来不论是否驱逐满族,汉人都不能永远沦为被征服者。陈天华在《绝命辞》中表示,他的见解之所以从政治转向种族,“盖政治公例,以多数优等之族,统治少数之劣等族者为顺,以少数之劣等族,统治多数之优等族者为逆故也。”黄孑民将1903年的政见分为旧政府党、平民党和新政府党三种,后者“挟民族之见,以为彼族以少数压制吾族之多数,彼必不肯平等以自削,必不得已则将实行其与赠家奴。故居今日欲达吾辈之目的,非破坏旧政府而建设新政府不可”。所谓“新政府党”,即排满革命派。此语可谓点出排满革命的要点。1906年底,孙中山说,“我们革命的目的是为众生谋幸福,因不顾少数满洲人之专利,故要民族革命”。与一般革命人士不同的是,他将排满限定为排贵族特权,重在推翻帝制,而非排整个满族。
满、汉民族的权利分配与人数比例不符,也是革命派反对君主立宪的重要理由。清廷下令实行预备立宪后,试图调和满汉。而立宪派也主张,“以政治权分配于数个之民族,使人人皆有国家主权之一分”。意思是,各民族成为平等的立宪国民。问题在于,如何才算平等。
杨度说:“据千九百三年政治家年鉴统计,中国之人数实约四万(万)二千余万。此四万(万)二千余万中,满、汉之人乃占四万(万)一千余万,蒙、回、藏三族合计,尚不过九百余万,实为四十一与一之比例。将来分区域准人数以举议员,所举出之数,亦必略与此比例相等。”他将满、汉一起计算,大有承认满、汉一体之意。宋教仁认为,立宪国人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满人只有汉人的两百分之一,选官“亦应适如其率”。田桐主张,应以满人五百万与汉人四万万的比例,来选举各自国会议员的人数,而今汉人官少权小,满人独享权利,汉人独无权利。卢信比喻说,权力分配如股份公司分股,要按满汉人数比例,而非满汉平均分配权力。清朝官缺往往满汉各半,令革命派认为朝廷无诚意立宪。
总体而言,只要存有民族划分思想,对比之下,汉族就容易产生“汉”多“满”少的观念。因此,上述诸人尽管政见不尽相同,但都站在汉族立场,认为自己是多数的民族,满族或其他各族合起来是少数的民族。清末民初,国人还称西南苗夷为“原始民族”、“劣等民族”、“未开化民族”、“半开化民族”,称边疆诸族为“四邻民族”、“边境人种”,隐含“弱小”、“落后”、“边缘”等意思。这些指称虽非针对所有非汉民族,但同样是基于汉族立场而言的“他指”概念。
武昌起义前后,种族革命思想一度继续传播,“少数民族”概念时有出现。胡朴庵认为,近三百年来,汉人“以多数民族伏处于少数民族之下”,但亡国不等于帖服,汉人只要民心不死,就可以恢复疆土。1911年11月12日,宋教仁在和袁世凯所派与武昌民军谈判的代表蔡廷干、刘承恩辩论国体只能为民主时,强调:“满洲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国,束缚我汉人,残杀我志士,使我汉人日就弱亡,吾族纵不言复仇,亦不应戴之为君主。……况夫以少数劣等民族,断不能统治多数优秀民族。”1912年10月,陈耿夫仍认为,“满人以五百万之小数民族”压抑四万万汉人,是清朝灭亡的原因。大致延续此前革命派对满、汉民族的认识。
虽然清末“少数民族”概念出现时泛指汉族以外诸族,但实际不离排满革命的语境。民初以后,民国政府并没有像清末革命派宣扬的那样,按照各民族人口比例来设计政治制度,只是较为笼统的规定人民不分种族,一律平等。当时“五族共和”口号盛行,社会各界倡导消融种族界限,平等相待,类似满族少数的提法和“少数民族”概念变得少见。
二、国际视野下的“少数民族”
从1919年开始,“少数民族”被用来对译英文词汇minority,描述欧洲民族问题,使用频率提高。国民革命时期,“少数民族”又和从共产国际世界革命视野中的“被压迫民族”概念转化而来的“弱小民族”一起,被国共两党作为国内非汉民族的泛称。从此,“少数民族”的内涵外延开始复杂化。
据张其昀说,“少数民族”的名称,“中国本未有之”,它是从美国政治地理学权威鲍曼(J. Bowman)的《战后新世界》(New World,1921年初版)一书中的英文词汇minority翻译而来。实际上,说此前中国没有“少数民族”名称自属有误,但说其出自翻译,却道出了“少数民族”的另一思想渊源。
《战后新世界》1922年春开始翻译,竺可桢专门在《史地学报》做过介绍,该刊推荐说:“是书已由本会地学同志六人合译,不久可望付印。” “本会”指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史地学会,实际翻译者是张其昀、胡焕庸、王学素、陆鸿图、诸葛麒、吴文照、黄静渊、向达。此八人就读于南京高师,共同修习竺可桢的世界地理课程,受竺氏启发,合译了鲍曼此书。他们将凡尔赛体系中的Minority Treaty,译为“保护少数民族条约”。由于1924年鲍曼还有所增补,张其昀等将新增内容补入。“此书之成,任叔永、朱经农、程寰西三先生,皆尝惠予教益,实深感谢。”中译本经竺可桢校订,于192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此后多次再版。
不过,早在1919年,国人就用“少数民族”描述欧洲民族问题。欧洲民族分布犬牙交错,成见极深。由于各帝国实行强迫同化政策,自18世纪民族主义勃兴以来,民族独立运动风起云涌。在一国之内,种族、语言或宗教与该国大多数人不同的少数人,往往遭到歧视压迫,对其权利保障逐渐形成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两种形式,然均效果微渺。一战后,“民族自决”、“归复故土”运动兴起,新兴各国纷纷成立,很多民族随疆土重划而改变国籍,待遇问题自然成为欧陆各国关系的重要内容。
巴黎和会期间,为了使德、奥签订条约,协约国在民族问题方面煞费心思。《申报》介绍了对德和约草约。草约规定,德国承认波兰独立和予其海岸线,将上西利西亚、西普鲁士、波森省、维斯土拉河左岸等地割让给波兰,后者与协约国共同规定保护“种族上或宗教上少数人民”的条款。所谓“少数人民”,指由德国割让领土给波兰,划归波兰的原德籍日耳曼人。
对奥部分和约的“政治条款”则规定:奥国承认捷克斯拉夫、巨哥斯拉夫(即南斯拉夫)独立,部分领土归入罗马尼亚,这三个国家允诺与协约国及共同作战国订约保护本国内“种族宗教方言”属于“小部分之民族”;奥国应“承认视保护少数民族之义务,为国际同盟有裁判权之国际关系事件。(着重号系引者所加)奥国担保对于奥国内各项居民不分家系、国籍、语言、种族或宗教,概予以生活与自由之完全保护,并许其信仰自由。凡属奥人,不分种族、语言或宗教,在法律上皆系平等。无论公私事件,各种语言皆许其自由运用,不得加以限制。奥国对于非操德语之奥人须予以适当之便利,俾在法庭上得用其自有语言。奥国人民在种族上或宗教上或语言上属于少数者,得与其它奥人享受同一保护。……凡关于以上诸端之规定,由国际同盟保护之。”这些条款分散规定于正式的对奥圣日耳曼和约中,与“少数民族”对应的英文词汇为minorities。
当时国内各大报对以上条款的翻译不尽相同。天津《大公报》、《益世报》、北京《晨报》、奉天《盛京时报》都将上一段加着重号的“少数民族”对应的词汇,翻译为“小国”。笔者以为,他们起初或有国籍问题,但并非国中之国,称为“小国”容易引起误解。而上海《时事新报》称,对奥和约除“正约”外,还有保护罗、南、捷三国“少数居民”的其他“诸约”。“少数居民”一词,也无法反映出欧洲民族国家和民族认同的复杂关系。故以上两种译法多不流传。
其实,《申报》早已用“少数民族”一词分析欧洲民族问题。1919年3月28日,该报登载的《巴黎和会议事记》评论道:“东欧数区,民族杂处,国籍主义无处施行,他日合约似宜规定各国应保障其国内少数异族之权利,许其保持固有之语言风俗,以避冲突。少数客民既不横遭压抑,自可与本地民族日形亲睦,相处既久,定可融化一炉,而多数人之语言风俗,逐渐为少数人所采用矣。再,各国宜设法使散处四方不满意于当地治权之少数民族各得其所。”文中所说“少数民族”、“少数异族”、“少数客民”三者或许并非完全指同一种族群,实则都被视为“异己”和“客居”者,同样面临争取平等待遇问题。在国联框架中,陆续签订保护少数民族条约,或作同样承诺的主要有中东欧十四个国家,少数民族问题从此更广为人知。故胡愈之1934年说:“虽然少数民族早已存在,但是这个名辞却在从大战以后,方才普遍行用的。”清末的英汉词典在翻译minority时,多指出有“少数”(The smaller number)之意,却鲜见直译为“少数民族”或“小民族”。表明minority虽早为国人所知,但译成“少数民族”,主要是欧战后的事。
欧洲少数民族或没有参与所在国的缔造过程,或没有共同享有国家政权,与统治民族分属不同的民族群体,也没有共同的民族认同。尽管各国都承认各民族一律平等,但少数民族在担任公职、宗教信仰、使用语言、服兵役等诸多方面,仍受歧视或限制,他们往往也不打算和多数民族友好。国联框架下的少数民族国际保护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缺陷,保护条约依然徒具空文。一战后欧洲少数民族问题不仅没有妥善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后来德国进攻捷克,便以此为借口。
随着国内对巴黎和会、国际联盟介绍的增多,用“少数民族”来指称欧洲民族问题的做法愈发常见。1924年初发布的国民党一大宣言以“少数民族”泛指国内非汉民族,“少数民族”被重新用于称呼国内族群,其中不无共产国际的影响。十月革命后,苏俄民族理论也传入中国。1919年,北京《晨报》介绍了俄国劳农政府在1918年1月18日宪法会议宣布的政纲。它规定俄罗斯劳兵农共和国是各民族联邦国,以各民族自由同盟为基础,劳农政府“排斥压迫小民族及殖民地”。1923年11月,张国焘撰文认为,十月革命的成功,“不但解放了被俄皇、贵族、地主和资本家压迫的俄国工人和农奴,同时也解放了被大俄罗斯民族压迫下的十数弱小民族”。所谓“小民族”、“弱小民族”,当指俄国境内人数较少的民族而言。借鉴苏俄民族理论,自然会受到将俄国境内民族大别为“大俄罗斯民族”与“小民族”的观念的影响。
国民党一大宣言虽以共产国际的俄文决议为蓝本,但综合对比共产国际决议原文、俄文翻译和宣言草拟者等情形,可知“少数民族”概念并非出自共产国际,而是清末排满思潮。所不同的是,孙中山接受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他坚持建立单一制统一国家,所承认的民族自决,是指国内各民族有高度自治权。他在建国大纲中规定扶植“国内弱小民族”使之自决自治,本意是指出汉族在人口数量、文化程度等方面,皆为革命主要力量,汉族不能蹈袭帝国主义压迫手段,而应帮助弱小者,从而建立相互协作的关系。共产国际则以其民族与殖民地理论为指导,要求国民党承认民族自决权,将来成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共产国际用来指称受资本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的“被压迫民族”概念,被中国人习惯转称为“弱小民族”后,又被共产党率先且习惯用来指称国内非汉民族。1926年底,共产党才在自己的文件中首次使用“少数民族”概念。在共产国际、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联合作用下,“少数民族”在北伐后期具体化为满、蒙、回、藏、苗诸族,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开始说成“国内少数民族问题”。国民党一大宣言民族主义对内方面的表述存在高度妥协,与建国大纲又有很大差异,成为后来国共两党发生激烈争论的重要原因。
通过国民革命,“少数民族”与“弱小民族”被作为中国非汉民族的统称名词,同时存在于国共两党的文件中,但双方对它们所指对象的认识,都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对象、意涵等仍未固定。
三、抗战前十年中国人的“少数民族”观
“九·一八“事变后,康藏纠纷仍持续不断,新疆“四·一二事变”和内蒙自治运动接踵而至,借鉴苏联和欧洲的民族问题理论,制定专门的民族政策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将苏俄民族理论引入中国时已引起激烈争论,时人对欧洲“少数民族”与国际“弱小民族”又常混淆不清,进而深刻影响对国内“少数民族”的认知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中国共产党发动革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问题,所用“少数民族”概念则有其独特的时代内涵。1928年7月,中共六大确立了“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的政纲,通过“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革命有重大的意义”,大会“特别委托中央委员会在第七次大会之前,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在少数民族“当地”党部成立“少数民族工作部”,“在当地党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这是“少数民族”一词第一次写入党章。
为贯彻六大精神,1929年,中共六届二中全会在组织问题中专门提出“少数民族问题”,认为它极重要,“如上海的英、美、日等国人民,及印度、安南、朝鲜、台湾人民,满洲的朝鲜及日本人,山西、顺直的蒙古人,四川的藏人,甘肃的回民,云南的苗族等。安南只有中国华侨支部而无安南党,马来岛、菲律宾亦是如此。”要求“各地党组织特别注意调查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风俗习惯,以供给党关于少数民族策略决定的材料”。此处所指“少数民族”分为境内和国外两大部分,及至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有关民族问题的具体决策,就只针对境内了。纲领性文件以及机构建置的制度保证,使“少数民族”的意涵、对象趋于相对固定。
日本学者松本真澄认为:“满洲的朝鲜人的祖国处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之下,因为他们本来应该是实现独立的nation(民族),所以用中国共产党原有的把共同居住于国内的ethnic群体作为对象的民族理论是无法解释的。”而“满洲”朝鲜人的抗日意识和运动,与共产党的反帝斗争革命路线完全一致,考虑他们在革命中的地位和将来是否拥有独立国家的问题,自然被提上日程,因为六大虽“承认民族自决权”,“却未触及任何民族,没有详细说明承认哪些ethnic群体的自决权。”
以上分析有助于理解共产党把东北的朝鲜人纳入“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原因,但不能说明为何将“上海的英、美、日等国人民”等都称作“少数民族”。事实上,共产党所指的国外“少数民族”,就是国际“被压迫民族”或“弱小民族”,以及在华从事共产主义运动的人员和组织。1927年2月,针对上海韩国同志会十余人请求编入中国党部,而上海区委长期置之不理的情况,瞿秋白就批评说,民族问题不但具有“政治上的总意义”,“亦是党的程度之测量表”。1930年3月,中共中央在给云南省委的信中指示,党应该设法深入群众中,“尤其重要是越人”,在安南工人群众中建立强固基础,与安南兄弟党建立良好关系。而共产国际也强调东北地区的高丽人,以及安南革命斗争等对共产党的重要性。满洲省委的“少数民族委员会”,工作对象即在当地的韩国民族。1934年1月,毛泽东列举的“少数民族”,其中就包括“高丽人、安南人”。
与此同时,国人对国际“弱小民族”和欧洲“少数民族”的认识,也陷入模糊。前者是指被国际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如朝鲜、印度、安南以及中国等。然而,1930年国联开会讨论欧洲少数民族问题时,“北平所有一切的大小报纸,无一不大书特书记载着国际联盟讨论弱小民族问题”,“少数民族与弱小民族绝对不同,今竟视为一体”,“认为是一个东西”。胡愈之也指出二者截然不同,“譬如中国人是弱小民族,但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不能称为少数民族。在波兰境内的日耳曼人是少数民族,但决不是弱小民族。”并认为,朝鲜亡国后加入日本国籍,成为日本少数民族,但在华外国传教士和商人未取得中国国籍,不能称作少数民族,只能称为外侨。其实,即便外国传教士和商人取得中国国籍,也不符合他所说的少数民族的定义。就此而论,胡愈之的认识同样带有模糊性。
认识到这些概念存在差别者对此即区分看待。张明养说,国际关系中的少数民族并非泛指,而仅指欧战后形成的少数民族,他们既与“弱小民族”不同,也与旅居国外的“少数侨民”各异。苏联实现了民族平等,并无所谓少数民族问题,欧洲多数国家的做法却与苏联相反。此话背景是,1934年波兰在苏联即将加入国联之际提出少数民族保护条约应普遍化,遭到反对。胡愈之说,苏联不签订此种条约,乃因境内没有少数民族问题,资本主义国家以一个民族为统治主体,少数民族往往处于被压迫地位,苏联人民则不因种族、信仰、语文不同而受歧视。“因此在苏联,既无所谓多数民族,自然更无所谓少数民族了。”
然而,事实要复杂些。欧洲的少数民族,逐渐形成两种类型。第一种,曾经建立民族国家,随领土割让归入他国。第二种,未曾建立独立国家。表面上看,后者较为单纯,不具有国际性。但事实牵涉广泛,往往超出一国范围,犹太人问题即显例。当时有人指出,不能因为两者表面的差别性,而抹煞背后本质的统一性,“即整个欧洲少数民族问题乃是被压迫民族的问题”,不过,亦不能因而“把欧洲‘少数民族’与‘弱小民族’相等”,否则将是“滑稽的”。从苏联和东欧相邻各国各族的相互关系和演变趋势看,苏联境内波兰人、犹太人等的待遇问题,归入欧洲少数民族问题的框架来理解亦无不可。
中国的国情与欧洲、苏联有着本质区别。中国现代各民族的祖先绝大部分共同栖息在中国版图内,早已彼此往来,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同民族的互有征伐、平等交流和自然融合,循环演进,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同属中华民族。1930年代,面对帝国主义煽惑蒙、藏、回诸族脱离中国以及日本扶植成立伪满洲国的阴谋,国人纷纷表示愤慨和担忧。有人认为,应当慎用民族概念,否则正中帝国主义利用民族自决口号分裂中国的阴谋。著名学者顾颉刚即主张“中华民族是一个”,视汉、满、蒙、回、藏等为文化差别,而非民族不同。既然如此,从逻辑上讲,自然便无“少数民族”。
另一部分人则持不同看法。如地理学家王成组认为,民族差别不必一定妨碍国家领土完整,欧美多民族国家比比皆是,东欧少数民族问题更闹得沸沸扬扬,其中确有引起分裂者,但多数不然。“中国境内的民族,以人口论,汉族早已占有特殊地位,非汉族的各支合计不足百分之二。这样小小的百分数,无论看做少数民族,或是属地民族,都不会显得严重,何以竟会引起分裂的危险?”并指出,日本自己清楚中国东北地区人民不能尽称“满洲人”,却造出“满洲国人”的怪名词;冀东自治阴谋,更与民族立场无关。只是在内蒙,利用了民族隔阂而已。他并不反对将蒙古人、“满洲人”、西藏人等一律称为中国人,但认为若忽视各民族间的差异与分别,事实上有许多不便,只有认清各民族特性及其特殊环境,才能对症下药。“以事实论,中国的民族不容易完全同化,也不宜于绝对同化。因此名称的差别,不必避免,也不能避免”,若纯粹为了消除政治上的流弊而否认这点,所定政策不仅不能取得实效,反而可能引起反感。两种观点虽然都旨在保持中国领土完整,但思考问题的角度则刚好相反。
一般人使用“少数民族”概念时,通常并未察觉观念背后的复杂性,因而较为随意。后来反对用“少数民族”称呼国内民族的张其昀,在1935年时认为,中国各族互相同化了的即“汉族”,占绝大多数,反之即“少数民族”或“幼稚民族”,二者共同混合成“中华民族”。时人多以“所有非汉民族”为少数民族的对象,但也有不同看法。洪恩齐谓我国的民族群,“除汉族之外,还有其它民族,其中人数最多的要算蒙古族、西藏族、突厥族和满洲族。这四个民族和汉族合称中华民国的五族。五族以外还有人数较少的民族,分布在各地方。”民初以来,“五族共和”口号广泛传播。以“五族”以外的族体作为“少数”的民族范畴,显然是“五大民族”观念的逻辑发展。
不过,既然现代民族理论源自近代西方,使用民族概念不可避免会受到外来观念的影响与制约,回归国情必然要区别中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致力实现孙中山晚年提出的,团结各族融和成为一个新中华民族的理想,有意限制和消解分别国内民族的思想意识。为了消除共产国际的影响,1929年国民党三大确立总理遗教,有意避开一大宣言,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仅以建国大纲为准则。随后,又明确向蒙、藏声明不能实行苏俄式的民族自决。故而抗战前十年,罕见国民党称国内族群为“少数民族”。
国民党人还质疑“弱小民族”名称。1933年,南京政府命人草拟宪法草案。拟稿人吴经熊受命草拟的宪草中,有“国内之弱小民族应扶植之”字样。行政院参事吴颂皋批评说,虽然建国大纲有此规定,“实则国内各民族,既曰一律平等,当然不必再有‘强大’与‘弱小’之分别,这是很明显的事。” “弱小民族”的对立面原是帝国主义,因为不欲被指责有征服压迫和强大弱小的嫌疑,国民党人后来较少用“弱小民族”指称非汉民族。
由于共产国际的深刻影响,共产党在国内民族问题上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七·七”事变以前,共产党言论中的“中华民族”大多指汉人。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论新阶段》报告中,主张汉族和少数民族联合成立统一国家,未提自决口号。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书中,明确认为汉人和几十种“少数民族”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八路军政治部编辑的《抗日战士政治课本》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四万万五千万人民是共同祖国的同胞,是生死存亡利害一致的”。随着对多民族国家历史国情认知和把握的深入,从延安时期开始,共产党对“少数民族”概念的认识和使用,日益体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内涵,而突出了族别性人口少数的直观意思。
结语
近代中国人使用的“少数民族”概念,主要有清末排满革命思潮,一战后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条约”,以及共产国际的民族与殖民地理论三种主要的思想来源。它们原本渊源各异,意涵有别,通过混同使用,内涵外延交叉影响。今人或不难正确理解与区分,当时人能明了各自渊源者,尚有所区别对待,对中外国情相对隔膜者,则往往等同理解。后两者作为国家关系的内容,多伴随国家分化组合与领土分割,均适合民族自决原则。欧洲“少数民族”和所对应的多数民族分属不同的民族群体,相互间的历史关系没有发展出共同的民族认同。共产国际所指的“被压迫民族”或“弱小民族”,对立面是资本帝国主义,反映的是帝国主义与殖民地的关系。而我国现代各民族的祖先早已彼此往还,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各种人的相互征伐、平等交流和彼此融合,循环演进,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同属中华民族,如果全盘套用这些外来民族理论,必然削足适履。
清末时期,“少数民族”被汉人泛指中国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受排满革命思潮影响,具体多指向满族,原本带些蔑视和排斥意味。或许由于这种“他觉”缘由,在相当长时间内未见被指称者有此认同。国民革命期间,“少数民族”被写进国共两党共同制定和遵循的国民党一大宣言,结合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开始被广泛使用。抗战前,对国内“少数民族”的认知大体形成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主张将国内各民族进行区分,并有“汉族”与“少数民族”之分,多在此基础上再将所有民族统称为“中华民族”;另一种是主张“中华民族是一个”,国内不作民族区分,力图避免以欧洲、苏联的民族问题理论衡量中国。两者都旨在维护国内族群团结和国家领土完整,但思维方式截然不同。全面抗战爆发后,国人整体上从国际视野转向本国国情来认识和处理本国民族问题。至于怎样真正回到国情借鉴外来民族理论,找出适合自己的道路,依然有不同的声音。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民族研究》2011年第3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编 辑 :余文兵 吴 鹏 贾淑凤
编辑助理: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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